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福利費不能超過工資14%?我關注了好幾個财稅方面的公衆号,有些确實蠻有意思的(如稅草堂),有的寫得有理有節,分析得深入淺出,引人思考試着也寫寫,本次分析的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稅務處理相關問題,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職工福利費不能超過工資14%?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我關注了好幾個财稅方面的公衆号,有些确實蠻有意思的(如稅草堂),有的寫得有理有節,分析得深入淺出,引人思考。試着也寫寫,本次分析的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稅務處理相關問題。
一、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如何處理?
國稅發2012年(15)公告《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幹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第一條“關于季節工、臨時工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那《企業所得稅法》中關于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的規定有什麼?
二、工資薪金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是不是說明企業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發生的費用是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就可以稅前扣除?那什麼是合理?
國稅函〔2009〕3号《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有明确規定:一、關于合理工資薪金問題 《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确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範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注:對于勞務派遣工用工費用支付方式不同稅前扣除也一樣的,有些企業直接支付用工費用的或支付勞務費,這兩種支付方式稅前扣除方式都不一樣的。在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34号公告《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第三條“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支出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三、職工福利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一)哪些費用在職工福利費核算?這也有明确規定。
國稅函〔2009〕3号《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内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币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注: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該單獨設置賬冊,進行準确核算。沒有單獨設置賬冊準确核算的,稅務機關應責令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内進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稅務機關可對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進行合理的核定。
(二)職工福利費計提基數如何确定。
1、國稅函〔2009〕3号《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34号公告《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第一條企業福利性補貼支出稅前扣除問題 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号)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注意,這裡說的是福利性補貼能符合工資薪金的就屬于工資薪金的支出,同時也可以作為計算福利費支出的基數。注:企業發生的勞務派遣用工支出如果是直接支付,可以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提職工福利費的基數。
三、費用扣除時間界定
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34号公告《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第二條規定:企業年度彙算清繳結束前支付彙繳年度工資薪金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在年度彙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彙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彙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實際支付說明該費用已經計提,隻不過是在彙算清繳前實際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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