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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職權罪立案标準一覽表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5-02 00:41:01

濫用職權罪立案标準一覽表? 【中文摘要】應當在限定說的基礎上,對同質職權說進行修正,縱向越權和内部越權認定為濫用職權罪并無不當,但橫向越權不宜都認定為濫用職權罪;不能将濫用職權罪等同于故意渎職犯罪;濫用職權罪必須以符合故意渎職犯罪的概念為前提;超越職權的行為造成的危害後果,沒有利用職權時,不能構成濫用職權罪非職權行為,即使造成損害結果,也不能成立濫用職權罪;将“超越職權型”的濫用職權行為規定為濫用職權罪也是一種法律拟制;同質職權的判斷應當是在比較行為人職權(偵查一般犯罪)和超出權限對象(偵查渎職犯罪)時,兩者能在上一級職權類型統一時,為同質職權,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濫用職權罪立案标準一覽表?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濫用職權罪立案标準一覽表(每日超越職權)1

濫用職權罪立案标準一覽表

【中文摘要】應當在限定說的基礎上,對同質職權說進行修正,縱向越權和内部越權認定為濫用職權罪并無不當,但橫向越權不宜都認定為濫用職權罪;不能将濫用職權罪等同于故意渎職犯罪;濫用職權罪必須以符合故意渎職犯罪的概念為前提;超越職權的行為造成的危害後果,沒有利用職權時,不能構成濫用職權罪。非職權行為,即使造成損害結果,也不能成立濫用職權罪;将“超越職權型”的濫用職權行為規定為濫用職權罪也是一種法律拟制;同質職權的判斷應當是在比較行為人職權(偵查一般犯罪)和超出權限對象(偵查渎職犯罪)時,兩者能在上一級職權類型統一時,為同質職權。

【中文關鍵字】濫用職權;超越職權;法律拟制;同質職權

一、問題之提出

1979年《刑法》第187條規定了玩忽職守罪,而沒有規定濫用職權罪。在1997年《刑法》全面修訂之前,對于濫用職權罪是比照玩忽職守罪進行處罰的。1997年《刑法》第397條第1款才正式增設濫用職權罪。此後,又出台了一系列相關司法解釋。實際上,現行刑法中濫用職權罪釆用了簡單罪狀的描述方式,理論界和實踐部門對于濫用職權罪的行為的定義基本上都是源自于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渎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标準的規定》第1條第(一)項的規定,即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緻使公共财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因此,一般認為,濫用職權罪可分為兩種行為類型,即超越職權型和一般濫用職權型。概言之,濫用職權罪本來是類推玩忽職守罪适用的,後經刑法明确規定為獨立罪名,但又因為刑法沒有規定具體罪狀,經司法解釋細化成為兩種基本行為類型。問題是,司法解釋對濫用職權罪行為類型的規定并沒有完全解決問題。本文拟從這一事實前提出發,對超越職權型濫用職權罪的基本問題進行讨論,以期拋磚引玉。

作者:闵凱

來源:北大法律信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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