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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城網訊(記者張曉明)為進一步落實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實現精準識别、精準資助,确保不讓一個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日前,河北省教育廳、河北省财政廳、河北省民政廳、河北省人社廳、河北省扶貧辦、河北省殘聯聯合印發《河北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原則、範圍、依據及工作程序等進行明确。
《辦法》明确,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對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在校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學生,包括根據有關規定批準設立的普惠性幼兒園幼兒;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學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學學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學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招收的本專科學生(含第二學士學位和預科生),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全日制研究生。
家庭低收入困難家庭學生将納入資助範圍
經濟特殊困難學生要全部納入資助範圍: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殘學生、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和家庭經濟困難殘疾人子女。
《辦法》要求要将低收入困難家庭學生納入資助範圍,各地要按照《河北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河北省扶貧開發和脫貧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建立精準防貧機制的指導意見》等文件要求,做好低收入家庭(家庭成員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準1.5倍以下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定标準以下,且家庭财産符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家庭)、非貧困低收入戶、非持續穩定脫貧戶的學生享受相關資助政策工作。
對一般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要結合當地生活水平、家庭經濟狀況和學生消費情況,通過學校家訪、日常了解等有效方式,在國家規定的資助比例内由學校合理評議确定,按規定分檔予以資助。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災害、家庭成員遭遇突發重大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經濟困難的,也應及時予以認定資助。
高校困難學生和一般困難學生,由高校根據學生在校日常生活、消費情況自行認定,學校不得要求學生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
申請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五)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六大認定依據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主要依據家庭經濟因素、特殊群體因素、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因素、突發狀況因素、學生消費因素、其它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等。
(一)家庭經濟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産、債務等情況。
(二)特殊群體因素。主要指是否屬于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殘學生、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等情況。
(三)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園地、生源地經濟發展水平、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準,學校收費标準等情況。
(四)突發狀況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意外事件等情況。
(五)學生消費因素。主要指學生消費的金額、結構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負擔、勞動力及職業狀況等。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學年進行一次。每學期要按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際情況進行動态調整。工作程序一般應包括提前告知、個人申請、學校認定、結果公示、建檔備案等環節。
(一)提前告知。學校要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提前向學生或監護人告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事項,并做好資助政策宣傳工作。
(二)個人申請。學生本人或監護人自願提出申請,如實填報綜合反映學生家庭經濟情況的認定申請表。各地、省屬高校應根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見附件),結合實際情況合理制定。
(三)學校認定。學校根據學生或監護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綜合考慮學生日常消費情況以及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開展認定工作,按規定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劃分資助檔次。學校可采取家訪、個别訪談、大數據分析、量化評估、民主評議等方式提高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精準度。
(四)結果公示。學校要将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名單及檔次,在适當範圍内、以适當方式予以公示,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學校應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複核和動态調整機制,及時回應有關認定結果的異議。
(五)建檔備案。經公示無異議後,學校彙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連同學生的申請材料統一建檔,并按要求錄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技工院校按要求錄入技工院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
《辦法》要求,各級教育、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扶貧、殘聯等部門要加強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監督與指導,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要為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的核實認定工作提供必要依據和支持,确保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殘學生、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等信息真實有效。要加強學生資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洩露學生資助信息。
科研院所、黨校、行政學院、會計學院等研究生培養單位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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