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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類法律常識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0-13 15:03:46

垃圾分類自開展以來

得到許多市民的理解和支持

但你知道嗎?

在生活垃圾中

如果未按要求進行分類投放

要被罰錢喲!

我們如何垃圾分類?

存在哪些處罰?

請往下看

個人及管理責任人如何開展垃圾分類?

根據《貴陽市城鎮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中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制度規定、《貴陽貴安聚焦“五個環節”推進城鎮生活垃圾全程分類體系建設行動方案》要求:

01

個人

在家裡和單位将垃圾進行“幹濕”分類,出門以後“幹濕”投放,養成良好的生活垃圾分類習慣。

02

物業小區

物業管理公司為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負責小區内環衛設施設置、宣傳氛圍營造及幹垃圾“第二次分類”等工作。物業小區由住建局、屬地鄉辦、村(居)委會建立“三級”包保體系,共同督促、指導物業小區落實垃圾分類各項工作。

03

老舊(無物業)小區

老舊小區有業委會的,由業委會履行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職責,無業委會的,村(居)委會為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全面履行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職責。老舊小區由區綜合執法局、屬地鄉辦、村(居)委會建立“三級”包保體系,已市場化的老舊小區,由市場化公司落實“第二次分類”。

04

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

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學校、醫院等各類組織,法定代表人是本組織生活垃圾分類的管理責任人,全面履行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職責。由機關事務中心、教育、衛健等行業主管部門與屬地鄉辦、村(居)委會建立“三級”包保體系,共同督促、指導各單位落實垃圾分類各項工作。

05

經營場所

農貿市場、大型商超、酒店、影院、車站等經營管理主體的法定責任人是本組織及經營場所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全面履行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職責。由商務、文旅、市場監管等經營場所主管單位、屬地鄉辦、村(居)委會建立“三級”包保體系,共同督促經營場所落實垃圾分類各項工作。

如果違反有關法律條例規定,将面臨什麼樣的處罰?

01

對市民群衆個人的處罰

個人未在指定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應當怎樣處罰?

根據《條例》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個人未在指定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前款規定應當受到處罰的個人,自願參加并完成相應的生活垃圾分類社會服務活動,經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核實,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02

對各類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的處罰

管理責任人在什麼情形下會被處罰?

根據《條例》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管理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罰款:(一)未按照規定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未進行維護管理導緻收集容器不能正常使用或者不整潔的;(二)未明确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崗位責任的;(三)未明确不同種類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并未進行公示,未分類收集或者未分類貯存生活垃圾的;(四)未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或者翻揀、混合已分類生活垃圾的行為予以勸告的;(五)未建立管理台賬,或者未如實記錄其管理範圍内産生生活垃圾的種類、數量或者去向情況的;(六)未按照規定将生活垃圾交由相關收集、運輸服務企業或者單位收集或者運輸的。

有前款第一項規定行為,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行為之一,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六項規定行為之一,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03

對垃圾收運企業的處罰

收集、運輸服務企業或者單位在什麼情形下會被處罰?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規定,收集、運輸服務企業或者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罰款:(一)未按照規定配備具有分類收集或者密閉運輸功能的作業車輛,車輛未噴塗相應标志,或者未配備相應作業人員的;(二)未向社會公布服務電話或者收集時間的;(三)未按照規定的時間、頻次、路線或者作業技術規程将生活垃圾分類收集或者運輸到指定處理場所的;(四)運輸過程中未保持車輛外觀整潔的;(五)收集或者運輸作業完成後未對收集、運輸設施、場地或者周邊環境進行清理、保潔的;(六)未建立管理台賬,或者未每日如實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或者去向情況的;(七)發現交收運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标準,未要求管理責任人重新分揀,管理責任人不重新分揀收集或者運輸,或者未按規定報告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七項規定行為之一,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二項規定行為,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四項規定行為,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五項、第六項規定行為之一,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近期案例有哪些?

案例1:2022年11月4日,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二大隊沙沖中隊對轄區進行垃圾分類督察時發現,某小區垃圾分類點位未按要求整改。執法人員依據《條例》第二十三條,存在未進行維護管理導緻收集容器不整潔、未分類收集或者未分類貯存生活垃圾等情況現場下達整改,開具處罰決定書處罰金額1000元。

案例2:2022年11月3日,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四大隊花果中隊在轄區開展“垃圾分類”檢查整治專項行動中發現有5家商戶未按照要求整改,依然存在垃圾收集容器、垃圾分類标識設置不規範現象。執法人員依據《條例》相關規定,現場開具《當場處罰決定書》進行處罰,拟罰金額1000元。

垃圾分類法律常識(垃圾分類知識科普)1

案例3:2022年10月28日,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一大隊西湖中隊在轄區開展“垃圾分類”檢查整治專項行動中發現,毛某某家的裝修工人在就餐後将廚餘垃圾随意丢到小區幹垃圾桶。執法人員依據《條例》第二十條,對毛某某個人處以罰款100元。

垃圾分類法律常識(垃圾分類知識科普)2

垃圾分類法律常識(垃圾分類知識科普)3

垃圾分類法律常識(垃圾分類知識科普)4

垃圾分類法律常識(垃圾分類知識科普)5

垃圾分類

需要你我的共同努力

請大家自覺遵守

做垃圾分類的踐行者

END

來源:南明區垃圾分類工作小組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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