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分類及組成
1.1建築物與構築物:
建築物(工業建築、 民用建築):滿足功能并提供活動空間。
構築物:僅滿足功能。
1.2工業建築分類:
1、層數分:單(1層)、多(2-6層)、混(既單又多)。
2、用途分:生産廠房、生産輔助廠房、動力用廠房、倉儲建築、倉儲用建築、其他建築(水泵房、污水處理廠 )。
3、結構分: 排架(最基本普遍)、剛架(重型單層)、空間(常見有膜、網架、薄殼、懸索)。
4、按生産狀況分:冷加工車間、熱加工車間、恒溫恒濕車間、其他特種狀況車間。
1.3民用建築分類:
1、按層數高度分:層數:1~3低、4~6多、7~9中高、10以上高;高度:宅27公24以上高層以下單多層,100米以上超高,單層公共建築多高都是單層。
2、按耐久年限分:一級建築(100年以上,重要、高層)、二級建築(50~100年,一般性建築)、三級建築(25~50年,次要建築)、四級建築(15年以下,臨時建築)。
3、按承重結構分:木結構、磚木結構、磚混結構、鋼筋混凝土結構、鋼結構、型鋼混凝土組合結構。
4、按施工方法分:現澆現砌式、裝配式。
裝配式各種結構體系适用的最大高度表(m)
注: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闆闆頂的高度(不考慮局部突出屋頂部分)。
5、按承重體系分:混合結構、框架結構、剪力牆結構、框架-剪力牆結構、筒體結構、桁架結構、網架結構、拱式結構、懸索結構、薄壁空間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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