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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及時申請工傷認定怎麼辦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7-02 02:36:49

公司不及時申請工傷認定怎麼辦?在繡品公司工作的王某上班時不慎受傷,但其工傷認定申請超過1年的法定期限,所以依法未被認定為工傷檢察機關考慮到王某生活困難,主動聯系繡品公司,為王某争取到一定補償金,還為王某申請到司法救助金,用關愛傳遞司法的溫暖8月25日,最高檢舉行“深化行政檢察監督 促進案結事了政和”新聞發布會,介紹了這起司法救助案例,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公司不及時申請工傷認定怎麼辦?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公司不及時申請工傷認定怎麼辦(但超過法定期限不能申請工傷認定)1

公司不及時申請工傷認定怎麼辦

在繡品公司工作的王某上班時不慎受傷,但其工傷認定申請超過1年的法定期限,所以依法未被認定為工傷。檢察機關考慮到王某生活困難,主動聯系繡品公司,為王某争取到一定補償金,還為王某申請到司法救助金,用關愛傳遞司法的溫暖。8月25日,最高檢舉行“深化行政檢察監督 促進案結事了政和”新聞發布會,介紹了這起司法救助案例。

上班時不慎受傷

工傷認定申請超出時限無法被受理

王某于2015年4月進入某繡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繡品公司)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繡品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2016年8月15日,王某在上班時不慎受傷,随即被送往醫院治療,後被診斷為下颌骨骨折。

2017年8月14日,王某向某市甲區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确認其與繡品公司的勞動關系。該委員會作出勞動争議裁決書,認定王某與繡品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該裁決書分别于2017年10月31日、11月2日送達王某及繡品公司。

2017年12月5日,王某向某市甲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甲區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甲區人社局審查後認為,王某的申請超過1年的法定期限,遂作出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告知書。王某向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某市人社局)申請複議。某市人社局經複議,維持原不予受理告知書。

2018年4月12日,按照行政訴訟案件集中管轄規定,王某起訴至某市乙區法院,請求撤銷甲區人社局不予受理告知書及某市人社局行政複議決定書,判令甲區人社局受理原告的工傷認定申請。

乙區法院認為,本案争議焦點在于王某申請工傷認定是否超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一年期限。王某于2016年8月15日受傷,2017年8月14日至11月2日(至遲計算到11月17日裁決書生效日)系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申請仲裁的期間,應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中扣除,則王某應在仲裁結束後立即向被訴行政機關申請工傷認定,但卻在收到裁決書後35天(裁決書生效後18天)才申請工傷認定,已明顯超過一年的申請工傷認定法定期限,故于2018年7月3日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生效後,王某向某市中級法院申請再審。2019年5月27日,某市中級法院裁定駁回其再審申請。

檢察機關查明王某生活情況

為其申請司法救助

2019年7月17日,王某向乙區檢察院申請監督。乙區檢察院受理後,調取了訴訟卷宗和仲裁卷宗,向甲區人社局、繡品公司及申請人王某調查核實情況。查明以下事實:

一是王某受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傷”的工傷條件。

二是王某對法律的誤解導緻其申請工傷認定超過法定期限。《工傷保險條例》規定,隻要勞動者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無論提交材料是否齊全,均視為提起工傷認定申請。王某認為必須要通過勞動仲裁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後方可申請工傷認定,緻使其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

三是繡品公司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在生産過程中未盡安全管理及保障義務,未主動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存在過錯。

四是王某夫妻二人靠打臨時工為生,收入低且不穩定,需要贍養3位老人(其中1位為殘疾人)、撫養2位在校子女(其中1名為未成年人),生活困難。

乙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王某在工作時受傷,在扣除其申請勞動關系仲裁的時間後,2017年11月18日系王某提起工傷認定申請的最後一日,但王某于2017年12月5日才向甲區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顯然超過了法定期限。法院判決和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決定并無不當,故作出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

鑒于王某要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訴求具有正當性,乙區檢察院積極做好實質性化解行政争議工作。一方面向王某闡明行政決定及法院判決的合法性,其對法律的誤解是申請工傷認定超過期限并無法獲得工傷賠償的根本原因。另一方面,多次與繡品公司協調,指出繡品公司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未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在生産過程中未盡安全管理及保障義務、未主動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也存在過錯,說服繡品公司同意給予王某一定的補償。

雙方最終于2019年9月9日達成和解協議:繡品公司自願補償王某1.5萬元,王某同意不再就勞動合同及工傷賠償糾紛向繡品公司主張權利。

乙區檢察院考慮到王某的家庭經濟困難,訴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通過法律途徑難以解決,符合中央六部門《關于建立完善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見(試行)》“涉法涉訴信訪人,其訴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過法律途徑難以解決,且生活困難,願意接受國家司法救助後息訴息訪的,可參照執行”的規定,決定給予其司法救助1萬元。

來源: 檢察日報正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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