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證據,是證明案件事實的各種材料。包括當事人陳述、書證、物證、錄音錄像、證人證言、鑒定結論等。一般情況下,證據是必須向法院提供原件的,但是,有些情況下因原件缺失等原因隻能提供複印件……
為牟利招攬客戶,打着無效退款旗号
孫某與某美容店(以下簡稱“A美容店”)訂立了關于祛除眼袋的口頭服務合同,店家承諾無效全額退款并出具了蓋有店家公章的承諾書,孫某信以為真,為此預付了16600元服務費。
後來A美容店被依法注銷,同期,B美容店在A美容店的原址注冊成立。B美容店告知孫某,孫某與A美容店之間的服務合同将繼續履行,孫某可以在B美容店繼續接受去眼袋美容服務,孫某于是再次預付3200元服務費尾款給B美容店。
然而一段時間後,B美容店的服務并沒有達到之前承諾的效果,說好的無效退款也不願意退還。
關鍵證據被質疑,無效退款化泡影
無奈之下的孫某來到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尋求法律幫助,要求B美容店全額退還服務費19800元。
接待律師在詢問是否有相關證據時,孫某表示有付款憑證和A美容店出具的無效退款承諾書。接待律師仔細查看後,當場提出無效退款承諾書上的A美容店公章疑似打印件,可能對訴訟結果不利。但孫某一再表示是原件并非打印件,願承擔訴訟風險。
庭審中,B美容店代理人對于無效退款承諾書上的A美容店公章疑似打印件提出質疑,主審法官當場向孫某釋明,需要對該承諾書委托第三方進行原件還是打印件的專業鑒定,孫某表示同意。
經過法院委托的第三方作出的鑒定結論表示,确認無效退款承諾書上的A美容店公章為打印件非原件。最終,因缺少關鍵證據,孫某向人民法院申請了撤訴。
《民事訴訟法》第70條規定: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的第78條規定:“證據材料為複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線索,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證,對方當事人又不予承認的,在訴訟中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那麼,複印件在何種情況下才能作為證據呢?
一是應當有其他材料來加以印證;
二是對方當事人對複印件的内容表示承認。
符合了這二條中的其中一條,複印件才可以作為有效證據。
本案中,無效退款承諾書的真僞是關鍵性證據,該證據因非原件而導緻敗訴的風險極高,因此,律師提醒大家,注意對證據的真實性審查很重要,同時,不要輕易相信店家打着“無效退款”的口頭承諾,應當擦亮眼睛,對承諾的效力最好咨詢專業律師,防止類似的消費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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