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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業聯合體中标會計核算辦法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6-28 19:15:31

建築企業總公司中标,分公司施工分兩種情況:一是财務獨立核算的分公司施工;二是财務統一核算(以總公司的名義進行統一财務核算)的分公司施工。實踐中存在的總公司中标分公司施工,由于工程所在地政府要求把工程項目的各項稅收都留在工程所在地财政部門的原因,外來施工企業在工程施工所在地成立的分公司都必須要求财務獨立核算。因此,本文主要分析财務獨立核算的分公司施工的财稅法風險管控。

施工企業聯合體中标會計核算辦法(分公司施工模式的)1

(一)總公司中标,分公司(财務獨立核算)施工模式法律風險管控

1、存在的法律風險

第一、沒有建築資質的分公司承接工程業務是違法行為。

第二、沒有建築資質的分公司承接工程業務是違法分包行為。

2、法律風規避策略

(1)招投标環節的法律風險規避策略。

基于建築總公司(被挂靠方)是法人單位,分公司不是法人單位的考慮,在招投标環節,必須由建築總公司參與投标,分公司絕對不可以參與投标。因此,在業主或建設單位發出招标文件後,建築總公司(被挂靠方)必須以建築總公司(被挂靠方)的名義進行投标,編制投标文件參與競标工作。

(2)建築總承包合同簽訂環節的法律風險規避策略。

如果建築總公司(被挂靠方)參與競标,中标後,必須由建築總公司與發包方或建設單位簽訂建築總承包合同,絕對不允許分公司與建設單位或發包方簽訂建築總承包合同。

(3分公司施工環節的法律風險規避策略。

當前,全國各地的地方政府為了把工程項目的全部稅收,包括不限于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留在工程施工所在地财政部門,強制要求外來施工企業在當地成立分公司進行施工。為了配合地方政府搶奪稅源的意願,外來施工企業必須要在工程施工所在地成立分公司,讓分公司進行施工,必須采用以下合同策略規避總公司中标分公司施工的法律風險規避策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确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條的規定,建築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築合同後,以内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内其他納稅人(以下稱“第三方”)為發包方提供建築服務,并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并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與發包方簽訂建築合同的建築企業不繳納增值稅。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築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基于此文件的規定,建設單位或發包方所在地的政府必須要求中标的建築總公司(被挂靠方)設立分公司施工的法律風險規避的合同策略如下:

中标的建築總公司(被挂靠方)、總公司設立的分公司、建設單位或發包方必須簽訂三方協議,或中标的建築總公司與其設立的分公司簽訂内部授權協議,授權建築總公司設立的分公司為發包方或建設單位提供建築服務。三方協議或授權協議書上必須明确約定以下四項事宜:

第一、約定建築總公司(被挂靠方)在工程所在地分公司全權履行建築總公司與發包方或建設單位簽訂的建築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各項事項。

第二、約定建築總公司(被挂靠方)與發包方或建設單位進行工程進度結算或最後的工程決算。

第三、約定發包方或建設單位直接支付工程款給建築分公司;

第四、約定建築分公司直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給發包方或建設單位。

(二)總公司中标,分公司(财務獨立核算)施工的稅務風險管控策略

1、存在的稅務風險:虛開發票行為。

總公司與業主或發包方簽訂的建築總承包合同,總公司給業主或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财務獨立核算的分公司分别與供應商、機械設備出租方簽訂進項類合同,這些成本進項發票開給分公司,但是為了解決增值稅銷項發票的擡頭是分公司的名字以緻實現增值稅抵扣的鍊條不斷,分公司給總公司全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這種開票方法,表面上理順了财務獨立核算的分公司實現了增值稅抵扣,但是不合法。 總公司根本沒有參與施工活動,具體的施工活動全是分公司開展的,總公司給發包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顯然是在沒有真實交易活動下的開票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适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僞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幹問題的解釋》的通知(法發〔1996〕30号)第一條的規定,總公司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行為。

2、稅收風險管控策略

(1)遵循增值稅抵扣的原則:四流合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确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條規定:“建築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築合同後,以内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内其他納稅人(以下稱“第三方”)為發包方提供建築服務,并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并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與發包方簽訂建築合同的建築企業不繳納增值稅。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築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根據此規定,總公司與業主盡量勾通,隻要業主同意以下兩個條件:同意與分公司結算工程款;同意接受分公司向其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建築行業中存在的總公司中标分公司施工和母公司中标子公司施工的法律稅收風險,可以通過“内部授權或者簽訂三方協議”的方式進行規避。

基于以上稅法政策規定,建築總公司(被挂靠方)中标分公司施工的項目部,分公司抵扣增值稅的稅務風險規避策略是“四流合一”策略,具體操作要點如下:

第一、合同流管控:實際施工過程中,所有的采購合同、勞務分包合同、租賃合同、勞動合同等合同的簽訂,在總公司(被挂靠方)授權權下,由分公司對外統一簽訂。

第二、資金流管控:所有的采購材料、設備資金、租賃款、農民工工資或勞務分包款的支付,統一由分公司的銀行賬戶對外公對公支付給材料、設備供應商、勞務公司、農民工等。同時發包方直接将工程款支付給分公司而不能支付給總公司(被挂靠方)。

第三、發票流管控:收入發票由分公司直接開具給發包方或建設單位;成本發票由材料、設備供應商、出租方、勞務公司直接開具增值稅專用(普通)發票給分公司。發包方或建設單位憑收到分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第四、勞務流、物流管控:發包方直接與分公司進行工程計量、簽訂工程進度結算書或最終工程決算書,絕對不可以與總公司(被挂靠方)進行工程計量和簽訂工程進度結算書和最終工程決算書。材料、設備供應商直接發貨給分公司,分公司在項目工地上與材料供應商或設備供應商簽訂材料、設備驗收确認單,分公司直接與材料、設備供應商進行材料、設備款結算,簽訂材料、設備貨款結算書。勞務公司直接與分公司進行勞務工程量計量、進行勞務款結算,簽訂勞務款進度結算書或勞務款最終決算書。

(2)項目部預繳增值稅的管控策略

總公司(被挂靠方)中标分公司(财務獨立核算)施工的項目(即分公司直接管轄下的項目)的所在地與分公司注冊地在同一地級行政區域之内的同一個地方,預繳增值稅的納稅管理策略如下:

第一、分公司在管轄分公司的所在地稅務部門(其實是項目所在地的稅務部門)預繳增值稅。如果适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則按照2%預征率在建築企業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如果适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則按照3%預征率在建築企業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第二、預交增值稅金額的計算。

如果分公司發生分包業務情況下的預交增值稅計算公式:

一般計稅項目應預繳增值稅稅款=(收到工程款或預收賬款-支付的分包款)÷(1 稅率9%)×2%;

簡易計稅項目應預繳增值稅稅款=(收到工程款或預收賬款--支付的分包款)÷(1 征收率3%)×3%;

如果分公司沒有發生分包業務情況下的預交增值稅計算公式:

一般計稅項目應預繳增值稅稅款=收到工程款或預收賬款÷(1 稅率9%)×2%;

簡易計稅項目應預繳增值稅稅款=收到工程款或預收賬款÷(1 征收率3%)×3%;

(3)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管控策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号)第六條,跨地區經營的項目部(包括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管理的項目部)應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未提供上述證明的,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督促其限期補辦;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應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項目部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證明該項目部屬于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證明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新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制度的通知》(稅總發〔2017〕103号)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臨時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不再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改向機構所在地的國稅機關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新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制度的通知》(稅總發〔2017〕103号)第三款規定,取消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的固定有效期。稅務機關不再按照180天設置報驗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區域經營合同執行期限作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納稅人可向經營地或機構所在地的國稅機關辦理報驗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續。

《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二十四條 以總機構名義進行生産經營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無法提供彙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也無法提供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相關證據證明其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身份的,應視同獨立納稅人計算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執行本辦法的相關規定。按上款規定視同獨立納稅人的分支機構,其獨立納稅人身份一個年度内不得變更。

基于以上稅法規定,基于分公司管轄下項目部所在地地方政府要求将工程項目涉及的各項稅收全部留在工程項目所在地财政部門的考慮,總公司(被挂靠方)中标分公司施工的項目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管控策略如下:

第一、分公司不向總公司(被挂靠方)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

第二、分公司不提供彙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不提供總公司相關證據證明其是總公司的分公司(即二級分支機構)身份

第三、同時符合以上兩個策略的情況下,分公司應視同獨立納稅人計算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四、分公司的收入(産值)不并入總公司收入(産值),在總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 總公司中标,分公司(财務獨立核算)施工的财務風險管控策略

1、存在的财務風險

總公司中标分公司施工的項目體現的财務風險有兩方面:一是會計核算主體确定不明确,有的以總公司進行會計核算,有的以分公司進行會計核算;二是會計核算憑證混亂,收入發票是總公司擡頭的名字,項目成本發票是分公司擡頭的名字。

2、财務風險管控策略

第一、必須确定分公司作為工程項目的會計核算主體。總公司中标分公司施工的項目必須以分公司作為工程項目的會計核算主體,以分公司的名義進行會計核算。

第二、必須規範工程項目的會計核算憑證。收入發票必須是分公司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專用(普通)發票,分公司收取發包方工程款。成本發票必須是材料、設備供應商、設備出租方、勞務公司向分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普通)發票。

第三、分公司保管好工程項目的會計核算憑證,直到分公司工商注銷前,依法進行銷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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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肖太壽博士說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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