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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牌無交強險出車禍怎麼賠償

汽車 更新时间:2025-01-17 03:49:18

無牌無交強險出車禍怎麼賠償(車主未買交強險)1

近日,城固法院審理了一起機動車車主未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2021年6月,被告吳某駕駛未投保的小型面包車在道路掉頭時,與後方同向行使的原告龔某駕駛的兩輪摩托車發生碰撞,導緻兩車受損、原告受傷。在原告住院期間,被告支付了醫療費及住院期間的護理費用,出院後原告與被告就賠償問題協商無果,原告便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依法賠償損失。

原告訴稱被告應當在交強險範圍内承擔全部責任,超出交強險部分損失由被告承擔70%的賠償責任,而被告答辯稱,原告所駕駛的摩托車也未投保交強險,原告損失應當按照事故責任比例承擔。

法官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他人由于過錯侵害公民人身權利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原告因本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有權獲得相應賠償。就賠償範圍而言,當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後屬于雙方責任的,應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内對受害人予以賠償,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内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超出交強險部分,由雙方當事人按各自責任比例承擔。同時,交強險的賠償對象為被保險人以外的第三人時,被保險車輛和被保險人損失不屬于交強險的賠償對象,故原告主張的損失并非原告車輛投保交強險的賠付内容。本起交通事故經城固縣公安局交通大隊認定被告吳某應負主要責任,原告龔某負次要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在交強險範圍内承擔全部責任,超出交強險部分損失由被告承擔70%的賠償責任的主張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内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内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官解讀:

1、被保險車輛和被保險人損失不屬于交強險的賠償對象是因為在交通事故發生時,駕駛員(被保險人)實際管理,控制車輛的運行,是事故車輛運行風險的實際引發者,對于該風險所緻的他人人身、财産損失本應由駕駛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在有交強險的情況下,交強險保險人代替駕駛人履行賠償義務,因此,被保險人不能自己賠償自己,或者說,駕駛人自己不能成為自己權益的侵害者,并對自己承擔侵權責任。

2、交強險,全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規定,我國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當機動車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未投保交強險時,會面臨承擔本應由交強險承擔的賠償責任。因此,每位機動車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應該及時履行投保交強險的義務。


作者:雷剛、白若沙

編輯:王晨偉

責編:翟力強

主編:姚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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