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員技術等級制度是根據運動員技術水平的不同而授予不同等級稱号的制度。不同的國家各有不同的技術級别和評定條件。
我國運動員技術等級制度,由國家體委制訂,于1956年施行,1958、1963年先後兩次修改,1978年恢複施行并公布新修訂的試行草案。目的為鼓勵運動員刻苦鍛煉,努力提高運動技術水平,加速發展體育事業。
共分五個技術級别:
1.運動健将;
2.一級運動員;
3.二級運動員;
4.三級運動員;
5.少年級運動員。
獲得運動員技術等級稱号的條件為:
擁護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生産(工作、學習)積極,體育作風良好;達到本級稱号規定的技術标準;少年級運動員必須在17周歲以下。
各級技術标準是從我國運動技術水平的實際出發,參照國際的運動技術水平,按循序漸進、逐步提高的要求而制定的。随着運動技術水平的不斷提高,可以适時加以修訂。
(圖片來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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