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機構抱團養老?随着養老市場的快速發展,一些養老機構在營銷手法、合同内容上打“擦邊球”,養老服務合同糾紛不時發生近日,廣州市天河區法院公布一起養老服務合同糾紛案,法院認為老人與養老機構簽訂的合同中,“基礎設施費一經繳納,不可退費”的相關内容系無效的格式條款,判決機構退還老人全部費用,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養老機構抱團養老?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随着養老市場的快速發展,一些養老機構在營銷手法、合同内容上打“擦邊球”,養老服務合同糾紛不時發生。近日,廣州市天河區法院公布一起養老服務合同糾紛案,法院認為老人與養老機構簽訂的合同中,“基礎設施費一經繳納,不可退費”的相關内容系無效的格式條款,判決機構退還老人全部費用。
法官表示,養老機構在與老年人簽訂合同時,應該清晰告知費用組成、退款條件等重要條款并提醒其注意,不得加重老年人責任或限制其權利。針對養老服務合同規範問題,有律師建議,相關行政機關可拟定合同範本,并要求經營主體必須參照範本與老年人簽訂書面合同。
七旬老人獨自簽約
2020年10月,74歲的黃老太接到自稱某養老投資公司養老規劃師張某的電話,向其推銷入住養老院服務。為享受優惠價,黃老太與該公司簽訂了《養老服務合同書》,于當日付清16萬餘元。随後,黃老太和家人才得知,入住該養老機構除已繳納的費用外,還需每月另支付約7000元,遂要求該機構退款,并起訴至法院。
經法院審理查明,黃老太選擇的是繳納基礎設施使用費的服務套餐,該使用費不包括入住期間的床位、醫療、水電、餐飲、護理等服務費用。
黃老太的子女認為,老人在未能清楚了解合同内容且無家屬陪同的情況下,簽訂合同并支付高額費用,應當退款。但養老機構拒不同意,理由是合同中明确約定“即使未激活未入住,基礎設施使用費一經繳納,不可退費”。
“銀行流水顯示,簽訂合同當天黃老太在多家不同銀行取現,甚至取出不少零錢,付款行為顯然是臨時起意。”廣州市天河區法院郝銀清法官認為,本案中當事人年事已高,獨自一人完成簽約,全程以多筆現金付款,且簽約幾天即要求退款,無法排除系陷入錯誤認知才簽訂合同,因此認定養老機構存在過錯或過失,結合該機構未産生實際損失,故對老人及家屬的退款主張予以支持。
一審宣判後,養老機構提起上訴。今年4月,二審維持原判。
簽訂合同須當心格式條款
該案中,針對雙方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法院審理認為,合同中有關退款的約定屬無效的格式條款,不予支持。“根據民法典中關于格式合同的相關規定,當提供條款的一方免除自身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或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相關條款可以認定為無效。”廣東穗南律師事務所莫聖玮律師介紹,在本案中,養老機構提供的退款條款沒有遵循公平原則,也沒有以合理方式提醒黃老太注意相關條款。
記者梳理發現,近年來養老服務消費領域糾紛頻發。去年6月,廣東省消委會發出養老服務消費警示,指出當前養老服務主要存在誘導消費、合同違規等問題。在裁判文書網中,同樣不乏養老機構因合同違規而被判擔責的案例。
“老年人在消費過程中常處于被動,依賴銷售人員的介紹。一些養老機構借此通過捏造事實、隐瞞合同風險、設置不公平的格式條款等方式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莫聖玮說。
對此,他建議加強對養老服務業的監管,可探索由行政機關提供養老服務合同範本,要求經營主體必須參照範本與老年人簽訂書面合同,并向老年人履行告知和說明義務。
推動養老機構服務規範化,法律層面也在逐步完善。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為實施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明确應“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加強老年人權益保障”。
郝銀清說,老年人的身心狀況相對不佳,養老機構在與其簽訂合同時,應詳細介紹費用組成、退款條件等重要條款,并以合理方式提醒對方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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