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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車被追尾,是否可以合理追讨折舊費,李先生認為車輛貶損是實際損失,應該支持!
(案件來源:貴陽市中級法院)
剛買不久的新車,被别人給追尾了,車損嚴重,相信每個人都會心痛的。貴州的李先生(化名)就遇到了這樣的問題。李先生一紙訴狀将保險公司和肇事方告到了法院。
李先生在交通事故中為無責方,車輛購于2019年10月20日,于2019年10月30日上牌,2019年11月發生交通事故,新車價稅合計101800元,因交通事故産生多達105項維修項目,且由于本次事故造成車輛右後C柱切割,兩側後尾梁變形,維修費高達43130元,車輛受損程度非常嚴重。盡管維修完成,但是結構性損傷無法達到事故前無損狀态,屬于嚴重事故車輛。
李先生認為車輛修理後必然産生技術性貶值。受損車輛經過切割修理後,必然導緻使用壽命、安全系數、舒适度降低的功用損失。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才上牌未滿一個月,因事故産生購置價格近一半的維修費用,導緻車輛産生了巨大的交易性貶值,人民法院依法應支持他的賠償請求。
法院認為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并未明确将車輛貶值損失規定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範圍内,但車輛受損的财産損失是指侵害被侵權人的财産權益所造成的損失,此處的财産權益當然包含車輛客觀上存在的貶值損失,該損失并不以車輛是否被修複為判斷是否發生的标準,并且根據損失填補原則,在少數極端情形下可以考慮予以賠償。
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是填平損失而非逐利,車輛貶值損失的可賠償性要兼顧我國的道路交通實際狀況,且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均未對車輛貶值損失有明确規定。故原告訴請車輛貶值損失,沒有法律依據。
最終沒有支持李先生的訴訟請求。
那麼親愛的讀者,你認為李先生的請求應該得到支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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