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把增值稅的征稅範圍統一表述為「增值稅應稅交易」,替代了目前暫行條例中的「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産、不動産」。
2、将現行征稅範圍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并入「服務」,同時從現行「金融服務」将「銷售金融商品」單列。
3、不再區分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而是以季度銷售額30萬元為起征點,超過起征點的單位和個人屬于增值稅納稅人,未超過起征點的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納稅人,但可以賦予其自願選擇繳納增值稅的權利,标志着國際通行的增值稅納稅人登記制度引入我國。
很可能的情形是,增值稅納稅人默認為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特定情形或不超過一定規模的增值稅納稅人,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4、取消5%征收率,維持3%征收率,13%、9%、6%三檔稅率及其适用範圍依然未變,但考慮到征求意見與稅率簡并工作并不沖突,所以稅率是否會繼續簡并稅率還需要進一步觀察。
5、視同銷售口徑收窄,第十一條提到隻有貨物、不動産、無形資産和金融商品才有可能涉及視同銷售,單位和個人無償提供服務,如無償提供資金借貸,不再屬于視同銷售範圍(财政部稅務總局如無特殊規定)。
6、非應稅交易新增「因征收征用而取得補償」項目,36号文附件一第十條第(三)規定的「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項目不再屬于非應稅交易。
36号文附件二第一條第(二)項列舉的「根據國家指令無償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資産重組過程中不動産、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等項目,以及現行增值稅政策中已明确的其他不征稅項目,未出現在《征求意見稿》中。
7、銷售額的定義發生了變化,不再使用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表述方式,而是将銷售額定義為納稅人發生應稅交易取得的與之相關的對價,包括全部貨币或者非貨币形式的經濟利益。
8、進項稅額定義增加了相關性的限制,第二十條: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的與應稅交易相關的貨物、服務、無形資産、不動産和金融商品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
9、留抵退稅上升為法律條款,第二十一條:當期進項稅額大于當期銷項稅額的,差額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或者予以退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财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10、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口徑發生變化,一是繼續明确居民日常服務、娛樂服務和貸款服務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二是在不得抵扣的餐飲服務之前新增定于「直接用于消費的」。
如提供旅遊服務的一般納稅人,購進的由旅客消費的餐飲服務,當可抵扣進項稅額,但同時一定會取消旅遊服務差額計算銷售的規定;影視拍攝中作為拍攝成本耗費的餐飲服務,當可抵扣進項稅額。
11、混合銷售的範圍和界定方法變化較大,第二十七條:納稅人一項應稅交易涉及兩個以上稅率或者征收率的,從主适用稅率或者征收率。
一是不再将混合銷售限制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五種征稅範圍隻要出現在同一項應稅交易中,均屬于混合銷售,如EPC;二是不再以納稅人的營業範圍作為稅率确定的因素,而是提出了「從主」的概念,具體含義有待觀察。
12、原「納稅期限」改稱「計稅期間」,使表述更為精準,取消「1日、3日和5日」等三個計稅期間,新增「半年」計稅期間,減少納稅人辦稅頻次,降低納稅人負擔。
13、合并納稅重出江湖,第三十八條:符合規定條件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納稅人,可以選擇作為一個納稅人合并納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财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這表明,被财稅〔2017〕58号廢止的36号文附件一第七條重出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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