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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允許壓一個月工資嗎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5-15 18:38:13

勞動合同法允許壓一個月工資嗎?按照《勞動法》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币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以及《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勞動合同法允許壓一個月工資嗎?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勞動合同法允許壓一個月工資嗎(公司壓一個月發工資是否合法)1

勞動合同法允許壓一個月工資嗎

按照《勞動法》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币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以及《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

按時發放勞動報酬是公司的法定義務,勞動法沒有規定公司可以壓員工工資一個月,公司壓一個月工資的做法肯定是違反勞動法的。

涉及工資的具體發放日期,主要是看勞動合同是如何約定的,如勞動合同約定每月15日發放上月工作,如果超過15日發放的,那就屬于拖欠工資,屬于違法行為。具體到不同地方,可能規定有差異。

以深圳為例,深圳市規定,工資支付周期不超過一個月的,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周期期滿後第七日;用人單位因故不能在約定的工資支付日支付工資的,可以延長五日;因生産經營困難,需延長五日以上的,應當征得本單位工會或者員工本人書面同意,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也就是說在深圳的話,如果你是按照自然月計算工資,公司應當在次月7日以前發放上月工資。如果不能發放的,可以再延長5天發放。如果延長的期限超過5天的,需要你或公司工會同意。但是無論何種情況,最晚不得于次月22日發放上月工資。

案例:(2019)冀08民終2752号(當事人是化名)

2019年5月,田某看到公司還沒發放2019年3月份的工資,便于5月9日申請仲裁,要求解除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并要求該公司支付2019年未付的工資12093元及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52403元。公司吓得趕緊在2019年5月9日發放了田某2019年3月份的工資。

仲裁委員會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裁決:1、确認田某與公司之間于2019年5月9日解除勞動關系;2、公司給付田某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9日期間的工資972.69元;3、公司支付田某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46412.30元。

公司不服裁決,向法院起訴。

一審法院:3月份工資至5月才發放,符合勞動合同法支付經濟補償的法定情形。

一審法院認為,公司認可田某工作期間存在壓1個月發放工資的情況,而本案中2019年3月份工資至2019年5月才進行發放,該情形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關于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由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定情形。公司應向田某支付經濟補償金46,412.30元。

二審法院:5月才發3月份工資,屬于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行為,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二審法院認為,工資應當以貨币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本案中,田某于2009年7月到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的事實清楚。工作中,公司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時間于2019年5月9日發放田某2019年3月份的工資,屬于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行為,已經違反了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公司未及時足額發放田某勞動報酬,符合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定情形。一審法院據此判決公司支付田某經濟補償金46,412.30元,于法有據。公司認為其向田某發放工資符合法律規定,不應支付田某經濟補償金的上訴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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