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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有共有産權房嗎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2-03 16:08:46

四川有共有産權房嗎?為進一步完善住房保障體系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四川有共有産權房嗎?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四川有共有産權房嗎(四川拟發展共有産權住房)1

四川有共有産權房嗎

為進一步完善住房保障體系

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

滿足新市民青年人多層次的住房需求

四川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聯合六部門起草

《關于發展共有産權住房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

(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

正式公開征求社會公衆意見建議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2年8月21日

重點面向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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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提出,共有産權住房由政府提供政策優惠支持,重點面向有一定經濟承受能力但買不起商品住房的城鎮無房群體供應,并從房源性質、籌集方式、面積标準、供應對象、産權比例、定價原則、申購分配、産權登記、上市交易等多方面明确了省級層面的制度框架,為各市(州)因地制宜發展共有産權住房提供一定的政策依據和指引。

共有産權住房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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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政府引導、政策支持。加大政府對共有産權住房籌集的引導,充分調動市場積極性,發揮市場機制的推動作用,制定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建設和管理的若幹政策措施。

堅持因城施策、供需平衡。充分考慮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規模和結構變化、住房供求關系等因素,綜合采用規劃、土地、金融、财稅等政策工具和行政措施,加強住房市場供需雙向調節,合理安排建設規模,促進供需動态平衡。

堅持規範運營、健全機制。建立健全管理機制,對保障對象實施動态管理,因地制宜确定準入和退出條件。明确産權比例,規範産權登記和增購,科學合理做好房産評估,保障收益共享。

共有産權住房

如何籌集房源、分配管理、使用?

一起來看看

如何籌集房源?

在共有産權住房的規劃建設方面,《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提出首先将明确房源性質。共有産權住房是由政府投資或提供政策優惠支持,按照有關标準籌集建設,面向有一定經濟承受能力但買不起商品住房的群體供應,優先供應城鎮戶籍無房家庭,實行政府委托代持機構與承購人按份額共有産權,限定使用和處分權利的具有保障性質的市場房源。

明确供應計劃。各地要摸清城鎮住房發展現狀、供需結構、共有産權住房實際需求,統籌考慮當地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學合理确定共有産權住房年度供應計劃。

房源籌集渠道。各地要充分研判住房市場和保障性住房建設情況,建立以已建成存量商品房、安置房、限價房轉化,商品房配建、集中供地新建等多元化的房源籌集方式。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須會同有關部門确定共有産權住房籌集建設要求、配建比例、産權歸屬等。

明确面積标準。共有産權住房以建築面積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戶型為主。政府委托的代持機構轉化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的,不受前述面積限制。各地要結合實際,合理确定建築面積标準和建築戶型,有效滿足居住需求。

保證住房品質。共有産權住房應實施成品房交付,并加強規劃、設計、施工、監理、驗收等全過程管理,保證住房質量和品質,相關配套市政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設施,應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使用。

如何分配管理?

在共有産權住房在分配管理方面,《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提出要确定供應對象。堅持因地制宜,共有産權住房供應範圍以面向城鎮戶籍人口為主,逐步擴大到城鎮常住人口。符合有關規定的城鎮穩定就業且無房的各類人才,可優先安排。每個申購人隻能申購一套共有産權住房。

産權比例确定。申購人個人産權比例原則上不低于50%,其餘産權為政府委托代持機構持有份額。具體比例由各地綜合考慮申購人支付能力和住房市場價格水平後自行确定。

規範價格管理。共有産權住房的銷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根據不同的建設籌集方式确定:通過“限房價、競地價”等方式由房地産開發企業集中建設的,銷售價格不得高于土地出讓時确定的最高銷售價格;通過政府組織集中建設及其他方式建設籌集的,銷售價格應綜合建設、财務、管理成本、稅費和利潤以及承購人購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在産權轉讓或退出時,共有産權住房的銷售價格,根據初始購買價格加固定利率形式或屆時評估價格确定。

規範申購管理。共有産權住房申購人應如實申報住房、财産、收入等情況。公安、民政、人社、自然資源和規劃、銀行等部門根據職能職責,做好資格審核等工作。推動建立共有産權住房的申購、審核一網通辦,提升辦理效率。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按規定積極對申購人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提取等手續,并适當上調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

規範分配方式。各地應結合申購需求及供應能力,采取按房配售或輪候配售制度。申購人的配售排序,可通過綜合評分、搖号抽簽等方式确定。

規範合同簽訂。承購人應與代持機構簽訂購房合同,購房合同應明确産權比例、使用規定、轉讓限定、抵押約定、繼承約定、違約責任等内容。

規範權屬登記。共有産權住房需辦理相關不動産登記的,由代持機構和承購人雙方共同提出申請,由不動産登記機構依照有關不動産登記規定辦理,不動産權證書應載明全體共有産權人、産權面積、産權比例等内容。

如何規範住房使用?

在共有産權住房供後管理方面,《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提出要規範住房使用。承購人享受與購買商品住房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務權利。共有産權住房和商品住房為同一小區的,應納入所在小區統一管理,并享受同等服務、承擔同等義務。承購人應按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繳納按照整套共有産權住房全部産權建築面積計算的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和物業管理服務費用,并享受相應權利。承購人應按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使用共有産權住房,不得擅自出租轉借、長期閑置、改變用途、改變房屋結構,影響房屋使用功能和質量安全。承購人确需出租的,須與代持機構協商達成一緻。各地要因城施策探索打通已建成存量商品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和共有産權住房的通道,滿足多樣化的住房需求。承購人在使用共有産權住房期間通過購買、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的以及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的,須進行産權轉讓或退出。

規範産權增購。原則上承購人在取得共有産權住房不動産登記證滿5年的,可按初始購買價格,通過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的方式購買代持機構持有的産權,直至最終擁有完全産權,增購後住房性質轉為商品住房。支持有條件的地方結合實際對承購人繳納共有産權住房契稅給予補貼。取得共有産權住房不動産登記證超過5年再次增購的,增購價格按初始購買價格加固定利率形式或屆時評估價格确定。

規範上市交易及退出。原則上共有産權住房承購人取得不動産證滿5年的,可将其共有産權住房份額上市交易;代持機構在同等條件下具有優先購買權,承購人、代持機構按照各自産權份額獲得轉讓總價款的相應部分,承購人所持産權份額增值收益歸承購人所有。共有産權住房承購人取得不動産證不滿5年的,因特殊原因确需退出的,應向代持機構提出申請;該承購人所持有的産權份額原則上由政府委托的代持機構通過綜合評分、搖号抽簽等方式,轉讓給其他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購人,承購人所持産權份額增值收益歸代持機構所有;因特殊原因确需退出的情形由各地自行确定,必要時可由政府委托的代持機構予以回購。轉讓或退出時成交價格低于原購買價格的,代持機構不予補償差價。規範産權抵押。共有産權住房承購人和代持機構可依法将擁有的産權份額用于抵押。

規範産權繼承。承購人亡故,其繼承人符合共有産權住房申購條件的,可繼承共有産權住房個人份額。繼承人不符合共有産權住房申購條件的,按相關規定進行産權轉讓或退出。

下一步

四川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将聯合六部門

盡快出台《指導意見》

強化部門聯動協調

指導有需求的城市

積極籌集建設共有産權住房

惠民生、穩增長

切實解決“夾心層”群衆住房困難問題

推動全體人民實現住有所居

轉自:成都日報

來源: 四川交通廣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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