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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豐丢失12箱最新進展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5-04 16:04:25

寄收快遞是很多人經常做的事

但是對于王先生來說他的快遞卻經曆了一次匪夷所思的“旅程”

順豐丢失12箱最新進展(順豐把我的12箱物品扔進垃圾場)1

王先生是一名藝術行業從業者,近期正從北京往上海搬家。6月6日下午,王先生從北京通過順豐大件物流往上海新家寄送了12箱物品,其中包含了私人物品、藏品、日記本、手繪本、設計稿等東西。王先生表示,在北京寄件時,為了避免運輸途中紙箱破損或被打散,他還專門多花了包裝費,讓攬件員把這12個箱子整體打包在一個托盤上,總支付了快遞費829元。6月12日上午,已到達上海的王先生和快遞員約定了當天下午四點半進行派送,但到了約定時間後,快遞員沒有如約派送。經過多次打電話催促後,晚上八點左右,兩名快遞員将東西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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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王先生發現,貨物沒有固定在托盤上,箱子也不是當初寄出時所用的紙箱,并且還多出了一個箱子。對此,快遞員解釋稱,貨物在倉庫裡的時候,繃帶斷了撒落一地,于是他們重新包裝過了。經過檢查,王先生發現箱子裡的東西雜亂不堪,衣物污迹斑斑,夾雜着碎紙、砂石、垃圾,甚至出現了不屬于他的東西,并存在一部分物品丢失。次日早上,在王先生的追問下,快遞員表示12日中午,王先生的快遞被誤當成垃圾送到了垃圾場,下午發現錯誤後才去“搶救”,并重新包裝送到王先生手上,丢失的部分可能找不回了。王先生趕到垃圾場期望找回丢失的物品。但最終他隻在垃圾場找到了他的剃須刀、布偶等少量“幸存”物,其餘均不見蹤影。王先生從垃圾場老闆那裡得知,12日晚上和13日早上,已經有一大批垃圾被壓縮打捆後進行回收處理了。王先生感到氣憤,認為發生問題後快遞員沒有及時告知自己,導緻他錯失了“搶救”這些物品的最佳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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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3日下午,配送站主管讓王先生列出遺失清單,再談定損及理賠事宜。但是理賠過程并不順利。王先生多次緻電順豐官方客服,最終保險公司打來理賠電話。保險公司表示,按照順豐保價,賠償金額為2000元。對此賠償方案,王先生無法接受,雙方陷入了僵局。昨日,王先生向記者表示,順豐相關工作人員已與其取得聯系并進行了面談,工作人員表示接下來會與王先生共同商讨賠償事宜,推進理賠進度。記者就此事聯系順豐公司,其工作人員表示稱此事正在處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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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珍視的物品被送去了垃圾場,這件事發生在誰身上相信心裡都不是滋味,出現了這種“烏龍”狀況,快遞公司應該承擔怎樣的責任?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複旦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士國說:“搬家寄送物品被寄錯了地址,而且還不是普通的地方,是寄到了垃圾站,對此快遞公司應該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上海旭路偉光律師事務所陸路路律師同樣認為,快遞公司應當向消費者承擔賠償責任。他還指出,對于快遞公司違反快遞服務标準,嚴重損害用戶利益的行為,有關部門可以責令改正,并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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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件人王先生指出,快遞公司沒有第一時間向自己說明情況,而是選擇了“瞞報”導緻錯過了“搶救”的時間。對此,快遞公司需要承擔“罪加一等”的責任嗎?我們所熟知的“懲罰性賠償”又是否适用于這起事件中呢?劉士國認為,這裡所出現的問題與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的情況有所不同,因此并不适用“懲罰性賠償”的條款。但即使如此,劉士國仍然認為快遞公司需要全額賠付。陸路路律師同樣說道:“沒有第一時間告知用戶實情,對于無法挽回的擴大損失快遞公司需要承擔全部責任。”針對賠償金額,當事雙方又存在了分歧,一方提出按照保價賠償2000元另一方認為丢失快遞包含了具有特殊意義的商品超出物品本身價值的部分應該如何認定?“誰都不願也想不到自己的快遞會被送到垃圾站,所以寄件人不接受2000元的賠償情有可原。”劉士國說道,他認為,具體的賠償金額可能要對物品的價值進行鑒定後才能得出,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寄件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至于維權的起訴事由,陸路路律師認為這涉及到了侵權賠償與違約責任的競合。“快遞不适用《郵政法》保價的規定,而是《民法典》的規定,快遞公司的規定屬于格式條款,不一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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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紅輝律師事務所莊金龍律師進一步解釋道,根據順豐合同條款約定,順豐是按托寄物的重量收取運費,并非按寄托物的價值和預期收益收取運費。“雖是格式條款,但根據以往案例,法院多為認可此規定效力。所以在沒有保價的情況下,合同違約賠償可能還是有限的。”而針對侵權責任來說,快遞公司因重大過失把用戶快遞當作垃圾處理,因此涉及侵權。“但顧客需要主張被損毀物品的實際價值,這一點比較有難度。對于具有特殊意義的物品,比如具有重大紀念意義的日記、收藏品,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莊金龍律師說道。陸路路律師認為,在存在嚴重過錯的情況下,快遞公司應按照實際價值賠償損失,對于具有特殊意義的物品,可以考慮參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精神損害賠償的方式确定一定的賠償數額。整理 | 張旭凡新聞素材綜合自奧一新聞、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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