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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關于全民健身的文件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8-06 02:08:23

國家關于全民健身的文件?(2013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22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修訂),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國家關于全民健身的文件?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國家關于全民健身的文件(湖北省全民健身條例)1

國家關于全民健身的文件

(2013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22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修訂)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三百一十九号)

《湖北省全民健身條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于2022年9月29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9月29日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全民健身設施

第三章 全民健身活動

第四章 全民健身服務與保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全民健身國家戰略,推進健康湖北建設,促進全民健身活動開展,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動中的合法權益,提高公民身體素質和全民健康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全民健身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内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及其服務、保障,全民健身設施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 全民健身應當以人民健康為中心,堅持政府引導、社會支持、全民參與,遵循科學文明、因地制宜、共建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體現公益性、普惠性、均等性、便利性。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民健身工作的組織領導,制定全民健身實施計劃,建立工作協調機制,推動全民健身城鄉區域均衡發展,構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與全民健身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

(二)組織實施全民健身計劃,推動落實基本公共體育服務标準化建設;

(三)推行國家體育鍛煉标準,定期開展國民體質監測和全民健身活動現狀調查,公布國民體質狀況;

(四)組織、指導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普及健身知識,發布科學健身指引;

(五)指導、監督全民健身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管理;

(六)管理、培訓、考核、評定社會體育指導員;

(七)指導體育社會組織發展,支持社會力量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内,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第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将全民健身工作納入基層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完善全民健身設施,做好本行政區域内全民健身組織協調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内的全民健身工作,指導、支持社區、村(居)民委員會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将全民健身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财政預算,并建立與全民健身需求和國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适應的财政保障機制。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障公民參加全民健身的權利,提供基本公共體育服務,為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參加全民健身活動提供保障。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全民健身宣傳,普及全民健身文化,增強公民健身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宣傳科學、文明、健康的健身項目和方法,刊播全民健身公益廣告,營造積極健康的全民健身氛圍。

第十條 鼓勵組織和個人興建全民健身設施,舉辦全民健身活動,為全民健身提供市場化産品和服務,對全民健身事業進行捐贈和贊助,并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全民健身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全民健身設施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全民健身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充分發揮全民健身設施功能,提高利用率,滿足公衆健身需求。

全民健身設施是指用于全民健身活動的建築物、構築物、場地和設備,包括公共體育設施和學校體育設施、居民住宅區的體育設施、經營性體育設施以及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組織等單位内部的體育設施。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公共體育設施布局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公共體育設施的規劃和建設,應當遵循城鄉兼顧、合理布局、方便利用的原則,優先保障貼近社區、便利可達的全民健身場地設施的建設和配置。因大型體育賽事需要配建公共體育設施的,應當提出賽後利用方案并通過可行性論證或者聽證。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劃建設公共體育場館、全民健身活動中心、體育公園、多功能運動場、健身廣場等全民健身設施,并統籌考慮應急避難(險)功能;合理利用空間資源建設健身步道、綠道、自行車道、空中綠色廊道等與生産生活空間相互融合的全民健身設施,促進健身資源互聯互通、共建共享。

鼓勵在文化、商業、娛樂、旅遊等項目綜合開發時,建設全民健身設施。在保障安全、合法利用的前提下,支持利用舊廠房、倉庫和商業設施等改建全民健身設施。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加強足球場、遊泳場所以及戶外運動營地、登山道等設施建設。公共戶外運動空間應當建設停車、供電、供水、環衛、應急救援等配套設施設備。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城鄉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标準,配套建設相應的全民健身設施,與居民住宅區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投入使用。

社區健身設施未達到建設标準的既有居住小區,應當結合城鎮老舊小區改造,統籌建設社區健身設施。不具備标準建設條件的,鼓勵因地制宜建設健身設施。

第十五條 全民健身設施應當符合國家體育設施建設标準、有關質量标準、安全标準等,符合無障礙環境建設要求,并充分考慮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的特殊需求。

第十六條 政府投資興建的公共體育設施,由政府及其體育主管部門确定的單位負責維護和管理;社會力量投資興建的全民健身設施,由其建設或者管理單位負責維護和管理;捐贈的全民健身設施,由受捐贈單位負責維護和管理。

居民住宅區的全民健身設施由業主共同決定自行管理或者由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負責。

第十七條 全民健身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标準,建立健全維護、管理和服務等制度,在醒目位置标明設施的使用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項,依法配備安全保護設施、人員,保證健身設施的完好,确保公衆安全。

第十八條 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向公衆開放,全年開放天數不少于三百三十天,每周開放時間不少于五十六小時,因季節性因素關閉的除外;開放時間應當與當地公衆的工作時間、學習時間适當錯開,并在法定節假日、公休日、學校寒假暑假期間延長開放時間。因舉辦賽事、設施維護、疫情防控等特殊情況需要暫時停止開放的,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公共體育設施開放使用評估,對不符合相關要求的,督促其限期整改。

第十九條 公共體育設施應當根據其功能、特點、運營維護需要和服務内容,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向公衆免費或者低收費開放;對未成年人、學生、老年人、殘疾人、軍人等應當實行免費或者優惠。

綜合性公園、有條件的景區應當對公衆晨練晚練活動免費開放,并公告開放時間。

公共體育設施的收費項目和标準應當向社會公示。收取的費用應當用于場地、設備、器材的維護、更新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條 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不得将設施的主體部分用于非體育活動,确因舉辦公益性活動或者大型文化活動等特殊情況的除外。轉作他用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十日。轉作他用期滿,使用人應當恢複原狀,不得影響該設施的功能、用途。

第二十一條 學校的體育場館、設施應當在課餘和節假日期間向學生開放。鼓勵學校對校園體育場地設施進行社會通道改造,并按照有關規定向公衆開放。

學校向公衆開放體育場館、設施的,可以采取自行管理、與所在地的社區、村(居)民委員會聯合管理、與體育社會組織合作管理等方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向公衆開放的學校體育場館、設施予以支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辦理有關責任保險等方式加強安全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建立學校體育場館、設施開放工作機制,保障學校正常教學秩序和學生課外體育活動,明确開放學校的基本條件、開放時間、開放對象、開放場地等,向公衆公布開放學校和場地名錄,并加強指導、監督。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整合社會體育資源,采取獎勵、專項資金補助、公益金補助等措施,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在不影響工作、生産秩序和安全的情況下,将全民健身設施向社會開放。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體育設施,不得擅自改變公共體育設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礙其正常運行,不得侵占、挪用公共體育設施。

經批準拆除公共體育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依法先行擇地重建。重新建設的公共體育設施應當符合規劃要求,不得低于原有規模和标準。

第三章 全民健身活動

第二十四條 每年八月八日全民健身日所在周為全民健身宣傳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全民健身宣傳周加強全民健身宣傳;體育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全民健身展演、展示、體質監測、知識講座、科學健身指導等全民健身主題活動。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在全民健身宣傳周組織本單位人員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在全民健身日向公衆免費開放。鼓勵各類體育設施在全民健身宣傳周向公衆免費開放。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每四年舉辦一次以全民健身、促進公民健康為主要内容的全省綜合性運動會和殘疾人運動會。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舉辦本行政區域的運動會;結合本地區傳統文化、旅遊休閑等資源打造區域特色群衆性體育品牌活動和賽事活動。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挖掘、整理和推廣具有湖北特色的龍舟、武術、擺手舞等民族民間傳統體育項目,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定期舉辦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或者活動,弘揚民族傳統體育文化。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組織開展工前操、工間操或者其他形式的健身活動。有條件的可以舉辦運動會、開展體質監測等活動,為職工開展健身活動提供場所、設施、經費、時間等保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指導社區、村(居)民委員會創新健身項目和方法,開展覆蓋廣泛、靈活多樣、便于參與的健身活動。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群團組織,結合各自實際,組織職工、學生、婦女、老年人、殘疾人等不同群體成員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第二十七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課程标準開足體育課,配齊合格的體育教師,根據學生的身心發育特點和體質狀況實施體育課教學,指導學生掌握科學的健身知識、技能和方法,培養學生良好的體育鍛煉習慣和健康生活方式。禁止占用或者變相占用體育課程時間。

學校應當将在校内開展的學生課外體育活動納入教學計劃,與體育課教學内容相銜接,保障學生在校期間每天參加至少一小時的體育鍛煉;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全校性運動會。

幼兒園應當為學前兒童提供适宜的室内外活動場地和體育設施、器材,開展符合學前兒童身心特點的體育活動。

學校應當創造條件為特殊體質的學生組織适合其特點的體育活動。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和指導,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标準建立學校體育課程實施情況監測和學生體質健康數據監測制度,保證體育課、課外鍛煉和健康教育時間,提高學生體質标準合格率,促進提升學生總體健康水平。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開展校外青少年體育活動,構建學校、家庭、社區相結合的青少年體育活動網絡。

體育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引導和規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體育專業人員等為青少年提供體育培訓等服務。

第二十九條 各級體育總會應當統籌和指導本級單項體育協會、行業體育協會、人群體育協會等各類體育社會組織工作,配合體育主管部門加強對全民健身工作的服務和指導,在發展體育事業中發揮作用。

省級單項體育協會應當結合體育項目的技術要求,制定公衆參與不同項目的全民健身活動指引,為不同人群提供健身指導和服務。

各類體育社會組織應當依照章程和特點,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指導公衆科學健身。

第三十條 舉辦、參加健身活動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噪聲污染防治等相關規定和健身活動場所的管理制度,遵守社會公德,愛護健身設施,維護健身環境,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影響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第四章 全民健身服務與保障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财政部門建立健全購買全民健身公共服務的機制,制定購買服務目錄,确定購買服務的種類、性質和内容,向公民提供體育健身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分配使用的體育公益金,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的範圍和比例用于全民健身事業,專款專用,并定期向社會公布使用情況,依法接受監督。

第三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實際,組織制定全民健身活動指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年度全民健身賽事活動目錄,對外公布賽事活動規程以及承接标準。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提升全民健身智慧化服務能力,加強全民健身設施管理維護、公共體育場館預訂等信息化建設,提供賽事服務、健身指導、體質監測、體育文化等綜合服務,建立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服務模式。

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創新智能健身産品和服務,開發智能健身設備、健身軟件、健身在線培訓課程等,提供個性化、智能化、場景化的健身服務,滿足不同人群的運動健身需求。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公共體育設施建設,完善農村全民健身設施網絡;鼓勵和支持鄉鎮(街道)、村(社區)綜合文化站(點)拓展體育服務功能,挖掘、傳承農耕傳統體育健身項目,引導體育社會組織開展符合村(居)民健身需求的健身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鼓勵、支持、規範群衆性體育社會組織發展,建立健全體育社會組織網絡體系,加強對體育社會組織的監督,完善體育社會組織信用記錄制度。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體育指導員的管理、指導、監督,建立健全社會體育指導員注冊、培訓、退出機制和評價激勵制度;設立公益性崗位,支持和保障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全民健身志願服務隊伍建設,建立以社會體育指導員為主體,運動員、教練員、體育科技工作者、體育教師等參與的全民健身志願服務隊伍,開展傳授健身技能、組織健身活動、宣傳科學健身知識等線上線下志願服務活動。

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社會體育指導員,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體育産業和體育消費政策措施,開發和推廣與教育、文化、旅遊、養老等相融合的傳統體育、健身休閑、體育旅遊項目,促進全民健身相關産業高質量發展。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衛生健康等部門定期開展國民體質監測,完善體質健康監測體系,加強公衆健身指導和健康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體質監測結果和全民健身活動狀況調查結果,及時修訂全民健身實施計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國民體質監測站的建設與管理,支持和保障其開展常态化體質監測。為公民進行體質測定時,應當按照國家體質測定标準規範操作,對被測定者的測定結果保密,并給予科學健身指導。

鼓勵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等開展運動營養、運動心理、運動康複、生物力學等全民健身相關領域的科學研究,推廣全民健身新項目、新方法、新器材、新材料,依靠科學技術發展全民健身事業。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全民健身賽事活動安全防範與應急保障機制。

全民健身活動組織者應當加強健身活動的安全管理;舉辦大型或者具有較高風險的全民健身活動的,應當依法制定活動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

大型體育賽事活動、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參與者應當依法投保。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活動、場地條件、救助人員、設施器材等的監督檢查。

鼓勵保險機構創新保險産品和服務方式,開展适用于體育公共服務、學校體育、社區體育、運動傷害等與全民健身相關的保險業務。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公共服務統計監測制度,完善公衆全民健身服務滿意度考評體系,建立第三方全民健身監督機制,并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渠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全民健身實施計劃開展年度評估,對全民健身設施建設的推進情況進行專項評估,将評估結果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将學校體育工作列入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指标體系;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将學校體育工作作為評價、考核學校工作的基本内容,定期對學校體育工作進行督導、檢查。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體育行政執法工作機制,将體育行政執法納入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綜合執法範圍,或者依法委托綜合執法機構,由其行使相關的行政檢查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破壞公共體育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實際損失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公共體育設施未按照規定向公衆開放、未實行免費或者優惠開放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賽事活動主辦方、承辦方、協辦方及相關人員在全民健身賽事活動中涉嫌欺詐或者造成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調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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