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今社會工作機會大,越來越多的人面對新單位提出的更豐富的報酬或更大的發展機遇選擇跳槽,員工不辭而别也大多出于這個原因,這種情形對于原企業來說不僅是人才的損失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企業自身的發展,多數公司最終對此種情形無可奈何,那今天我們通過法律途徑來了解當員工不辭而别,企業有什麼挽救措施?
2018年,優優入職四海公司,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勞動合同期限五年,2019年年假結束後,優優連續一周未到單位,導緻公司業務積壓,單位領導多次聯系不到優優,經單位的小王了解到原來優優在今年年初就有去四季公司上班的打算,現在已經辦理入職。四海公司要求優優對公司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員工離職應當先以書面的形式提前三十日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中優優沒有通知四海公司就不辭而别,屬于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公司可以要求優優賠償因違法離職給公司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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