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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到其他地方租房算工傷嗎

職場 更新时间:2024-10-11 14:48:23

下班途中到其他地方租房算工傷嗎(員工卻在外租房)1

王公某系榮浩公司員工,公司為其安排了員工宿舍,但王公某居住了一段時間後,因交了女朋友,故自行在外租房居住。

2017年6月6日王公某上夜班,上班時間為0點至12點。6月5日23時52分許,王公某騎着電動自行車從租住地出發來公司上班,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王公某負事故同等責任。

2018年6月1日,王公某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于2018年6月12日予以受理,并向公司發出舉證通知。7月2日,公司向人社局提出異議如下:1、王公某發生交通事故的時間是夜間23時52分許,該時間段并非王公某工作時間;2、王公某自入職以來一直住在單位員工宿舍,不存在上下班路經交通事故地點的客觀事實。王公某發生的交通事故不構成工傷。

2018年7月9日,人社局對王公某進行調查核實,王公某陳述單位給他安排了員工宿舍。因其交了女朋友,于2017年4月30日開始就從宿舍搬出,租住在外。事故發生當天,其從租住地出發上班途中發生了交通事故。

2018年8月9日,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王公某受到的交通事故傷害為工傷。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判決:從租住地出發去上班的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内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内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内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王公某在外面租房居住,從其發生事故的地點、行駛的路線、方向,可确認其當天是從其租住地出發,在上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其受到的交通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認定王公某受到的事故傷害為工傷,證據确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公司認為單位安排了宿舍,其在外租房居住,上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不應認定為工傷,并無相應的法律依據,故其要求撤銷涉案認定工傷決定的理由不成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判決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

公司上訴:公司提供了宿舍,但王公某舍近求遠,私自在外租住,增加了交通事故風險,不應當将風險轉嫁給公司

公司上訴稱,其作為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已向王公某提供了單位宿舍,方便其出行。其提供宿舍的目的就是為了避免發生類似因上下班交通事故而産生的用工風險,但王公某舍近求遠,私自在外租住的行為增加了其發生交通事故的風險,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由王公某個人負擔,而不應将風險轉嫁給用人單位。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撤銷工傷認定決定書。

二審判決:公司認為私自在外居住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由員工個人負擔,是對法律規定的不當限縮理解

二審法院認為: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

關于“上下班途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六條作了進一步明确,包括合理時間内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近親屬居住地以及日常工作生活必需活動地之間的合理路線。

本案中,王公某實際經常居住于租住地,2017年6月6日從該居住地前往單位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負事故同等責任。王公某的受傷屬于上下班途中發生且本人不負主要責任,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認定情形。公司認為私自在外居住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由王公某個人負擔,是對法律規定的不當限縮理解,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号:(2018)蘇02行終353号(當事人系化名)

轉自:勞動法庫

來源: 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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