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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反壟斷法在什麼時候實施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21 06:30:31

新反壟斷法在什麼時候實施(新反壟斷法8月1日施行)1

近日,素有“經濟憲法”之稱的反壟斷法在實施十四年後完成了首次修訂。6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關于修改反壟斷法的決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這是反壟斷法自2008年實施以來的首次修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王翔介紹,修改決定共二十五條,進一步完善了反壟斷相關制度規則,“修改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标導向,處理好規範和發展的關系,同時把握反壟斷法作為基礎性法律的定位和反壟斷工作的專業性、複雜性等特點,在法律中完善基本制度規則的同時,為制定反壟斷指南和其他配套規定留出空間。”

由于牽涉面廣,反壟斷法的修改受到廣泛關注。據悉,此次新修訂反壟斷法亮點和重點頗多,如提出“鼓勵創新”的立法思路,強化對基于數據、算法、技術以及平台規則等新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監管,新增縱向壟斷協議下的部分豁免規則,加強對經營者集中行為的監管,提升對各類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等。

針對新修訂反壟斷法的亮點,浙江大學國際聯合商學院數字經濟與金融創新研究中心聯席主任、研究員盤和林對時間财經表示:“首先,新修訂的反壟斷法不隻是反市場集中式壟斷,其還針對壟斷行為,比如對市場競争對手造成排除、限制影響,損害消費者利益的壟斷行為。其次,新的反壟斷法明确了國家反壟斷局為反壟斷主導機構。其三,引入了‘安全港’規則。”

獨立經濟學家王赤坤也對時間财經表示,随着我國市場經濟的穩步推進,市場參與主體、結構正在發生深刻變化,信息技術快速發展,壟斷行為呈現出新的情況和特點,需要對壟斷行為的法律有進一步更新和細化工作,“新反壟斷法的施行,标志着市場發展進一步成熟,也給相關執法單位和執法人員的工作指明方向。”

新反壟斷法在什麼時候實施(新反壟斷法8月1日施行)2

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等從事壟斷行為

反壟斷相關制度在平台經濟領域中的适用規則是本次修訂的重點。

日前,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相關負責人在對反壟斷法修訂做背景介紹時指出,随着平台經濟等新業态快速發展,一些大型平台經營者濫用數據、技術、資本等優勢實施壟斷行為、進行無序擴張,導緻妨礙公平競争、抑制創業創新、擾亂經濟秩序、損害消費者權益等問題日益突出,迫切需要明确反壟斷相關制度在平台經濟領域的具體适用規則,以加強反壟斷監管。

近年來,“反壟斷”一詞頻繁進入大衆視野,2021年更是被人稱為“反壟斷之年”。一方面,知名互聯網巨頭收到十億、甚至百億罰單引人注目。今年6月,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中國反壟斷執法年度報告(2021)》顯示,2021年全國共查處各類壟斷案件175件,同比增長61.5%,罰沒金額235.92億元。

另一方面,國家反壟斷局在2021年11月份挂牌成立,标志着我國反壟斷執法機構的疊代升級。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修正草案)》在2021年征求意見結束。

此次,新修訂的反壟斷法在總則部分單獨增加第九條,要求“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資本優勢以及平台規則等從事本法禁止的壟斷行為。”此外,還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章節,增加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以及平台規則等從事前款規定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值得一提的是,在去年10月發布的反壟斷法修訂草案一審稿中,總則部分對于平台領域的新型壟斷方式并沒有單列為一條,而是置于第十條“國家健全完善反壟斷規則制度”條目中。

互聯網分析師唐欣對時間财經表示,這樣的設置也反映出過去平台型企業利用平台的市場支配地位從事壟斷行為的現象比較普遍,問題突出,因此相關内容會在總則中單獨列明。

而對于相關法規帶來的影響,唐欣則表示:“對于互聯網平台利用數據進行精細化運營做了比較大的限制,合規将成為企業運營工作的重中之重。”

對此,盤和林也對時間财經表示,“這些條款增加了平台經濟領域反壟斷的可操作性,也不再單純從市場規模入手來打擊壟斷行為,而是從具體行為的影響方面來看平台經濟的壟斷行為是否造成了社會負面影響,并以此來規範平台經濟市場競争行為。”

那麼,反壟斷就是反“大”嗎?對此,王赤坤也對時間财經表示,政府的反壟斷并不是打壓頭部企業,而是規範其發展,本次增設的“安全港”規則僅限于縱向壟斷協議,暫未把“橫向壟斷協議、軸輻協議”納入安全港規則中,就說明反壟斷等監管反的不是“大”,互聯網平台仍然不改快速增長的趨勢,增長及回報仍然值得關注。

此外,王赤坤也補充表示,頭部企業有流量、資金、資源,可以将其流量、資金、資源注入創新企業,幫助創新企業圍繞産業轉型提質以及消費升級,在行業細分領域尋找結構性機會,加大研發和創新投資,在細分領域開辟新的市場增量和新的行業發展紅利。

新反壟斷法在什麼時候實施(新反壟斷法8月1日施行)3

大幅提高對反壟斷處罰标準

随着反壟斷執法逐步深入,為維護市場公平競争作出了重要貢獻。但在反壟斷執法過程中也發現了一些問題,例如,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應按照上一年度銷售額進行處罰,但實踐中涉案經營者為新設立企業,沒有上一年度銷售額等情況。

針對反壟斷執法中反映出的問題,修改後的反壟斷法主要從三方面加大對壟斷行為的懲治力度,這也成為修訂的另一個亮點。首先,是提高了對達成壟斷協議、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拒絕阻礙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等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比如,修改前的反壟斷法對于經營者違反規定實施集中的處罰僅規定了50萬元的上限,違法成本過低,導緻一些經營者沒有對此引起足夠重視。

修改後的《反壟斷法》對于經營者違反規定實施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争效果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産、限期轉讓營業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複到集中前的狀态,處上一年度銷售額10%以下的罰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競争效果的,處500萬元以下的罰款。該條規定大幅提高了處罰标準,有利于敦促經營者依法申報。

其次,是增加了對達成壟斷協議的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處罰規定。新修訂的《反壟斷法》規定,對于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的違法行為,增加了個人責任,即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負有個人責任的,可以處以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是增加規定,對于違反本法規定,情節特别嚴重、影響特别惡劣、造成特别嚴重後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在本法相關規定的罰款數額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具體罰款數額。

有反壟斷行業專家表示,加大反壟斷法的處罰力度是必要的。這一方面因為反壟斷法是禁止性規定,應當具有威懾力;另一方面,反壟斷案件涉及的經濟體量一般比較大,很多案件涉及整個行業或者整個市場,對企業的影響很大。這種情況下,如果反壟斷法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沒有威懾力,就不能起到懲罰違法者、教育廣大經營者和實現反壟斷立法的目的。

增加壟斷協議“安全港”規則

“安全港”即豁免制度的确立是另一個亮點。

此前,初次提請審議的修正草案一審稿對壟斷協議安全港規則作了規定,明确對于市場份額低于一定标準的經營者,不适用本法有關禁止壟斷協議的規定。二次審議稿對“安全港”規則進行修改,明确安全港适用範圍為縱向壟斷協議。

縱向壟斷協議即産業上下遊達成的壟斷協議,本次修改新增了該協議下兩種豁免情形,即能夠證明不會限制競争的情形,以及能夠證明市場份額低于規定的情形。

在壟斷協議方面,一是完善了縱向壟斷協議的認定規則,對于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的縱向壟斷協議,經營者能夠證明不具有排除、限制競争效果的,不予禁止。新修訂的《反壟斷法》還增加了壟斷協議安全港規則,對于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的縱向壟斷協議,經營者的市場份額低于規定标準并符合其他相關條件的,不予禁止。

如此對企業發展有哪些利弊?對此,盤和林也對時間财經表示,“安全港規則是企業能夠證明自身市場份額低于反壟斷标準,可以不予禁止,對于企業來說這是一個免責的條款,考慮到橫向壟斷帶來的危害比較大,所以現階段安全港隻适用于縱向壟斷協議,而對于企業來說,證明自身市場份額不構成壟斷标準之後,需要采取一定措施防止自身再次踩到紅線。因為安全港更加強調企業壟斷行為的透明性。”(時間财經 吳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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