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28日15時15分許,施工員周冬波在地下室東南角落測量第二道支梁墊層水平标高時,他所處位置有一個方形空料鬥影響其架設測量工具(全站儀),周冬波便用随身攜帶的對講機指揮1#塔吊司機藍可将空料鬥吊走,藍可接到指令後操作塔吊将吊鈎索具放至指定位置。
周冬波自行操作塔吊吊繩上的U型卡鎖料鬥,并指揮塔吊司機提升吊物,本人并未離開起吊點。15時20分許,當料鬥提升至第一道支撐梁面上方約6米,塔吊吊臂欲回轉時,料鬥瞬間掉落。在地面上的塔吊指揮工萬紹安發現後,随即用對講機呼叫塔吊司機将吊鈎放下,同時讓附近作業工人蒲光仁重新将吊繩上的U型卡鎖料鬥後提升,才發現周冬波被倒扣在料鬥内。現場人員當即聯系120急救車将其送往泉州二院東海分院搶救,經搶救無效于16時30分許死亡。
事故發生後,豐澤區應急局、住建局、公安分局和東海街道辦事處等單位立即趕到現場,勘察事故現場、了解事故相關情況。東海街道辦事處積極協調處理事故善後工作,事故當天,中建富泉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蔡建鶴與死者家屬簽訂調解協議書,死者家屬對處理結果無異議。
本起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周冬波,男,漢族,26歲,泉州惠安人,施工員,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币150萬元(包括撫恤金、喪葬費、交通費等)。
配圖與事故無關
事故原因直接原因:
為施工員周冬波在使用U型卡鎖料鬥時,未正确将U型卡的螺栓鎖入螺絲槽内便指揮塔吊司機提升吊鈎,當吊鈎提升至地面後吊臂旋轉時,U型卡吊繩受力方向産生變化,吊繩滑出U型卡,導緻料鬥脫落。施工員周冬波不具有司索資質,擅自操作U型卡鎖起重物,違章進行塔吊指揮,且在吊物起吊後未能及時離開起吊點。
間接原因:
是施工單位中建富泉股份有限公司對施工人員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對施工現場起重吊運作業安全管理不夠,對作業現場存在的違章作業行為未能及時糾正。經調查原因分析,本起事故屬建築施工一般生産安全責任事故。
中建富泉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康培玉分管單位安全生産工作,未能認真履行安全生産管理職責,對本單位安全生産工作督促、檢查不到位,緻使吊運作業現場存在的安全生産隐患未能及時得到整改,對本起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由區應急局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項目經理魏建國對新進場施工員周冬波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緻使周冬波安全意識淡薄,對周冬波無資質操作司索行為未能及時糾正,未能認真履行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職責,對本起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由區住建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塔吊司機藍可、塔吊指揮工萬紹安履行崗位職責不到位,未能檢查起重物挂鈎安全狀況,未及時發現施工員周冬波仍然在吊物下方,違反了“十不吊”原則,違反《建築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和《建築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對本起事故發生負有一定責任,建議由該公司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中建富泉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對作業人員安全教育不夠,對塔吊吊運現場管理不到位,未能按規定配齊吊運作業人員,對吊運作業現場違章指揮、違章操作行為未能及時糾正,對本起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由區應急局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事故中的U型卡很容易被我們忽視,但一出事就是大事!
(1)卸扣使用方法:
以我們常用的U型卸扣為例示意,為便于說明,對卸扣的組成做如下定義,見下圖:
我們知道,卸扣是最常用的一種索具,吊裝必備,使用最為頻繁,卸扣相對簡單,但也更容易出現問題。目前,主要使用卸扣的方式有如下三種:
第一種
第二種
第三種
三種方式哪一種是正确的,哪一種是錯誤的呢?我們逐一來說明,先說第一種,卸扣橫向受力,我們說這種使用方式是不對的,卸扣的正确受力如下圖所示:
第一種受力方式,鋼絲繩的力作用于扣體上,這極容易造成卸扣變形,從而使吊物脫落(因試驗工具有限,無法展示将卸扣最終拉變形的畫面)。
第二種受力方式,在提拉鋼絲繩的過程中,鋼絲繩作用在卸扣銷軸上的摩擦力極容易将銷軸轉出,從而使吊物脫落而發生危險。
第三種受力方式,銷軸在固定端,起吊過程不産生轉動,很好保證卸扣連接的緊固,所以是正确的。
附:起重機械操作21個安全要點
1.安全站位
在吊裝作業中,吊杆下、吊物下、被吊物起吊前區、導向滑輪鋼繩三角區、快繩周圍、站在斜拉的吊鈎或導向滑輪受力方向等都是十分危險的,一且發生危險極不易躲開。所以,工作人員的站位非常重要,不但自己要時刻注意,還需要互相提醒、檢查落實,以防不測。
2.正确認知吊索具安全系數
吊裝作業中,工作人員無吊索具安全系數的正确認知,往往以不斷為使用的依據,緻使超重作業總是處在危險狀态。
3.拆除作業中一定要對遭遇的各種因素有預見性
比如:物件估重,切割的徹底性,拆除件受擠壓增加荷重,連接部位未經檢查就強行起吊等。
4.杜絕失誤性操作
吊裝作業與很多施工不一樣,涉及面大,經常使用不同單位、不同類型的吊車。日常操作習慣、性能、指揮信号的差異等因素很容易引發誤操作,所以要特别謹慎。
5.對被吊物體綁紮一定要牢
高空吊裝拆除時對被吊物要采取“鎖”而不是“兜”;對被吊物的尖銳棱角要采取“墊”的措施。
6.滾筒纏繩不緊
大件吊裝拆除,吊車或機動卷揚機滾筒上纏繞的鋼繩排列較松,緻使受大負荷的快繩勒進繩束,造成快繩劇烈抖動,極易失穩,結果經常出現繼續作業危險,停又停不下來的尴尬局面。
7.臨時吊鼻焊接不牢
(1)臨時吊鼻焊接強度不夠。這裡所講的焊接強度不夠,是指由于焊接母材表面鏽蝕,施焊前清除鏽斑不徹底,造成焊肉外表美觀豐實,而實際焊肉與母材根本沒有熔解在一起,載荷增加或受到沖擊,便發生斷裂。
(2)吊鼻受力方向單一。在吊立或放倒長柱形物體時,随着物體角度的變化,吊鼻的受力方向也在改變,而這種情況在設計與焊接吊鼻中考慮不足,緻使有缺陷的吊鼻在起重作業中突然發生折斷(掰斷)。這類情況需要事先在吊鼻兩側焊接立闆,立闆大小厚度最好由技術人員設計規範下載。
(3)吊鼻焊接材料與母材不符及非正式焊工焊接。
8.吊裝工具或吊點選擇不當
設立吊裝工具或借助管道、結構等作吊點吊物缺乏理論計算,靠經驗估算的吊裝工具或管道、結構吊物承載力不夠或局部承載力不夠,一處失穩,導緻整體坍塌。
9.滑輪、繩索選用不合理
設立起重工具時,對因快繩夾角變化而導緻滑輪和拴滑輪的繩索受力變化的認識不足,導向滑輪噸位選擇過小,拴滑輪的繩索選擇過細,受力過載後造成繩斷輪飛。
10.無載荷吊索具意外兜挂物體
有很多事故是這樣發生的,起重工作已經結束,當吊鈎帶着空繩索具運行時,自由狀态下的吊索具挂拉住已摘鈎的被吊物或其它物體,操作的司機或指揮人員如反應不及時,瞬間事故便發生了,而這類事故對作業人員和起重機具具有非常惡劣的後果。
11.起重吊裝施工方案與實際作業脫節
主要表現為内容不全,缺乏必要的數據或施工方法與實際操作情況不符,使施工方案變為應付上級檢查過關的擋箭牌,而沒有起到指導施工的作用。
12.空中懸吊物較長時間沒有加封安全保險繩
有的設備或構件由于安裝工藝程序要求,需要先懸吊空中後就位固定,而有的懸吊物在空中停留時間較長,如果沒有安全保險繩,一旦受到意外震動、沖擊或焊把線等傷害,将造成懸吊物墜落的嚴重後果。
13.工序交接不清或多單位施工工序平衡有漏洞
如有的結構或平台上一班拆除但下班交接不清楚,張三搭的棚子能否上人王五不知道,甲單位切斷了平台梁而乙單位繼續往平台上放重物,以緻造成臨時支撐過載。結果是問題發生了,還不知道是怎麼回事。
14.施工忙于進度确認不夠
吊車站位沒有進行地下咨詢;作業前對吊運物重量确認不準及周圍環境中的高壓線路、運轉設備、煤氧管道洩漏點等隐患和業主單位的安全警示标志沒有及時發現而吃大虧。
15.使用帶有“毛病”的吊索具
有些人為了省事,找根繩扣就用,殊不知這是别人扔的報廢的繩扣,有的受過内傷,有的局部退過火,還有的讓電焊打過,而這些毛病和問題是不容易檢查出來的;還有的貪圖便宜購買非正式廠家生産的滑輪、吊環等不合格吊具,使工人作業時提心吊膽。為了确保施工安全,請不要用别人扔的繩扣,對損壞報廢的繩扣及時切斷,防止他人誤用;不要購買非正式廠家生産的吊具。
16.将麻繩當作安全繩
因為麻繩的承載性能遠遠不及鋼繩,而且麻繩在日常保管及使用中極易遭受損害而降低抗拉力,所以,使用麻繩作安全繩起不到安全作用,反而使人産生心理依賴造成事故。
17.未設警示區
大件吊裝及高空作業下方危險區域未及時拉設安全警示區和安排安全監護人,導緻他人不明情況進入危險區域而發生事故。
18.吊車長臂杆吊重物對“刹杆”考慮不周
吊車長臂杆起吊重物時,由于吊車臂杆受力下“刹”,杆頭與重物重心垂直線改變,如起杆調正不準,将造成被吊重物瞬間移位,如作業人員考慮不周,沒采取回避措施(特别是在空中),就可能是一起事故。
19.兩車同擡翻轉一件物品計重不準
由于翻轉中重心在變換,如果計算不準,特别容易導緻其中一台吊車過載失穩而發生問題,這方面如果發生問題不但威脅到人的安全,而且機械經濟損失巨大,曆史上有深刻的教訓,需要特别引起施工及技術人員的重視。
20.危險區域作業未采取必要的防範措施
如在天車梁上作業,事先與天車司機聯系确認不夠或因天車司機忙中出錯的誤操作,由于未采取挂警示旗、警示燈、設車檔等措施,緻使天車突然出現,施工人員躲避不及發生意外。
21.對氣候影響考慮不足
露天未安裝完的龍門吊等起重設備沒采取可靠的封固措施,使用中暫停的塔吊吊鈎沒升到安全位置或錨封在較輕的重物上等,一陣風刮來便可能造成事故,有時突然出現陣風暴雨使電源短路,想擡鈎都來不及。所以,養成良好的施工作業習慣非常重要。再有,風天大件吊裝必須要考慮風載對吊車的影響因素,有危險或風力超過安全規定時不要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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