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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獲廢舊金屬盜竊案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9-15 19:12:56

“今後我一定加強對電鍍材料的管理和對員工的法治教育,堅決杜絕此類情況再次發生……”日前,在丹陽市檢察院以案釋法進企業活動中,該市某電鍍廠老闆孫某感慨地對檢察官說。曾經,該電鍍廠員工監守自盜,私扣電鍍材料“金粉”,并倒賣至某金器回收店,回收店老闆夫婦收購後提煉黃金銷售。因各方行事隐蔽本不易暴露,但一起盜竊案卻讓整個事件浮出水面。

3月25日,丹陽檢察院介紹,2021年6月至11月,由該院提起公訴的3起案件先後宣判,竊取他人财物的王某被法院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十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在“金粉”銷售鍊中從事私扣、倒賣、回收等行為的電鍍廠員工孟某,金器回收店老闆劉某、趙某(劉某妻子)分别被法院以職務侵占罪,掩飾、隐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拘役五個月不等的刑罰(其中孟某、趙某适用緩刑),各并處罰金。

環環相扣,失竊案牽出“金粉”交易鍊

2020年4月中旬的某天晚上,孫先生回到家中,發現卧室被翻得一塌糊塗。預感到不妙的他立即環顧四周,發現保險箱不翼而飛了!

“我很快反應過來是家裡進了賊,下意識看了看家裡監控攝像頭的位置,發現監控攝像頭也不見了。”家裡的金器首飾等貴重物品全都放在被盜的保險箱裡,初步估計損失了10萬元,孫先生立即報了警。

在調取周邊監控,并結合近期類似警情進行分析後,警方将目光鎖定在有多次盜竊前科的王某身上。

通過偵查得知,王某極有可能到丹陽市某鎮劉某開的金器回收店銷贓。于是,警方提前到該店附近蹲守,在王某到劉某店中雙方進行黃金交易時将二人當場抓獲。

“我跟王某接觸這麼長時間,也跟他交易了幾次,對他帶來的金器來路我沒多想,反正他拿來我就收下,賺點差價。”劉某交代說。

今年43歲的劉某曾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015年8月刑滿釋放後在丹陽開了一家金器回收店。除如實供述自己兩次從王某處收購金器的事實外,他還交代了自己從孟某處收購“金粉”的行為。

警方根據劉某的供述了解到,2019年10月以來,經孟某主動上門販賣,劉某先後10次共收購了220.6克氰化亞金鉀(俗稱“金粉”)。為查明“金粉”來源,警方順藤摸瓜找到了孟某。

不久後,一條隐藏在盜竊案背後的“偷—賣—收—煉”“金粉”交易鍊随之浮出了水面。

破獲廢舊金屬盜竊案(電鍍廠員工監守自盜)1

煉金

内鬼作祟,金器回收店成“煉金”中轉站

30歲的孟某在丹陽某電鍍廠從事鍍金工作。2019年10月初,他在丹陽市一鎮上閑逛時看到一家金器回收店,想到自己鍍金使用的“金粉”實際就是純度比較低的黃金,于是他決定私扣“金粉”賣錢。

“我在鍍金的時候,在保證銅件質量的情況下會扣點‘金粉’下來放進随身帶的塑料密封袋裡,每次大概弄十幾克的樣子。等存夠四五十克後,我就拿到鎮上的金器回收店裡去賣。”孟某走進劉某的店内,稱自己是電鍍廠老闆,“金粉”是自己廠裡的廢料,想賣給對方。

看到“金粉”後,劉某提出要驗一下真僞,孟某立即同意。經過檢驗,劉某在确定“金粉”的真實性後同意收購。

經協商,二人最終以每克201元的價格達成交易,孟某輕松掙到了1.1萬餘元。

嘗到甜頭後,孟某更加肆無忌憚,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他10次賣給劉某220.6克“金粉”,累計獲利5.3萬餘元。

而劉某在收到“金粉”後,便以火燒“金粉”的方式将其熔化成黃金,并将黃金以略低于市場價的價格銷售至外地。

“其實,孟某給我的‘金粉’有問題,因為‘金粉’是有毒的,不能随意買賣,就算是廢料化學品也要經過特殊處理,不能直接拿出去賣的。”

即使明知孟某賣給自己的“金粉”來路可疑,但受利益驅使的劉某還是在讓“金粉”變現的路上越走越遠。

破獲廢舊金屬盜竊案(電鍍廠員工監守自盜)2

判決

“前仆後繼”,夫妻倆踏上“撈金”不歸路

2020年4月,劉某因涉嫌收購王某盜竊的贓物而被警方抓獲。但他歸案後未第一時間交代自己與孟某之間的“金粉”交易,所以孟某未被及時抓獲。孟某還繼續幹着私扣“金粉”倒賣的勾當,隻是這次的買方變成了劉某的妻子趙某。

“2020年4月中旬,我老公被抓之後店裡的事就都由我來管,我之前看到過他與孟某之間的交易,所以知道‘金粉’可以提煉黃金賣錢。”趙某交代說。

2020年4月下旬的一天,孟某又一次到店裡找劉某倒賣“金粉”,此時的趙某在明知“金粉”來路不正的情況下,謊稱劉某回老家了,表示自己可以與孟某進行交易。當天,她以每克220元的價格從孟某處收購了100餘克“金粉”,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支付給對方2.3萬餘元。

在接下來的一個月内,趙某又與孟某交易了4次,前後累計收購“金粉”340餘克。之後,她通過請人幫忙提煉成黃金并銷售的方式将“金粉”變現。2020年5月下旬,孟某被抓獲後,警方根據其供述将趙某傳喚至派出所接受調查,後趙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2020年8月至2021年5月,上述案件被分成3起案件先後移送丹陽市檢察院審查起訴。在王某、劉某盜竊、收贓案件中,該院結合另查明的兩起王某的盜竊事實及一起劉某的收贓事實後認為,應以盜竊罪追究王某刑事責任,應以掩飾、隐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劉某刑事責任。

在趙某收贓案件中,該院認為,趙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購,應以掩飾、隐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孟某私扣“金粉”倒賣的案件中,孟某身為單位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将單位價值14.4萬餘元的财物非法占為己有,應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結合各犯罪嫌疑人坦白、認罪認罰等具體情形,檢察機關分别對他們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議。法院經審理,采納了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作出上述判決。

檢察官提醒:當“不費勁”還“來錢快”的“生意”找上門時要警惕,切記不義之财不可取,法律紅線不要碰。

圖片由檢方提供

通訊員 貢淑婷 林嘉欣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淩雲

來源: 紫牛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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