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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産權房以後将何去何從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2 10:13:00

别心存僥幸,小産權房合法化是不可能的。

小産權房以後将何去何從(小産權房不能合法化)1

從2017年開始,北京這幾年拆除了大量的淺山區别墅項目,門頭溝、海澱、平谷、密雲、懷柔等區都有項目被拆除。筆者在懷柔區曾親眼目睹了一個小産權别墅的拆除過程,這些所謂的别墅區其實,也就是“小産權房”,并沒有形成像樣的别墅區的規模,也沒有那種正規的别墅區的規劃和市政設施,很多都是建在距離村莊不遠的山坡地帶。其實,從周圍環境、使用方便等角度看,并不太适宜人們居住。

我看到的那個别墅區,基本上算是小四合院區,入住率隻有不到一半,冷冷清清,沒有任何的社會服務設施,房前的小道上長滿了荒草,有兩戶人家的房子比較大,也是兩層樓房,在小區的邊角上,門口每天都停着兩三輛小車,主家好像活動比較多。我們看到正在拆除的是位于最高處的兩棟歐式别墅樓,已經完成主體結構和外立面裝修,但是,門窗還沒有安裝,看起來已經停工好幾年了,估計也是沒有賣出去。

小産權房以後将何去何從(小産權房不能合法化)2

我們所說的“小産權房”,其實,也不完全一樣,現實中存在多種性質的房屋,有的雖然沒有産權,但是,有使用權,有的房子對一部分人有使用權,而對另一部分人沒有,聽起來有點奇怪,實事就是這樣。像北京拆除的這些淺山别墅房,都是占用了林地的違法建築,當然是要首先被拆除的,這些房屋實際上的入住率不高,很多還沒有完全建成,因此,拆除的阻力也比較小。

最近這幾年,全國都在大力推動小産權房清理工作,北京拆除的淺山區别墅有點和秦嶺别墅的性質和危害差不多,因此拆除的力度也比較大。最近,全國開始了不動産登記工作,從去年開始,國土資源部多次重申:防止“小産權房”通過不動産登記合法化!因為,很多人都認為,不動産登記是“小産權房”合法化的一個機會,國土部的通知,無疑是堵死了“小産權房”合法化的通道。

不過,在國土部的這個文件中,對“小産權房”,給出了确定的定義。所謂“小産權房”,是指沒有經過政府征地環節、也沒有經過政府許可,在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子;或者是占用國有建設用地建設的非法建築。說到底,這類房子在修建的時候,沒有經過政府批準,一是土地征用未經過政府環節,二是建設環節未通過政府批準。

小産權房以後将何去何從(小産權房不能合法化)3

如果按照政府征地這個環節,新農村建設的房屋,和城中村的改造項目,也都沒有經過征地,這些項目雖然也在政府的規劃之内,但是沒有經過征地轉化,這就是屬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範疇。也就是說,雖然土地未經過國有化,但是,是符合城市規劃的項目。因此,同樣是“小産權房”,但是,房屋的性質是不一樣的。不合法,但是符合規劃和政策,也是經過政府批準的項目,這個“小産權房”,就不能算是違法建築。

還有一類違法建築,是建在農村集體土地,或者國家城市建設用地上的,這就是徹頭徹尾的“違法建築”,自然也是無産權的房屋,和“小産權”其實并不搭界。但很多時候,人們把這種房子混淆了。但是,對這兩類房子的處理,肯定是不同的。危險的就是前面所說的那些建在林地和耕地上的房子,是必須要拆除的。

小産權房以後将何去何從(小産權房不能合法化)4

也是從去年開始,國家有意改變政府一元化的土地入市政策,允許集體建設用地上市,建設保障房,北京大興的瀛海鎮,已經有兩塊集體建設用地入市,但是,這種土地的入市方式,也不是集體土地由農民個人,或者是村委會直接上市,而是由區政府、鎮、村、公司合作成立股份公司,然後開發經營。這與人們原來預計的集體土地入市,會大幅度拉低土地價格的想法,相差太大。

但是,國家試點“農村集體用地建設租賃住房”,是不是可以把符合規劃的“小産權房”,通過改造成租賃住房的方式轉正?也是人們的一個期待。這類租賃住房,嚴格地說,也是小産權房,因為它們沒有經過“國家征地”。兩者在根本問題上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如果,符合規劃的“小産權房”能夠合法化,也是一個不錯的機會。

看起來,“小産權房”也有很多看起來合理的成分,比如房價低,解決了低收入群體的購房需求,農民通過建設小産權房獲得土地增值的收益,還有的後來通過物業服務解決了農民的就業問題等等。還有人說,“小産權房”的建設推動了城市化的進程,因為“小産權房”的數量極其龐大。他們認為,這是市場化推動城市化的一個過程,這個城市化的過程就包括土地、人員、資本在内的各種要素在城鄉之間雙向自由流動,然而沒有使用政府投資,就完成了城市化的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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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小産權房”的不合法性是毋庸置疑的,“小産權房”等于房子建在了空中,是空中樓閣,因為土地未經過國有化,那麼是不是經過土地國有化轉換,就可以讓房子落地呢?這個事情,就難辦了。其實,中國的土地在以前,也沒有經過招拍挂,也有很多的房子是沒有繳納土地費的,因為以前的土地是國家,人也是國家的,房子也是國家的,所以,并沒有土地出讓金之說。後來,住房制度改革以後,土地也是協商制度,一塊國有土地要蓋房子,隻要土地所有者,和開發商商量着就把土地價格定下來了,也是非常的便宜。但是,這個和現在的“小産權”房的用地是不一樣的,不是錢的問題,主要是程序的問題。所以,你說補繳土地出讓金,補交多少?就是個問題,補交的少了,是國有資産流失,補繳的得多了,也沒有依據,購房人可能也承擔不起。【本文由“馬躍成”發布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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