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鎖加盟作為一類發展了十幾年的商業經營模式,自2006年到現在,常見于食品零售行業、餐飲服務行業、教育培訓、美容保健、物流行業等等,實踐中,經常出現很多加盟者考察不足,簽訂合同後才發展企業不靠譜或者不合适,此時又該如何處理,能夠反悔嗎?
看“加盟”的性質通常來講,連鎖加盟的商業合同,在法律上屬于“特許經營合同”。
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的規定,特許經營合同是指擁有注冊商标、企業标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但在實踐中,特許經營合同的名稱比較混亂,有些合同名稱為合作合同、區域代理合同,實則從法律關系上也是特許經營合同,因此應當從合同中約定的雙方權利義務的關系來分析是否屬于特許經營合同,而不能僅憑合同的名稱來判斷合同性質。
看是否過了冷靜期《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後一定期限内,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該條規定被稱為特許經營合同的“冷靜期”條款。也就是說,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後的合理期限内,享有法定解除權。該條規定是為了保護被特許人,以緩沖被特許人的投資沖動,賦予被特許人可以反悔的權利。
“冷靜期”期限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應結合行業特點、商業慣例等确定,但合理期限的時間一般不宜過長,通常應掌握在特許人的經營資源尚未被被特許人實際利用之前為宜。
看合同是否有效除了民法典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還有以下兩種情況特許經營合同無效。
1.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所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無效。
2.法律、行政法規明确規定特許經營的産品或者服務應當經批準方可經營的,如教育培訓、煙草等,特許人或被特許人未取得主管部門批準的,所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無效。
需要注意的是,“兩店一年”條件并不必然會導緻合同無效。
典型案例
2016年3月8日,A公司(甲方)與張先生(乙方)簽訂《區域獨家代理合同》,約定:甲方授權乙方,在湖南省A市合作獨家代理A公司加盟店,使用甲方開發完善的的經營技術及商标、标志、服務模式、店鋪管理方式、商品陳列技術、營銷策劃方案、專業培訓程序等;為使乙方能正常經營,在開業前及本合同執行期間,甲方必須向乙方傳授必需的知識和經營技術;乙方在開業前15天可派1-2人到甲方接受相關的業務培訓。
乙方在簽訂合同時支付代理費24.80萬元,甲方給予乙方5家加盟店的名額;合同期限為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年;
同日,張先生支付代理費24.80萬元。
2016年3月,張先生參加了A公司組織的培訓,但并未選址開店經營。
2016年11月,因查到6月份A公司因虛假宣傳受到行政處罰,張先生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合同,返還代理費。
判決結果雙方解除合同,法院綜合合同的簽訂及履行情況,酌定A公司返還代理費22.50萬元。
裁判觀點1.系争合同的訂立無需前置行政許可,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
2.雖然張先生自簽訂系争合同至向法院提起訴訟相隔9個月時間,但法院考慮到系争合同乃繼續性合同,張先生簽約後并未選址開店經營,亦未使用A公司的特許經營資源,并表示出于對A公司核心技術的擔憂不願繼續履行的情況,現其要求确認系争合同于訴狀送達A公司之日即2016年12月26日解除,法院予以支持。系争合同解除後,A公司收取的代理費應予返還。
3.因系争合同約定代理區域作為張先生的經營保護範圍,A公司喪失了與其他潛在加盟商的締約機會。《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雖然賦予被特許人在一定情況下的單方解除權,但并不意味着行使該項解除權無需承擔任何法律後果。誠實信用是民商事活動中的重要原則,作為商事主體,張先生應當具備評估市場經營風險的能力。合同未能繼續履行系張先生對未知市場前景的遲疑,應當由其為合同解除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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