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fer也就是錄用通知書,當求職者拿到Offer後基本就确定了是否能到意向單位工作,然後,Offer背後隐含的重要信息你注意過嗎?
事件回放:2016年7月,小偉從北京一所211知名高校順利畢業,并且拿到一家世界500強企業的錄用Offer,Offer中約定了錄用崗位、入職時間、錄取條件等内容,小偉辦理入職後正式進入試用考察期。然而入職後不久,小偉就發現公司給予的薪酬福利和當時面試談的不一樣,并且實際待遇與公司起初承諾的相差較大,小偉找到人力資源部理論,人力資源部給予的答複是當時承諾包含了部分年終獎金,并且存在稅前和稅後的差異,當時面試時有過溝通的。小偉對人力資源部的解釋不滿意,找到公司領導,并且吵鬧了起來,最終公司以小偉無理取鬧為由,與小偉解除勞動合同。小偉對公司的處理不滿,提起勞動仲裁,要求賠償。
根據勞動仲裁的結果,因為Offer中沒有明确規定員工的薪酬待遇,本身屬于企業方的失責行為,判定公司對小偉的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需要再次與企業确認錄用條件,防止入職後發生勞動争議和糾紛;
确認Offer是否完整規範,防止關鍵的錄用條件、薪酬待遇等條款發生歧義;
收到Offer後及時給予用人單位正式答複确認,從而形成具有法律意義的要約;
入職後仍然要保留好Offer,一旦發生勞動糾紛可以作為維護自己權益的證據。
作為企業方,在發放Offer過程中,對于關鍵條款必須明确,不允許出現模棱兩可的情況,否則就是存在失責行為。
Offer背後藏着的這些秘密,你注意到了嗎?歡迎留言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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