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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産法通俗易懂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19 11:53:22

安全生産法通俗易懂?應急管理部門在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方面負有哪些職責?,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安全生産法通俗易懂?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安全生産法通俗易懂(安全生産法實用問答)1

安全生産法通俗易懂

應急管理部門在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方面負有哪些職責?

根據《安全生産法》第62條第2款的規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分類分級監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産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并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事故隐患,應當及時處理。

應急管理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采取以下措施:(1)對進行分類、分級監督管理。所謂分類,是指根據生産經營單位危險性質的不同,劃分不同的行業或者領域類别。所謂分級,是指根據生産經營單位存在的可能引發生産安全事故的風險程度,對其進行等級評估,确定事故風險等級。(2)制定本部門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并按照計劃實施監督檢查。監督檢查計劃應當包括檢查的生産經營單位數量和頻次、檢查的方式、重點等内容。計劃的内容應當明确、具體,具有可操作性,并落實到本部門内設責任機構及人員。

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進行審批和驗收監督管理時應該履行哪些職責?

根據《安全生産法》第63條的規定,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産的事項需要審查批準(包括批準、核準、許可、注冊、認證、頒發證照等,下同)或者驗收的,必須履行以下職責:(1)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标準或者行業标準規定的安全生産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标準或者行業标準規定的安全生産條件的,不得批準或者驗收通過。(2)對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後應當立即予以取締,并依法予以處理。(3)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

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履行檢查、收職責時有哪些禁止性規定?

根據《安全生産法》第64條的規定,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涉及安全生産的事項進行審查、驗收,有兩個禁止性規定:(1)不得收取費用。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有權對一些涉及安全生産的事項進行審查、驗收。這種審查、驗收行為,是由法定的政府部門代表國家行使監督管理權的行政行為,不得向被審查、驗收的單位收取費用。這既有利于防止行政腐敗現象,也有利于避免實踐中亂收費用。(2)不得要求接受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産、銷售單位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産品。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接受審查、驗收的單位之間是一種監督和被監督管理的關系,二者之間不應存在經濟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否則,容易産生權謀私的行為,滋生腐敗,嚴重影響監督管理的客觀性、公正性,損害國家機關依法行政的形象因此,《安全生産法》對此種行為明确予以禁止。

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開展安全生産行政執法工作時,行使哪些職權?

根據《安全生産法》第65條的規定,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産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産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産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标準或者行業标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1)進入生産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2)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産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安全生産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3)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隐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内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産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後,經審查同意,方可恢複生産經營和使用。(4)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産的國家标準或者行業标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産、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産、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值得注意的是,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産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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