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我們時常能看見各種高空作業,尤其是在建築工地周邊。高空作業作為一項複雜危險的工作,作業人員稍有疏忽,就可能造成高處墜落或物體打擊事故。
某工程項目由A公司負責施工,C公司負責監理。此外,A公司在施工時,還在B公司處租賃了一台塔式起重機,并由B公司指派司機操作該起重機。
2016年10月17日,塔吊司機在運送鋼筋過程中,該起重機标準節處突然發生了斷裂,砸中停在路邊楊某的小轎車。因楊某的小轎車此前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車損險,事故發生後,楊某就立即向某保險公司報險。
某保險公司後對楊某的小轎車定損53000元,并向楊某賠付了該費用。同時,楊某簽署了《機動車輛保險權益轉讓書》,同意某保險公司向責任方追償。
後經事故調查組認定,A公司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C公司對事故發生負有監管責任,B公司對塔吊的日常維護、保養檢查不到位,塔吊司機的日常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發生同樣負有管理責任。
某保險公司認為
A公司、B公司、C公司在該事故中
均有過錯,應共同賠償
遂訴至鼓樓法院
原告某保險公司訴請:
A公司、B公司、C公司共同賠償53000元。
被告A公司辯稱:
A公司租賃B公司塔式起重機後,是B公司委派司機操作的,故A公司不是直接的侵權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另外,本案定損53000元是某保險公司與楊某協商的推定結果,缺乏事實依據。
被告B公司辯稱:
雖然案涉塔式起重機為B公司所有,但事發時為A公司租賃使用,受到A公司的控制和管理,B公司與事故的發生沒有因果關系,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C公司辯稱:
C公司作為現場施工的監理方,已經履行了監理單位的職責,對于事故的發生沒有過錯,也與損害後果的發生沒有因果關系,C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了解了事情的經過
法院又會如何認定呢
法院認為
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A、B、C三公司應否承擔責任?
案涉塔式起重機标準節處發生斷裂砸中案涉車輛屬于高空作業造成他人損害,對此A公司作為施工方且系塔式起重機的承租使用方應承擔侵權責任。因案涉塔式起重機系B公司派員操作,并且經事故調查組認定B公司對塔吊的日常維護、保養檢查不到位,塔吊司機的日常管理不到位,故B公司也應與A公司一并承擔侵權責任。
C公司作為工程監理單位,其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其應對建設單位負責。本案中,雖然事故責任認定C公司負有監管責任,但其并非侵權人,不應在本案中承擔侵權責任。
“
另外,本案中無證據表明楊某停放車輛存在過失,因此不能減輕A公司、B公司的賠償責任。
”
某保險公司是否有權要求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标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内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因楊某所有的案涉車輛損失系A公司、B公司所緻,故某保險公司向楊某賠償後,有權在賠償金額範圍内代位行使楊某向A公司、B公司的賠償。
關于案涉車輛的損失,某保險公司已經對事故車輛定損53000元,現A公司、B公司并未提供反駁證據證明上述損失過高或者虛假,故對A公司、B公司的抗辯意見法院不予采納。綜上,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部分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判決如下:
一、被告A公司、B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賠償原告某保險公司53000元;
二、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鼓小助有話說
企業從事高空、高速運輸等高度危險作業時,應對作業人員的培訓、教育進行強化,并加強現場監督與檢查。
企業要盡到謹慎注意義務,對于作業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危險,要做好必要的防護設施,杜絕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等不規範的行為,避免因過失造成他人損害。
來源: 鼓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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