砌體結構施工基本規定
1、砌築順序
(1)基底标高不同時,應從低處砌起,并應由高處向地處搭砌。當設計無要求時,搭接長度L>=基礎底的高差H,搭接長度範圍内下層基礎應擴大砌築。
(2)在牆上留置臨時施工洞口,其側邊離交接處牆面>=500mm,洞口淨寬度<1m。抗震設防烈度為9度地區建築物的臨時施工洞口位置,應會同設計單位确定。臨時施工洞口應做好補砌。
(3)不得在下列牆體或部位設置腳手架:
1)120mm厚牆、清水磚、料石牆、獨立柱和附牆柱。
2)過梁上與過梁成60°角的三角形範圍及過梁淨跨度1/2的高度範圍内。
3)寬度小于1m的窗間牆。
4)門窗洞口兩側石砌體300mm,其他砌體200mm範圍内;轉角處石砌體600mm,其他砌體450mm範圍内。
5)梁或梁墊下及其左右500mm範圍内。
6)設計不允許設置腳手眼的部位。
7)輕質牆體。
8)夾心複合牆外葉牆。
(4)寬度>300mm的洞口上部,應設置鋼筋混凝土過梁,不應在截面邊小于500mm的承重牆體,獨立柱内埋設管線。
(5)砌體施工質量控制等級分為A、B、C三級,砌築工人質量等級為A級的要求為中級以上,其中高級工不少于30%,B級的要求為高、中級不少于70%,C級的要求為初級工以上。
(6)正常施工條件下,磚砌體,小砌塊砌體每日砌築高度宜控制在1.5m或一步腳手架高度内;石砌體不宜超過1.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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