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庭審錄像錄音的若幹規定?中新網5月31日電 據台灣《聯合報》報道,台灣現行“法院組織法”規定,法庭錄音、錄像内容,應保存至裁判确定後2年,始得除去其錄音、錄像台灣立法機構會31日三讀通過修正條文,規定法庭錄音、錄像内容,應保存至裁判确定後3年6個月,始得除去其錄音、錄像,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關于庭審錄像錄音的若幹規定?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中新網5月31日電 據台灣《聯合報》報道,台灣現行“法院組織法”規定,法庭錄音、錄像内容,應保存至裁判确定後2年,始得除去其錄音、錄像。台灣立法機構會31日三讀通過修正條文,規定法庭錄音、錄像内容,應保存至裁判确定後3年6個月,始得除去其錄音、錄像。
據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2條文僅規定法庭錄音、錄像内容應保存至裁判确定後2年,将使法庭錄音、錄像内容于得請求評鑒期間内,可能即因銷毀而陷于滅失,影響評鑒事證的調查。
報道稱,時代力量立法機構黨團、國民黨“立委”葉毓蘭提案希望延長保存時間。台立法機構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前審查時,在場“立委”達成共識,将保存時間改為3年6個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讀條文規定,法庭錄音、錄像内容,應保存至裁判确定後3年6個月,始得除去其錄音、錄像。但經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确定的案件,其保存期限依“檔案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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