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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職罪和渎職罪有什麼區别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5-15 16:20:38

失職罪和渎職罪有什麼區别?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工作失職是我們辦案過程中常見的違紀行為,而以玩忽職守罪為典型的過失型渎職犯罪在實踐中雖然比較常見,但有的同志對如何認定存在一定困惑因此,科學認識和區分工作失職與過失型渎職犯罪對實踐十分重要筆者現就有關問題辨析如下,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失職罪和渎職罪有什麼區别?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失職罪和渎職罪有什麼區别(工作失職與過失型)1

失職罪和渎職罪有什麼區别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工作失職是我們辦案過程中常見的違紀行為,而以玩忽職守罪為典型的過失型渎職犯罪在實踐中雖然比較常見,但有的同志對如何認定存在一定困惑。因此,科學認識和區分工作失職與過失型渎職犯罪對實踐十分重要。筆者現就有關問題辨析如下。

一、兩者的含義。工作失職主要是指公職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職責造成不良影響。主要涉及黨紀處分條例中違反工作紀律的行為和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部分行為。

過失型渎職犯罪是指有關公職人員在履職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緻使公共财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主要存在于安全責任事故、食品藥品安全等領域,如玩忽職守罪,環境監管失職罪,食品、藥品監管渎職罪等。

二、兩者的共同點。工作失職與過失型渎職犯罪除了在主體、主觀方面、客體等多個方面具有共同點以外,最重要的共同特點就是往往有他人的介入行為以及主要表現為不作為形式。

他人的介入行為是指履職者的監督過失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介入了其他人的行為,一般為管理服務對象的行為,如果沒有其他人的介入行為,危害結果不至于發生。這使得履職過失行為與危害結果的因果關系變得間接、複雜和隐蔽。表現形式主要是不作為,工作失職與過失型渎職犯罪的客觀表現為公職人員違反工作規定、制度,不盡職責義務。有的工作馬虎,草率從事,極不負責任,有的弄虛作假,雖未離職守,但卻不盡職責,該管的不管,該做的不做,聽之任之等。

三、區分兩者的重點。區分工作失職與過失型渎職犯罪需要重點把握危害結果和因果關系這兩個方面。一方面,失職、渎職行為所産生危害結果的嚴重程度是區分兩者的明顯标準。如果這種結果達到了黨紀處分條例中規定的程度,則應當認定為違紀行為。若這種結果已達到渎職類犯罪案件的立案标準,則應當認定為渎職犯罪。例如:農業農村局某公職人員,在審核國家某項專項補貼過程中,不認真履行職責,對企業上報的材料審核把關不嚴,緻使不符合條件的企業領取了該專項補貼,給國家造成一定的損失。若該損失數額未達到玩忽職守刑事立案标準,則可以認定該公職人員的行為是工作失職;若該損失數額已達到玩忽職守刑事立案标準,則應當認定該公職人員涉嫌玩忽職守犯罪。同時,還應注意區分工作失職與工作失誤的界限。工作失誤是指公職人員由于業務水平不高或者工作經驗不足,從而決策失誤、工作失誤,導緻黨、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

另一方面,因果關系的強度也是區分工作失職與過失型渎職犯罪的重點,同時也是難點。從黨内法規及刑法的具體規定來看,不僅要追究直接造成危害結果的直接行為人的違紀違法責任或刑事責任,還要追究間接造成危害結果的間接行為人的違紀違法責任或刑事責任。事實上,在工作失職和過失型渎職犯罪中,我們追究的是有相應職責的公職人員,通常都表現為間接因果關系,具有間接性和多層次性特點。因此,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因果關系的強度也是區分兩者的重要參考。簡單來說,在辦案實踐中我們首先需要調查哪些失職、渎職行為可能導緻危害結果,如果失職、渎職行為符合黨内法規規定的違紀行為樣态,行為與結果具有關聯性,就可以認為該行為導緻了危害結果的發生,追究行為人的違紀違法責任。但是,在辦理過失型渎職犯罪案件時,需要進一步判斷渎職行為與構成要件結果之間是否存在緊密而内在的關聯性、是否具有導緻因果關系中斷的介入因素,還需要考慮管理服務對象是否故意犯罪等。

工作失職與過失型渎職犯罪是我們實踐中最為常見,卻也非常複雜的案件。隻有正确區分判斷兩類案件,才能不斷提升紀檢監察機關精準辦案能力,實現“三個效果”的融合和最大化。

(邵煥 作者單位:河南省安陽縣紀委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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