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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學和财經法學的區别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1-25 21:47:12

民商法學和财經法學的區别?編者按:為了使讀者更好地獲取當下民商法學前沿研究的整體情況與具體内容,民商法律網特對法學核心期刊的民商法相關文章按照期刊分月進行歸納期刊來源:《中國社會科學》《中國法學》《法學研究》《中外法學》《法學家》《清華法學》《法學》《當代法學》《現代法學》《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法制與社會發展》《比較法研究》《環球法律評論》《政治與法律》《法學論壇》《法學雜志》《華東政法大學學報》《政法論壇》《法商研究》《法學評論》,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民商法學和财經法學的區别?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民商法學和财經法學的區别(2022年4月民商法學刊要覽)1

民商法學和财經法學的區别

編者按:

為了使讀者更好地獲取當下民商法學前沿研究的整體情況與具體内容,民商法律網特對法學核心期刊的民商法相關文章按照期刊分月進行歸納。期刊來源:《中國社會科學》《中國法學》《法學研究》《中外法學》《法學家》《清華法學》《法學》《當代法學》《現代法學》《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法制與社會發展》《比較法研究》《環球法律評論》《政治與法律》《法學論壇》《法學雜志》《華東政法大學學報》《政法論壇》《法商研究》《法學評論》。

其中,因《中國法學》《法學研究》《中外法學》《法學家》《清華法學》《當代法學》《現代法學》《法制與社會發展》《環球法律評論》《法學雜志》《華東政法大學學報》《政法論壇》《法商研究》《法學評論》本月尚未出刊,因此未列入4月彙總記錄中,特此說明。

《中國社會科學》2022年第3期

1.論《民法典》實施中的思維轉化——從單行法思維到法典化思維

【摘要】随着《民法典》的頒布,我國立法由單行法時代進入法典化時代。為準确理解和實施好《民法典》,必須從單行法思維向法典化思維轉化,具體包括從多中心思維轉向基礎性法律思維,從碎片化思維轉向體系性思維,從分散思維轉向統一思維,從并立思維轉向融貫思維。法典化思維需要樹立以《民法典》作為民商事法律部門中基礎性法律的理念,準确把握《民法典》各項制度的價值取向和規範意旨。從體系化的視角觀察《民法典》,還需要協調好《民法典》内部的關系以及《民法典》與單行法之間的關系,并将《民法典》的價值體系融貫于各項民事法律制度之中。

【關鍵詞】《民法典》;法律思維;法典化思維;融貫思維

本文選編自《中國社會科學》2022年第3期,作者王利明,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22年第3期

2.論《民法典》與《個人信息保護法》的關系

【摘要】《民法典》與《個人信息保護法》是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律體系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法律,它們均以保護個人信息權益,協調個人信息的保護與利用為目的。由于《民法典》與《個人信息保護法》存在調整範圍與調整方法上的差異,故此,不能簡單地将它們的關系界定為一般法與特别法的關系或者并存的基本法律,而應當進行類型化分析。具體而言,《民法典》與《個人信息保護法》的關系可以分為四種類型:其一,《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規定對《民法典》相關規定進行了充實與豐富發展;其二,《個人信息保護法》通過轉介條款或相關規定指向了《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其三,《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規定相對于《民法典》的規定是特别規定而應當優先适用;其四,《個人信息保護法》與《民法典》有不同的規範目的而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形。

【關鍵詞】民法典;個人信息保護法;個人信息權益;個人信息處理

本文選編自《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22年第3期,作者程嘯,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3.經設計的個人信息保護機制研究

【摘要】技術與法律分别屬于網絡空間與現實空間的規制工具。随着數字空間的不斷拓展,以個人控制與行為規制為核心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律規範模式面臨困境。技術标準因其彈性、靈活性發揮了及時的補充作用,但其自身的弱規範性難以得到推廣和遵循,技術法律化成為一種新的立法趨勢。歐盟GDPR第25條“經設計和默認的數據保護”作為技術法律化的典範,實現了技術标準事前預防與法律規範事後問責的有機結合,将個人信息保護原則嵌入産品設計的基礎構架,彌合了技術與法律之間的鴻溝。我國立法有必要進一步明确經設計的個人信息保護規則,建立并完善問責和認證兩大機制,以懲戒與激勵相結合的方式實現政府、企業、個人的多元協同共治。

【關鍵詞】技術法律化;經設計的個人信息保護;問責機制;數據認證

本文選編自《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22年第3期,作者張繼紅,上海政法學院教授。

4.事實行為成就物權變動與法律判斷

【摘要】事實行為成就物權變動效力的司法确認,法院行使的是事實行為是否成就物權變動效力的探明權而不是判斷權。“事實是否成就”既是一個事實問題,又是一個法律問題,其認定标準究竟應由立法解決,抑或由法官自由心證,在理論上比較容易區分,但在司法判斷中則較難清晰界定。法院對因事實行為導緻物權變動效力類糾紛的裁判,在保障交易安全、體現“國家幹預”的同時,應充分尊重财産權形成的曆史傳統和現實緣由,從建構資源節約型社會的角度确認事實行為成就的物權變動效力,切實維護權利人的利益。

【關鍵詞】事實行為;物權變動;法律判斷

本文選編自《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22年第3期,作者劉治斌,西北政法大學人權研究中心、法治學院教授。

5.論多數人之債的類型推定規則

【摘要】《民法典》第518條第2款被概括為“連帶之債不得推定規則”,即連帶之債不得推定,僅能由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而産生。此規則是對肇始于羅馬法的“債當然可分原則”的承繼,體現了歐洲共同法“有利于債務人原則”的傳統。“連帶之債不得推定”就意味着“按份之債推定”,即在多數人之債中,若無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給付可分的,應推定按照等份成立按份之債,這才是完整的多數人之債的類型推定規則。這體現了盡量限制連帶之債成立從而偏向保護債務人的立法意旨,在對其成立原因“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判斷标準進行解釋時亦應貫徹此意旨。但為了促進交易的安全便捷,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一些立法放棄了上述規則,作出相反的規定,特别是在商事領域。我國立法在堅持上述基礎推定規則的同時,亦應看到這一變化,基于立法政策的考慮,可在特定領域對上述規則進行排除。

【關鍵詞】多數人之債;連帶之債;按份之債;推定規則

本文選編自《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22年第3期,作者齊雲,廈門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

6.機動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能排除連帶責任嗎?

【摘要】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商業三責險)中比例賠付條款效力争議的實質是保險人能否借此排除被保險人的連帶責任。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交強險)之中也存在相似問題。對此,應依據訴争保險類型的屬性差異确定答案。由于交強險系屬準公共物品,因而合理期待原則應作為評價規範正當性的核心原理,這決定了連帶責任風險應被強制分配給保險人,即交強險保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排除連帶責任;商業三責險的基本屬性為私法上的合同,因而決定條款效力的核心原理為意思自治與對價平衡。與車輛損失險中的比例賠付條款不同,商業三責險中的此類條款并不違反對價平衡原則。但由于現行條款的表述存在歧義,因而依據不利解釋規則,商業三責險保險人仍需承擔連帶責任。但這也同時意味着,其有通過明确條款含義來排除連帶責任的空間。立法者若希望在未來實現對被保險人更高程度的保護,也應考慮消費者保險與商業保險的差異,在前者中設定包含連帶責任的标準承保範圍(最低保障标準),同時允許保險人相應提升保費。對于後者則宜給予更多的自治空間。

【關鍵詞】機動車責任保險;比例賠付;合理期待原則;對價平衡原則;消費者保險法

本文選編自《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22年第3期,作者馬甯,西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講座教授。

《比較法研究》2022年第2期

1.自動決策算法的風險識别與區分規制

【摘要】自動決策算法既屬于專業技術,又具有賦能屬性,可以和既有技術相結合催化新的應用技術和場景。與之相應,立法認識論既要注意到自動決策算法作為科學技術内含的倫理性風險,同時也需要識别不同應用場景當中的複數價值以及利益沖突。為了規範内生性科技風險,立法應當根據風險程度強化對算法活動的程序性控制,确立記錄和報告義務,細化算法風險評估規則,完善以個人信息保護負責人為核心的二元監管體系。為了管控因賦能導緻的衍生性應用風險,立法一方面應當強調人的主體性,另一方面應根據各類應用場景中的利益順位,靈活配置權利。《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的算法解釋權在公共管理領域和商業領域意義不同,相應規則應有能力區分公權力應用與商業應用以及是否包含知識産權等不同場景;算法結果拒絕權旨在實現個人利益、商業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間的平衡,應通過例外規則保持制度彈性。如果自動決策算法在公共管理和特殊社會治理領域中的應用可能帶來高風險,法秩序應施加更多的應用要求或限制,以防止算法賦能導緻原有秩序功能異化。

【關鍵詞】自動化決策;算法規制;風險識别;科技倫理;應用場景風險

本文選編自《比較法研究》2022年第2期,作者林洹民,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講師。

2.生态損害賠償制度的模式比較與中國選擇——《民法典》生态損害賠償條款的解釋基礎與方向探究

【摘要】生态損害賠償有私法和公法兩種模式。前者通過擴張侵權規則救濟生态損害,包括擴張責任規則的“恢複原狀”、創設民事權利的“私法環境權”和創建新型制度的“特殊賠償”。後者通過确立具有損害填補功能的監管責任制度來填補環境損害,包括擴展監管的行政恢複責任制度和作為其輔助的補充性執法機制。私法模式是環境法缺失時的過渡性産物,在環境監管體系普遍建立的背景下僅為公法模式的有限補充。歐陸國家多為公法模式,美國亦然,法國特例缺乏實踐檢驗,須辯證認識。我國存在發展公法模式的良好基礎和條件,應充分利用。我國民法典生态損害賠償條款應以此為背景進行解釋,定位于作為公法模式制度基礎的公法規範。

【關鍵詞】生态損害賠償;民法典條款;私法模式;公法模式;解釋基礎

本文選編自《比較法研究》2022年第2期,作者鞏固,北京大學法學院研究員、長聘副教授。

3.決議行為“意思形成說”反思——兼論決議行為作為法律行為之實益

【摘要】“意思形成說”對我國決議行為理論研究具有啟蒙意義,是其促使理論界開始重視“團體意思是如何産生的?”這一“制度發生學”命題,亦是其為決議外部效力的“善惡二分制”提供了特定學理支撐。然而,“意思形成說”對決議行為的定性,頗有“白馬非馬”之嫌。其審視決議行為的外部第三人視角,會消解決議行為對團體内部治理的規範意義;其對民主、正當程序原則的過分推崇,混淆了私法決議與公法決議的本質差異;既有決議效力規則主要沿襲法律行為效力評價理論,“意思形成說”難以在法律行為效力評價理論之外再造一套效力評價規則。秉承決議行為與法律行為的私法自治工具共性,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34條作為實定法依據,挖掘決議行為與法律行為理論的共通之處。以此為基礎,進一步澄清意思表示與法律行為的關系、修正意思表示瑕疵規則,提取出法律行為之“程式”等新的公因式,使法律行為理論“老樹開新花”;以法律行為理論為依托,将私法自治理念灌注到決議規則之中,使團體自治在價值位階上優先于民主與正當程序,以法律行為規則為一般法規範填補決議規則之漏洞,使其日臻完善。

【關鍵詞】決議行為;意思表示;意思形成說;法律行為理論;公司決議

本文選編自《比較法研究》2022年第2期,作者吳飛飛,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副教授。

4.合同解除權行使規則解釋論——兼評民法典第565條之規定

【摘要】民法典合同解除權行使規則意在規範當事人解除行為,為合同關系狀态之判斷提供規範基礎。民法典合同編繼續秉持解除權的形成權性質,強調解除權行使需以當事人享有解除權為前提;強調解除之生效以有效通知為必要,否定合同自動當然解除的可能,但解除通知的形式可相對靈活。合同編新增催告解除之規則,旨在為債權人提供更多選擇,給債務人補救違約的機會,落實鼓勵交易的原則。合同編表面上革新了合同解除異議規則,以防止解除權濫用,實質上解除異議規則已被“虛置”,名存而實亡。合同編新增當事人徑直提起解除權訴訟或仲裁的“司法解除”規則,意在明确債權人行使解除權不以通知解除為前置要求,給當事人更多自由,但合同解除時點仍遵循通知解除的一般原理。

【關鍵詞】民法典;合同解除;通知解除;催告解除;司法解除;解除異議

本文選編自《比較法研究》2022年第2期,作者劉承韪,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研究院教授。

5.司法信息公開的隐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研究

【摘要】司法信息公開,以保障公衆知情權下司法公正的實現為理論基礎,内含司法人權保障的價值目标。司法信息公開下的隐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應契合信息化公開特點和個人信息保護法治環境,基于個案評估立場,在公衆知情權和隐私權、個人信息權益之間作司法衡量;立足于整體性與可分割性維度,遵循比例原則之要求,以明晰隐私權、個人信息保護的實現路徑。在具體方法上,應達到對核心私密信息、敏感個人信息的強化保護,充分考慮一般個人信息處理于整體性維度下的效用,并在外部機制層面,落實司法機關個人信息告知義務以及相關部門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履行。

【關鍵詞】司法公開;隐私權;個人信息;司法衡量;比例原則

本文選編自《比較法研究》2022年第2期,作者張新寶,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法學院教授;魏豔偉,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政治與法律》2022年第4期

1.知識産權“侵權物品處置”責任承擔方式的私法邏輯

【摘要】知識産權侵權物品主要包括“實施知識産權侵權行為所生成的物品”和“實施知識産權侵權行為所依賴的物品”。知識産權的效力能夠及于侵權物品,“侵權物品處置”具有絕對權請求權的屬性,且不以懲罰侵權人為目的,知識産權“侵權物品處置”作為私法救濟方式具有正當性。“侵權物品處置”具有獨立于停止侵害、消除危險等責任承擔方式的特有功能,在權利救濟方面發揮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長期以來,我國知識産權法律法規對于“侵權物品處置”欠缺科學的規定,法官裁判知識産權案件時對“侵權物品處置”與傳統民事責任承擔方式之間的關系存在模糊認識。應當對“侵權物品處置”進行科學、細緻的規則塑造,對“侵權物品”形态做類型化區分,将“侵權物品處置”定位為包含多種處置方式的集合體,合理設定“侵權物品處置”的條件,堅持比例原則和綠色原則,遵循“避免進入商業渠道”的标準。

【關鍵詞】知識産權;侵權物品處置;責任承擔方式;比例原則

本文選編自《政治與法律》2022年第4期,作者王國柱,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

2.個人信息處理的多元同意規則——基于同意階層體系的理解和闡釋

【摘要】《民法典》和《個人信息保護法》确立了個人信息處理上多元而非一元的同意規則。這些同意規則的效力如何協調、如何認定仍是未被解決的問題。結合同意的階層體系以及解釋論的分析,《民法典》第1035條第1項及《個人信息保護法》第14條下的明确同意是可撤回的單方同意,屬于非典型的法律行為,《民法典》并未完全否定基于債務契約關系來實施該類同意。“同意範圍内合理實施的行為”是明确同意的特别補充解釋規則。“為訂立、履行合同所必需”是對通過“合同”解釋來擴展個人信息處理同意的特别限制。“合理處理自行公開的信息”作為一般的不法性阻卻事由,存在價值衡量上的不妥,應當通過解釋來限制其構成和适用。“為維護該自然人合法權益,合理實施的其他行為”則包含了個人信息處理中特别的無因管理規則。

【關鍵詞】個人信息處理;多元同意規則;同意的階層體系;微信讀書案

本文選編自《政治與法律》2022年第4期,作者蕭鑫,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助理研究員。

《法學論壇》2022年第3期

1.《表見代理構成要件的再思考:兼顧交易安全和意思自治的平衡視角》

【摘要】建議基于交易安全和意思自治的動态平衡視角,重塑表見代理的五大構成要件。代理權外觀表象要素具有真實性、客觀性和多元化,需要精準識别。行為人代理權外觀的不同類型及其傳遞信息的确定性會影響善意相對人的合理信賴程度。相對人要主張表見代理保護,必須就其善意且無過失的身份承擔舉證責任。信息占有狀況與舉證責任成正比。信息占有不對稱是認定作為相對人是否善意的關鍵因素,也是适度降低相對人舉證負擔的正當性依據。在判斷相對人是否善意無過失時,應确立以理性人标準為主、主觀标準為輔的折中理性人标準。裁判者要依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序良俗的法律和道德要求,提煉出絕大多數相對人的智商情商、知識經驗水準的公約數作為理性人标準。相對人善意信賴的行為人代理權外觀與被代理人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可納入表見代理構成要件,但被代理人過錯不是構成要件。被代理人是表見代理風險外溢的主要源頭。建議基于信息占有不對稱和風險控制能力差異,在被代理人和相對人之間合理分配無權代理風險帶來的不利法律後果。公司員工使用假印鑒、系争合同超越經營範圍和行為人構成犯罪并不必然阻卻表見代理。

【關鍵詞】表見代理;善意相對人;信息占有不對稱;折中理性人标準;因果關系;被代理人過錯

本文選編自《法學論壇》2022年第3期,作者徐海燕,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

2.《民法典時代民事習慣的司法适用——以援引〈民法典〉第10條的裁判文書為分析對象》

【摘要】在延續《民法總則》規定的基礎上,民法典高度重視民事習慣并進行了多處規定。其中,《民法典》第10條将習慣明确為正式的法律淵源,通過對援引該條的裁判文書進行彙總分析後可以看到,司法實踐對民事習慣的适用具有重要特征,例如将習慣分為風俗習慣和商業習慣,而且前者在數量上占據優勢。而将民事習慣、傳統美德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結合展開論述,是較為突出的新特征。但是,總體而言,裁判文書對民事習慣的适用在說理的細緻程度上仍然不夠充分。要解決這一問題,需要具體明确習慣适用的前提條件和限制條件;強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傳統美德等權威内容的說服作用,提升裁判文書說理的針對性和細緻程度;提高當事人在識别和證明民事習慣中的積極性;充分利用法律統一适用機制在類案中實現習慣的規範适用。

【關鍵詞】民法典;民事習慣;司法适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裁判文書說理

本文選編自《法學論壇》2022年第3期,作者劉成安,山東建築大學法學院講師。

3.《區塊鍊與個人信息保護法律規範的内生沖突及其調和》

【摘要】盡管區塊鍊在個人信息保護領域有重大應用前景,但其技術架構與個人信息保護規範存在内生沖突。這體現在區塊鍊不可篡改性與個人信息删除、更正的沖突,區塊鍊信息透明與個人信息保密規範的沖突,區塊鍊完整性與個人信息目的限制、數據最小化的沖突,區塊鍊分布式架構與個人信息中心化責任體系的沖突。考慮到個人信息法益的特殊屬性,需要采用“利益平衡”的立場來選擇區塊鍊與個人信息保護規範銜接的路徑。這就要求依據“相對删除論”判斷個人信息删除、依據“去标識化”評價個人信息保密、采用“場景化解釋”分析數據收集的目的、采用“實質控制論”劃定責任主體範圍。依據上述路徑,在制度上明确個人信息區塊鍊應用必須遵循的脫鍊存儲與密鑰删除、非明文存儲與承諾模式、許可區塊鍊與輕量級節點、區塊鍊修剪與零知識證明的技術架構,由此實現區塊鍊與個人信息保護法律規範的有效銜接。

【關鍵詞】區塊鍊;個人信息保護法;利益平衡;網絡運營者;個人信息主體

本文選編自《法學論壇》2022年第3期,作者王祿生,東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4.《企業數據保護的司法困境與破局之維:類型化确權之路》

【摘要】企業數據保護是大數據時代全新而獨立的課題,現行司法裁判對企業數據糾紛的解決并不能解答數據權屬與數據利用問題,因此,企業數據權利化成為定分止争的新路徑。然而,企業數據權利化面臨客體範圍含糊不清、利益關系交織複雜、法律屬性多元衍變等障礙,有鑒于此,對企業數據權利化應當以數據價值生成機制為導向,以企業數據糾紛的裁判基準為依據,進行類型化制度設計。具體而言,可将企業數據分為數據集合與數據産品:對數據集合,其上包含人格利益、财産利益與公共利益,可設置有限财産權,主要賦予數據控制者對抗他人不當獲取與利用的行為,但在權利内容、權利期限上應予以限制,以免對其他利益造成誤傷;對數據産品,其上主要承載财産利益,可設置新型财産權,賦予數據控制者對數據産品控制、使用、傳輸和處分的權利。

【關鍵詞】企業數據;裁判規則;權利化;類型化;有限财産權

本文選編自《法學論壇》2022年第3期,作者姬蕾蕾,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5.《數據産品的界定和法律保護》

【摘要】數據産品與原始數據、數據庫特殊權利、著作權均不應被置于同一維度來考察。數據産品應屬财産權,具有排他性和明确的權利内涵,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能。在行為法保護路徑下,反不正當競争法對數據産品的“競争主體”和“競争範圍”所作的擴張性解釋存在泛化“一般條款”的趨勢,弱化了司法的可預見性。因此,應通過賦權路徑實現對數據産品的保護,但需要對以下問題保持關切:明确數據産品之财産權的内涵;數據控制者需被課以嚴格的再識别風險防範義務;基于數據流動、共享和增值的理念,網絡平台作為數據的控制者,其限制訪問的條款之正當性應受到質疑,且網絡平台無權對訪問者區别對待;數據産品的權利人可通過“可追溯日志”的方式來記錄其對數據的增值過程;在面對公共利益的需要時,數據産品财産權應受到限制。

【關鍵詞】數據産品;财産權;權利内涵;賦權路徑

本文選編自《法學論壇》2022年第3期,作者李曉珊,上海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講師。

6.《數字接觸追蹤技術和實踐類型、社會風險及法律規制》

【摘要】新冠疫情在全球範圍的暴發給人類生命健康帶來嚴重威脅。數字接觸追蹤技術在控制疫情傳播蔓延,促進社會有序流動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基于技術特征和應用模式的組合,目前全球數字接觸追蹤技術包括以美國為代表的自願—分布式接觸追蹤、以澳大利亞為代表的自願—集中式接觸追蹤和以我國為代表的強制—集中式接觸追蹤等三種實踐類型,其在工作原理、應用模式、有效性及風險性等維度呈現顯著差異,并反映出各國隐私與政治文化分殊。當前,我國以健康碼為中心的數字接觸追蹤技術在疫情防控中成效顯著,但也存在隐私和歧視的雙重風險。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宜在保障數字接觸追蹤技術防疫功能的前提下将其納入法治框架内。數字接觸追蹤技術應用應當遵循比例原則,并健全以隐私政策為中心的數據采集告知制度、完善數字接觸追蹤技術影響評估制度,建立事前與事後相結合的算法解釋權制度以及基于數據防疫功能強弱程度的動态多元化數據删除制度,實現數字接觸追蹤技術應用法治化。

【關鍵詞】新冠疫情;數字接觸追蹤;健康碼;比例原則;算法影響評估

本文選編自《法學論壇》2022年第3期,作者張恩典,南昌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法學》2022年第4期

1.個人信息處理中比例原則審查基準體系的建構

【摘要】随着《個人信息保護法》從立法論轉向适用論,如何具體适用個人信息處理的“合法、正當、必要、不得過度”原則,是規範适用者不得不面對的現實問題。通過在個人信息處理中構建類型化的比例原則審查基準體系,對于具體的信息處理行為進行檢驗,可以劃定合比例限制個人信息權益的界限,促使适用機關合理且一貫地适用個人信息處理原則。在目的正當性審查基準構建中,基于不同信息處理依據,通過粗疏過濾的方式,确定信息處理的積極或消極審查基準;在必要性審查基準構建中,基于風險評估結果與目的—手段關聯程度,劃分信息權益限制的“相對最小”“接近最小”“絕對最小”三重審查基準;在均衡性審查基準構建中,基于個案中不同處理情形所産生的“損”與“益”,區分寬松、嚴格不同層次的合比例性審查基準。通過個人信息處理中比例原則審查基準體系構建,增加處理原則的适用理性,提高審查結果預測可能性,以期實現個人信息所承載多方利益的平衡保護。

【關鍵詞】個人信息處理;目的正當性;損益均衡性;審查基準;比例原則

本文選編自《法學》2022年第4期,作者王麗潔,東南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2.意定連帶責任的構造與類型

【摘要】意定連帶責任具有雙重功能:一是允許基于當事人的意願設立連帶責任,以在多數人責任中堅持連帶責任的例外性;二是堅持立法上的合同中心主義,以意定連帶責任為模闆統一規範連帶責任,實現法律效果的整體性和相對獨立性。意定連帶責任以民事法律行為為載體,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具備要式性,須經明示方得成立,存在無效、可撤銷的情形。意定連帶責任可産生于共同合同、債務加入、連帶擔保,這些基本類型既存在特别規定,也應适用連帶責任的一般規則。共同合同并不必然導緻連帶責任。債務加入可産生連帶責任而非不真正連帶責任。連帶擔保包括連帶責任保證、連帶共同擔保、增擔保,連帶共同擔保是共同合同和擔保合同的混合,增擔保則為債務加入和擔保合同的混合。

【關鍵詞】意定連帶責任;合同中心主義;共同合同;債務加入連帶擔保

本文選編自《法學》2022年第4期,作者張平華,山東大學法學院教授。

3.未經批準合同的效力認定與責任配置——《民法典》第502條第2款解釋論

【摘要】未經批準合同的效力及責任是長期困擾我國理論界與實務界的難題,解決問題的關鍵在于探尋私法自治與行政管制的衡平之道。依據我國《民法典》第502條第2款,未經批準的合同應當被認定為合同未生效,不再有合同無效的适用空間。不過仍須從行政審批的規範依據與具體類型這兩個基本維度出發确定影響合同生效的行政審批範圍:除了法律、行政法規之外,缺乏上位法依據的規章、地方性法規或者其他規範性文件可以通過“二次引緻”的方式成為影響合同生效的依據;影響合同生效的行政審批類型應當被目的性限縮為行政許可審批,屬于行政内部管理事項的非行政許可審批則應被排除在外。當事人不履行報批義務與合同未獲批準的法律責任應當被區别對待。前者經過法院判決強制執行報批義務未果時産生合同解除權,且損害賠償範圍宜被确定為“信賴利益損失 交易機會損失”,并以合同生效的履行利益為限;後者直接産生合同解除權,并以《民法典》第157條為依據,按照當事人是否存在過錯确定法律責任。

【關鍵詞】未經批準合同;合同效力;行政許可審批;報批義務;法律責任

 本文選編自《法學》2022年第4期,作者譚佐财,武漢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4.不完全履行下債權人救濟途徑選擇權之限制

【摘要】在不完全履行的情形下,為了盡快确定違約後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兼顧對債務人和債權人的利益保護,債權人的救濟途徑選擇權需要受到時效以外的限制。對此,考慮到類推适用選擇之債或适用債權人減損義務等既有規範具有局限性,因而确定補正履行的優先地位是一種更為合适的限制手段。該限制手段不僅符合我國法上以實際履行為原則性救濟途徑的立場,還符合域外法上的立法趨勢。通過比較域外具有代表性的債務人補正權模式和債權人催告模式,可以發現債權人催告模式更适用于我國現行法體系。當補正履行喪失優先地位時,債務人可以通過補正提供倒逼債權人選擇,或在特殊情形下适用我國《民法典》第580條第2款解除合同。

【關鍵詞】不完全履行;補正履行優先;選擇權;補正權模式;催告權模式

 本文選編自《法學》2022年第4期,作者朱心怡,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責任編輯:唐子航

文字編輯:周茂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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