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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知識産權保護内容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1-19 17:28:27

中國網/中國發展門戶網訊 近年來,随着世界主要經濟體開發和運用新知識、新技術力度的不斷加大,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産權含量持續提升,與知識産權相關的貿易糾紛和貿易壁壘也大量湧現。2018 年 3 月爆發、迄今仍在蔓延的中美經貿摩擦的起點和焦點就是知識産權。

曆史在重複中進步。美國作為世界貿易大國和金融大國,一直把國際貿易政策作為其實施國家競争戰略的重要手段。20 世紀 50 年代中期—90 年代中期的日美貿易摩擦與當前的中美經貿摩擦至少有兩點相似之處:①日本和中國都是貿易摩擦發生之時美國貿易逆差的主要來源國;②貿易摩擦發生之時,日本和中國的經濟都處于快速崛起之中,科技實力同樣快速提升。本文研究日美貿易摩擦中知識産權因素的作用,探析了知識産權與國際經貿的關系,對我國制定應對中美經貿摩擦的知識産權策略,提出值得參考借鑒的地方。

日美貿易摩擦簡要回顧

20世紀的日美貿易摩擦,從爆發的起因看,主要是美國國内有關産業的企業、團體的不滿、抗議,美國政府對國内高技術産業競争力快速下降的政治焦慮,以及這種不滿、抗議和政治焦慮之間的相互強化效應。從涉及的産業部門看,随着日本戰後經濟的恢複、高技術産業的勃興,摩擦的重點産業漸次從紡織、鋼鐵、彩電發展到汽車、電信和半導體。其中,20 世紀 70—80 年代的半導體問題是日美貿易摩擦的一個轉折點,标志着從“産品摩擦”到以知識産權為核心的“技術摩擦”的轉變。從解決的模式看,基本是混雜着各種措施的“雞尾酒”模式。這些措施包括:日本對美國出口自主限制、增加到美國投資,美國提高關稅、聯合主要發達國家迫使日元升值,以及日美階段性的産業協議和一攬子的經濟結構協議。從解決的效果看,日本企業、産業在強烈外壓中,通過規制改革和自主創新走向了更高的發展階段。

在貿易摩擦過程中,美國對日本貿易施壓的主要類型包括 3 個方面:①自願出口限制(Voluntary Export Restraints)和其他出口限制措施(如有序銷售協定,Orderly Marketing Agreement),主要體現在紡織、鋼鐵和彩電行業(表 1);②市場準入措施,包括啟動“特定行業市場導向協議”(Market Oriented Sector-Selective),建立“結構性經濟對話雙邊工作組”(Structural Economic Dialogue),簽訂《美日結構性障礙問題協議》(The U.S.-Japan Structural Impediments Initiative)等方面;③導向結果型措施,旨在尋求美國單方利益,具體舉措如“超級 301 條款”,典型代表是半導體行業(表 1)。

中美知識産權保護内容(日美貿易摩擦中知識産權的作用及其對我國的啟示)1

在直接貿易手段之外,美國還在金融、彙率等方面對日本進行多維度打壓。1985 年 9 月,美國、日本、聯邦德國、法國和英國簽署“廣場協議”,旨在通過各國政府調整利率水平引導美元貶值,進而達到增強美國産品出口競争力的目的,最終改善美國大規模貿易逆差的狀況。在“廣場協議”後,日元升值,日本由于過度依賴出口和投資,導緻貿易順差與出口增速均有所回落。

日美貿易摩擦中的知識産權因素

裡根政權強化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産權作用

1981 年,裡根政權起步時,美國貿易逆差進一步擴大,高技術産業的競争力快速下降是重要原因。在 1955—1980 年的 25 年間出口到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各國(除美國外)的高新技術産品中,美國的市場占有率從 35.5% 下降到 19.9%。而這一時期迅速崛起的高技術的代表是微電子技術,微電子技術是信息技術的基核,其帶來的沖擊是全産業、全社會和全世界的。

為了研究對策,美國總統裡根于 1983 年 6 月組建了由學術界、工業界代表組成的“總統産業競争力委員會”(President’s Commission on Industrial Competitiveness),任命信息技術領軍企業惠普公司的總裁約翰 · 揚(John Young)為委員會主席。這個委員會分别于 1985 年 1 月、1987 年 4 月和 1988 年9 月向裡根提交政策研究報告,每個報告都有明确、具體的加強知識産權保護以提高美國産業競争力的建議内容。其中,發表于 1985 年的第一個報告《國際競争——新的現實》(Global Competition - the New Reality)中的主要觀點,直接引緻了美國強化國際貿易中知識産權的作用。該報告指出,美國的技術力量依然處于世界最高水平,但是其技術優勢在國際貿易中沒有得到有效反映,原因是各國對知識産權的保護不充分。為了恢複美國産業競争力,應該要求美國的主要貿易對象國加強知識産權保護;同時,在美國國内要擴大知識産權保護範圍、緩和反壟斷法的應用。

1985年9月,裡根宣布實施“貿易政策行動計劃”(Trade Policy Action Plan),表示美國堅決與不公平貿易做鬥争,提出了與知識産權有關的 6 項法律修改課題。1986 年 4 月,美國貿易代表克萊頓 · 尤特(Clayton Yeutter)表示“美國政府為了保護美國企業的專利、著作權、商标和其他知識産權,不惜動用所有武器”。1987 年初,裡根向國會提出《1987 貿易、就業和生産率法案》,提出加強美國産品國際競争力的一攬子建議,其中包括多項與知識産權相關的内容。1988 年,裡根簽署的《1988 綜合貿易與競争法案》增加了“超級 301 條款”和“特殊 301 條款”,後者專門針對知識産權保護問題設立。該法案對美國國内企業制止進口違反美國商标法、專利法和版權法的産品予以便利,對侵犯美國知識産權(尤其是高技術專利)的國家采取報複行動,并将運用“301 條款”的權力由美國總統轉移給貿易代表。

首當其沖的日本企業和專利制度

在質優價廉的日本工業品大量湧入美國市場的同時,日本企業在美國的專利申請量不斷創出新高。20 世紀 80 年代的 10 年間,日本企業在美國專利商标局(USPTO)取得專利的份額從 12% 增長到 21%,主要集中在汽車、發動機、藥品、計算機、家電和辦公自動化等方面。1987—1990 年,日本企業在美國獲得專利的數量是當年 USPTO 授權專利的前三名(表 2)。

在美國加大知識産權保護力度的環境下,日本高技術産品大量進入美國,日本企業大量申請并獲得美國專利,導緻美國專利權人頻繁發起對日本企業的知識産權侵權訴訟。1982 年,IBM 曾起訴富士通侵犯其軟件著作權。經過長達 6 年時間的訴訟,1988 年富士通向 IBM 支付 8.33 億美元的軟件使用費。但是,日本企業很快順應形勢并調整戰略,采取了相應舉措:三菱機電設立“知識财産總部”,日立對摩托羅拉侵害專利提出反訴,而日本電氣公司在與英特爾的專利訴訟中獲得勝訴。

在此期間,美國參議院于 1988 年 6 月和 1989 年 2 月舉行 2 次聽證會,調查日本專利制度和其運用對美國企業是否公平。1989 年 7 月,美國參議院總結、發表了關于日本專利制度的 16 個問題,并成為後來日美知識産權談判的核心内容,這 16 個問題中的第一個是日本“特許廳的審查工作不獨立于通産省的産業政策”,本文将在後面讨論美國國會這樣提問的用意。

表 2 1982—1990 年取得美國專利前 5 位的公司

第1位

第2位

第3位

第4位

第5位

1982

通用

日立

RCA

IBM

西門子

1983

通用

IBM

AT&T

RCA

日立

1984

通用

IBM

日立

東芝

AT&T

1985

通用

東芝

日立

IBM

AT&T

1986

日立

通用

東芝

IBM

佳能

1987

佳能

日立

東芝

通用

飛利浦

1988

日立

東芝

佳能

通用

富士相機

1989

日立

東芝

佳能

富士相機

通用

1990

日立

東芝

佳能

三菱電機

通用

在結構協議中協調知識産權事宜

美國政府認為日本專利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屬于“非關稅壁壘”,相應的磋商應該在經貿談判中進行。因此,兩國政府決定在日美貿易委員會設置“知識産權工作委員會”,這是兩國政府之間進行貿易有關的協議時,第一次設立知識産權方面的專門委員會。從 1988 年 8 月知識産權專門委員會成立到 1994 年 6 月日美結構協議達成,雖然日美兩國都發生了政權變化,但這個委員會一直在日美結構談判中占有一席之地,并為在最終的結構協議中體現知識産權内容作出了實質性貢獻。在 1994 年 8 月基本達成的《日美專利協議》中,體現了兩國對對方關心事項積極應對的态度和措施。

當今世界的知識産權與國際貿易關系

知識産權在日美貿易摩擦中的地位和作用,比較充分地表現了當今世界知識産權與國際貿易的關系。

知識産權是國際貿易摩擦的引爆劑。日美高技術領域貿易摩擦發生期,正是美國知識産權制度調整期和國際知識産權制度改革期。這 3 個時期的重疊,容易使人誇大知識産權因素在日美貿易摩擦中的地位和作用。日本在高技術領域的崛起,給美國敲響了國際貿易的警鐘。但美國當時面臨的問題,絕不止國際貿易一項。越南戰争和石油危機對美國的沖擊,直接把美國經濟帶入了“滞脹”的泥淖。美國在當時所實施的包括強化知識産權保護政策在内的一系列舉措,目的都是促使美國經濟沖破“滞脹”困局。可以說,知識産權是國際貿易摩擦的引爆劑,但不是解決國際貿易摩擦的核武器。

知識産權是管理國際貿易的重要工具。美國的知識産權政策具有濃厚的政治色彩,美國利用日美貿易摩擦,極大地強化了知識産權在管理國際貿易中的功能。美國一貫重視利用其國内法律管理國際貿易,日美貿易摩擦最膠着的 20 世紀 80 年代中期,美國反複修改貿易法案,完善了“301 條款”制度,設立了專門針對知識産權保護問題的“特殊301 條款”,空前提高了知識産權在處理國際貿易實務(包括國際貿易摩擦)中的地位和作用。1994 年,世界貿易組織(WTO)成立,《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産權協議》(TRIPs)作為世界貿易組織的 3 個基礎性協議之一誕生,進一步強化了知識産權對國際貿易的管理作用。

知識産權政策是國際政治經濟格局的國内反應。知識産權是國際化程度最高的國家政策。日美貿易摩擦期間日美兩國知識産權政策演變,是觀察國家知識産權政策與國際經貿格局的極佳樣闆。無論是美國的加強知識産權保護政策,還是日本的國際協調政策,都是當時國際政經格局的一種反應。這種反應有時是主動、即時的,如美國的;有時是被動、延遲的,如日本的。無論是哪種情況,國家利益都是最高優先目标。

結合我國情況來看,我國的知識産權保護制度與政策經曆了從被動到主動的道路。改革開放後,我國陸續建立了覆蓋商标、專利、版權等内容的知識産權保護體系,并對相關法律進行多次修改和完善。一方面,知識産權政策的演變是适應國内經濟社會的發展的需要。例如,在我國提出建設創新型國家的背景下制定了《國家知識産權戰略綱要》。另一方面,也是參與國際交往的需要。随着我國參與全球化進程的不斷深入,國内外企業都對知識産權保護提出新的要求,推動了知識産權政策的發展。

對我國的啟示

1979 年中美正式建交以來,知識産權一直是兩國關系中的重要議題。在過去的一段時間裡,我國在這個議題上,采取的是和日本當年類似的策略,即被動、延遲地應對美國的訴求和國際政治經濟格局的變化。這種情況在十八大之後發生了根本改觀。十八大以來,我國以頂層指導性文件為指引、以工作部署性文件為牽引、以法律規範性文件為主體的知識産權保護制度體系日趨完備;司法保護主導、行政保護緊密銜接的知識産權保護制度運行的體制機制基本健全;依照法定程序、廣泛吸收利益關聯各方參與的知識産權保護制度的創設和調整能力持續提高,這些使得我們可以有更多的策略選項。基于對日美貿易摩擦中知識産權作用的研究,提出 4 點啟示。

美國擅長使用一些界定不明的詞語調動民間、輿論和政治資源,形成壓力,迫使競争對手讓步。例如,在對日貿易摩擦期間,美國參議院針對日本知識産權政策提出的 16 個問題中的第一個就是日本“特許廳的審查工作不獨立于通産省的産業政策”。這個問題給人造成的印象是“日本的專利審查不獨立”,而獨立審查是專利審查的基本要求,不能獨立審查的專利制度是不正常的專利制度。美國參議院的這個含義模糊的問題,可能會造成全面否定日本專利審查制度的後果。在此次中美經貿摩擦中,美國對我國的一個類似指責是“強迫技術轉移(Forced Technology Transfer,FTT)”。這個指責很有蠱惑力,特别是有些媒體把美國這個指責和我國保護知識産權不力的一些評論放在一起說的時候,幾乎能夠達到“坐實”的殺傷效果。關于 FTT,美國官方一直沒能明确界定,其用意顯然和對日本的審查不獨立的指責一樣。其實,有些學者已經指出 FTT 說法的經不起推敲之處。我們有必要參考日本應對美國的一貫做法,“以細打粗”,逐一盯對,戳穿對手的邏輯騙局。

積極為在國際貿易中發揮知識産權的管理作用創造條件。用知識産權管理國際貿易,在一定意義上來看,是一種“長臂管理”(Long Arm Management)。美國利用日美貿易摩擦的機會,出台《1988 綜合貿易與競争法》以對《1974 貿易法》(Trade Act of 1974)進行補充,完善了“301 條款”制度,把知識産權與美國的國際貿易挂鈎,為其實施“長臂管理”準備了法律基礎。随着我國科技水平、産業水平和國際貿易水平的提升,要發揮知識産權特長,進行國際貿易管理是一個必然到來的任務。完成好這個任務,除了增強知識産權話語權,還應該參考美國的做法,制定、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在法制基礎上,靈活運用國際化程度最高的知識産權制度,管理國際貿易。

正确認識知識産權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和作用,既不誇大,也不輕視。中美經貿摩擦中的一個主要焦點是知識産權問題,而根本上是大國之間的經濟争霸。随着中國經濟實力和科技實力的崛起,中美之間的差距不斷縮小,美國為維護其全球地位,不可避免地重拾當年對付日本的貿易戰武器。知識産權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和作用,雖然越來越重要,但要認識到其重要性主要體現在關鍵節點、關鍵環節上,而不是國際貿易的全部節點、全部環節。對知識産權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和作用,保持清醒、正确的認識,才能更好地發揮其作用,妥善解決中美經貿摩擦。

戰略性地選擇多個維度對貿易摩擦中的知識産權進行助攻。美國在對日本發動貿易戰的同時,還采取了一系列的金融和彙率舉措來打擊日本經濟。《廣場協議》的簽訂使日元大幅度升值,日本的産品出口競争力降低;美國迫使日本開放金融市場,加速了泡沫的形成,并最終造成泡沫的破裂。這對我們的啟示是,在應對美國故意挑起的貿易争端之時,可以通過選擇具有優勢的領域進行回擊。(作者:劉海波,中國科學院科技戰略咨詢研究院 中國科學院大學公共政策與管理學院;古谷真帆,日本東京大學未來前景研究中心;張亞峰,中國科學院科技戰略咨詢研究院。《中國科學院院刊》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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