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失職緻兒童傷亡應承擔刑事責任
過去8年發生幾十起幼童車内悶死事件專家認為
加強對成年人的教育。一方面提高相關從業人員為孩子服務的專業性;另一方面對家長進行深入教育,增強他們的責任感
□ 本報記者 陳磊
近日,河南省長垣縣一名3歲多的幼童在幼兒園身亡。警方偵查發現,幼兒園司機把孩子遺忘在校車裡,導緻幼童被悶死。
記者根據公開資料梳理,過去8年間,我國已經被曝光的幼童車内悶死事件達幾十起,或者是教育機構疏忽大意,或者是家長等監護人疏忽大意。
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的專家認為,悲劇頻繁發生,主要原因之一在于家長和教育機構沒有對孩子盡到足夠的關愛義務,沒有站在孩子的立場上考慮他們面臨的潛在危險,我國現行法律對這種行為的懲戒力度也遠遠不夠。
專家們建議,要大力完善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性立法。家長或其他監護人如果因為疏忽、漠視等原因,沒有盡到應有的監護責任,導緻孩子受傷或死亡,應承擔刑事責任。
今年以來發生4起悶死事件
“早上去上學時還活蹦亂跳的,中午卻接到電話說孩子在幼兒園中暑身亡。”長垣縣這名幼童的家長王某說。
7月19日中午,王某和妻子接到孩子所在幼兒園老師的電話,說孩子因中暑正在醫院搶救。當他們趕到醫院時,孩子已經死亡。
據醫生介紹,孩子身上沒有傷痕,送到醫院時,已經呼吸停止,瞳孔散大,沒有生命體征,經搶救無效死亡。
幼兒園的說法是,孩子被忘在教室外邊,結果睡着後中暑了。王某夫婦不相信幼兒園的解釋,向警方報案。警方介入後,将涉事幼兒園的園長和司機控制。
長垣縣警方對媒體透露,幼兒園司機到案後供述,是他把孩子遺忘在校車裡,這才導緻意外發生。
這并非近期發生的唯一一起幼童車内悶死事件。
今年7月17日晚上,安徽省蚌埠市兩名幼童不幸被悶死在車内。據警方說,當天下午,幼童的親戚将車停在家門口,然後出去辦事,“臨走的時候可能車門沒有關死”,不久,兩名幼童打開車門跑到車内玩耍,不小心将車門關上,“想出來的時候因為沒有辦法打開車門”,由于天氣非常炎熱,車裡溫度非常高,最終導緻兩名幼童死亡。
今年5月2日,廣東省潮州市湘橋區城西派出所接報,一名3歲女童被遺忘在所就讀幼兒園的面包車内,因窒息而死亡。次日,幼兒園經營者兼司機陳某平、随車老師謝某芳被湘橋分局以涉嫌過失緻人死亡罪刑事拘留。
今年4月9日,安徽省合肥市一磚窯廠的轎車内,一名4歲女孩和一名6歲男孩被發現悶死其中。
記者根據公開信息梳理,今年以來,已經至少有4起兒童車内悶死事件被曝光。
對此,首都經貿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劍波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幼童在車内被悶死事件接連發生,說明這并非個例,更不是偶然事件,應該引起社會的高度重視,找出解決方案并預防未來不再發生這種悲劇。
過去8年每年都有此類悲劇
值得注意的是,幼童車内悶死事件并非今年才發生,更非個例。
2010年7月31日,陝西省西安市一名女童被遺忘在幼兒園的校車内,孩子被發現後已經不幸窒息身亡。
2011年8月2日,安徽省安慶市一名女童被遺忘在幼兒園校車裡悶了一天,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2012年4月3日,海南省澄邁縣一戶人家駕車返回家中後,忘記将在車内睡覺的女童抱下車。女童因長時間處在高溫車廂内窒息死亡。
2013年7月,湖北一名男孩被遺忘在車中,兩個多小時後被發現時已經昏迷,因搶救無效死亡。
2014年3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瓦提縣一位媽媽将自己9個月大的女兒放在車内離去,結果導緻孩子死亡。
2015年6月27日,湖南省湘潭市一小區内,一名小男孩被發現死在自家車内。原因竟是父母下車時把睡在後座的兒子遺忘在車内。等家人發現異常時,孩子已在車内被鎖了6個小時,最終因窒息死亡。
2016年9月7日,天津市一家幼兒園的司機駕車将一名女童接到幼兒園門口後,因維修刹車而将女童遺忘在車内并離去。過了8個多小時,女童才被司機發現,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2017年5月,廣西壯族自治區宜州市一家幼兒園的校車長時間在烈日下暴曬,一名幼童後被發現悶在車内,呼吸、心跳停止,送醫院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
記者根據公開信息不完全統計,2010年以來,每年都會發生幼童車内悶死事件,總事件數量則至少在30起以上。
首都師範大學初等教育學院教師傅添博士對《法制日報》記者說,此類悲劇頻頻發生有兩個主要原因:一是家長和社會機構自身缺乏足夠的責任感,對孩子沒有盡到足夠的關愛義務,特别是沒有站在孩子的立場上去考慮他們的實際情況和潛在危險,導緻了悲劇的一再發生;二是在我國的傳統觀念裡,養育、照顧孩子一般被認為是家庭裡的私事。因此,不盡責、不稱職的家長或其他監護人,往往最多也隻能受到道德上的譴責,即使造成了嚴重的後果,比如孩子受傷甚至死亡,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對之的懲戒力度也遠遠不夠。
完善立法強化未成年人保護
記者梳理發現,針對社會機構工作人員因疏忽導緻幼童悶死于車内事件,司法機關一般以過失緻人死亡罪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針對父母等監護人因疏忽導緻嚴重後果的,确實少有追究刑事責任。
例如,在前述發生于阿瓦提縣的幼童悶死于車内事件中,幼童母親就被判無罪。
當時,幼童的母親王女士開車帶女兒去給在建築工地幹活的丈夫送午飯。
到了建築工地後,因建築工地上塵土飛揚,王女士将女兒留在車内後座,哄孩子睡着,自己鎖好車門,提着飯盒去找丈夫。等丈夫吃完午飯、收拾停當後,王女士忽然想到孩子獨自放在車内有些不妥,但等她打開車門抱出孩子後,孩子臉色發青,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2014年5月5日,阿瓦提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王女士涉嫌過失殺人案。5月23日,法院認定王女士的行為不構成犯罪行為,作出無罪判決。
法院認為,王女士是孩子的母親,将孩子獨自放在車内而發生孩子窒息死亡的情況應屬意外事件,王女士本身沒有主觀惡意,她不掌握汽車停駛後繼續使用空調會讓汽車發動機怠速空轉,造成燃油燃燒不充分,導緻車内一氧化碳濃度提高而緻人死亡的專業知識,對造成孩子死亡的嚴重後果無法預見,不存在過失。
在王劍波看來,刑法對此行為其實已有規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過失緻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王劍波說,實踐中,針對幼童被悶死在車内的情況,根據責任人的不同有不同的處理,如果是社會機構負責人因疏忽大意導緻幼童死亡,一般是以過失緻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果責任人是家長,一般按意外事件處理,不用追究家長的刑事責任。
“但是,如果家長主觀上有過失,有可能構成過失緻人死亡,需要負刑事責任。”王劍波認為。
在傅添看來,要在未來更好地預防此類悲劇的發生,可以從兩點做起。
傅添建議,一是要大力完善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性立法。家長或其他監護人如果因為疏忽、漠視等原因,沒有盡到應有的監護責任,導緻孩子受傷或死亡,都應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是家長的疏忽或不作為,可能會被剝奪監護權和撫養權,還可能會帶來刑事處罰。畢竟,照顧和養育孩子,為他們提供安全、健康的成長環境,不隻是家長的私事,更是整個社會的責任。
“二是要加強對成年人的教育。一方面對相關的從業人員,比如學校工作者、校車司機等,加強資格認證、監管和培訓,提高他們在為孩子服務這方面的專業性;另一方面是要借助學校、幼兒園、社會機構、兒童醫院等多方面力量,對家長進行深入教育,增強他們的責任感,提升他們的養育技能和意識,讓他們知道該如何在日常生活中避免這類悲劇的發生。”傅添說。
制圖/李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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