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合同落款如何有法律效力?【案例要旨】約定“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一般可以理解為簽字或蓋章後協議即屬生效,而非必須同時具備簽字與蓋章兩個條件後協議方生效力,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簽合同落款如何有法律效力?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案例要旨】
約定“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一般可以理解為簽字或蓋章後協議即屬生效,而非必須同時具備簽字與蓋章兩個條件後協議方生效力。
(三)《停工前工程結算協議》是否生效2001年4月25日,北建海南分公司向海南省建設廳去函稱黃進濤為該公司一分公司經理、明光大酒店項目經理,明光旅遊公司蓋章證明情況屬實。2001年8月30日、2002年4月27日,北建海南分公司先後去函黃進濤,亦稱其為第一分公司經理或涉案工程經理。原審法院由此認定北建海南分公司認可黃進濤為其涉案工程停工前的項目經理,具有事實依據。黃進濤既是涉案工程實際施工人,亦是北建海南分公司項目經理,其與明光旅遊公司、明光酒店公司簽訂《停工前工程結算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停工前工程結算協議》第五條約定,協議自三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前述約定一般可以理解為簽字或蓋章後協議即屬生效,而非必須同時具備簽字與蓋章兩個條件後協議方生效力。因此,原審判決基于黃進濤其時身份及其簽字行為認定《停工前工程結算協議》已經生效,并無不當。北京建工僅從前述協議條款表述的詞語文字組合關系,即分析主張協議必須簽字并加蓋公章後方才生效,并由此主張《停工前工程結算協議》尚未生效,協議确認的工程欠款數額故而不足采信,理據不足。在缺乏充分證據證明前述協議确認的工程欠款數額存有錯誤的情況下,原審判決據以認定停工前工程欠款數額,符合法律規定。
相關案例(2016)粵01民終10372号
一、關于案涉《股權轉讓協議書》是否生效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關于“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及第四十四條關于“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的規定,本案中,陳兆東作為受讓方在該《股權轉讓協議書》上簽字,七喜集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易賢忠代表七喜集團公司在轉讓方一欄處簽字,應當認定該《股權轉讓協議書》自雙方當事人在該協議書上簽字時該協議書即成立且生效。至于陳兆東稱由于案涉《股權轉讓協議書》上沒有七喜集團公司的蓋章,不符合協議的約定故該協議書未生效的意見,因該協議書上有七喜集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易賢忠的簽字,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對外進行經營活動應當視為公司的行為,故該協議書上即使沒有加蓋七喜集團公司的公章,也應當視為七喜集團公司對該協議書予以确認,故原審法院對陳兆東的該主張不予支持。
(2018)粵06民終6638号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簽章時合同成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五條規定:“當事人簽訂書面合同的,應當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在合同書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與簽字或者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由此可知,當事人在書面合同上摁手印、簽名或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均可體現締約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經審查,案涉《補充協議之二》落款處加蓋有梁文格的印章、德同合夥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簽名及企業簽章、柳丹的簽名,可視為各方對該協議内容的認可和接受。梁文格上訴稱其沒有參與協議的簽訂,協議内容非其真實意思表示,但依梁文格原審關于該協議簽訂背景及過程的陳述來看,其顯然知悉該協議條款内容。即便簽約時梁文格不在場,也不能據此推定蓋章行為未獲得其授權或協議内容違背其真意。另,梁文格辯稱合同須由當事人簽字加蓋章才成立,但雙方此前所簽《股權轉讓協議》、《股權轉讓補充協議》的成立均不以同時具備蓋章和簽字為形式要件,梁文格的該辯解意見與雙方協議約定和交易習慣不符,本院不予采納。由此,梁文格關于其不是前述協議當事人的上訴主張,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來源:民事法律參考
編輯:桂法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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