何為“背靠背”條款?即合同雙方針對合同中有關付款義務設定的前提。
舉個例子,A和B簽訂一份買賣合同,約定:B在收到貨物之後再轉手給C,當C把貨款給B,B再把相應的貨款給A,簡單的說即“先收款,後付款”。商業合同中,“背靠背”條款最明顯的特征就是互惠互利、風險共擔,因此被廣泛運用于各類合同中。目前對于“背靠背”條款的性質,主流觀點認為是“附條件”生效的條款,但另一種觀點認為是“附期限”生效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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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1
(2018)冀0120民初4888号,F公司與S公司因買賣合同糾紛訴至法院,F公司要求S公司支付拖欠剩餘貨款。S公司抗辯稱,合同約定剩餘貨款須等第三方公司先支付給S公司之後,才能支付給F公司。目前第三方公司尚未支付S公司貨款,故依據合同約定,S公司也不應支付F公司剩餘貨款。經審理,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合同中約定了剩餘貨款的支付條件,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該條件尚未達成,所以駁回F公司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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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2
(2019)冀01民終2977号,F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中院。上訴人F公司提出,合同中以S公司收到第三方公司貨款為支付條件,但并未明确第三方公司應付款的時間,或是實際收到第三方公司支付貨款的時間,系約定條件不明;S公司拖欠貨款已長達兩年,F公司多次催要已給予合理付款期限;S公司不主動向第三方公司履行債權,以此理由故意拖欠F公司貨款。S公司仍然以一審的理由抗辯。最後二審法院認為,因S公司沒有提交對第三方公司欠款進行有效讨要的相關證據,故認定其向F工商付款條件已經達成,所以撤銷一審判決,支持F公司訴請。
以上案例中
一審法院觀點傾向于“附期限”生效的條款。認為合同雙方約定了付款的條件,該條件是否生效以第三方支付貨款的時間為生效條件。理論上“附期限”生效的事實在未來會必然發生,但實務中合同制定者往往未明确具體付款期限,僅以第三方的付款行為作為限制,第三方是否會實際支付貨款具有不确定性,如破産等因素幹擾最終無法支付貨款。同時若付款義務方如本案中S公司怠于行使對第三方公司的債權,導緻條件無法達成,則會損害F公司利益,有違公平原則。筆者支持二審法院的觀點,即付款義務方履行付款義務的期限設置了條件,該條件明确收到第三方款項的期限為付款期限。但若付款義務方怠于行使自身權利,甚至用不正當手段阻止緻條件無法達成,視為條件已經達成,應履行付款義務。
結論
綜上,“背靠背”條款尚無明确法律規定,加之對“背靠背”條款書寫不規範、不明确等問題,司法實踐中各個法院認定也不統一,甚至有完全相反的判決。不是任何“背靠背”條款都可以達到轉嫁風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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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
在訴訟過程中,付款義務方一般承擔更多的舉證責任,僅在付款條款中設置“背靠背”條款,要經過嚴格的舉證,才能以此條款進行有效抗辯。想要實現轉移貨款風險,需嚴格承擔舉證責任。鑒于對沒有發生的事情舉證困難,作為付款義務方的買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應主動以發函、訴訟等形式向第三方催要款項,固定唯一的收款賬号,尤其要弄清楚第三方為何延期付款并将原因通知賣方。
收款權利方也可在制定合同時,明确在一固定期限範圍内,适用“背靠背”條款,超過該固定期限不再适用。同時明确因買方原因、第三方原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導緻的“背靠背條款”無效情況下的風險負擔,對于付款義務方自身原因導緻的“背靠背”條款條件不能達成,視為條件達成,賣方有權主張貨款。
原創來源:上海驷言律師事務所
文濤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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