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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安遊樂設施事件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6 19:43:26

廣安遊樂設施事件?【問答民法典·以案說法】,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廣安遊樂設施事件?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廣安遊樂設施事件(遊樂項目糾紛頻發)1

廣安遊樂設施事件

【問答民法典·以案說法】

●關鍵詞

新興遊樂項目自甘風險原則侵權責任

●概述

近年來,伴随着全民健身活動的蓬勃開展,一些新興遊樂項目逐漸成為“網紅”運動,諸如攀岩、蹦床、晃橋、蹦極等走入大衆視野。然而,在追逐潮流的同時,因新興遊樂項目引發的安全事故頻頻發生,糾紛呈逐年上升趨勢。

●案例

晏某及朋友共5人前往某一生态農莊經營的蹦床公園内玩耍。進入之前,晏某等人簽署了《入場安全免責須知》,其中載明嚴禁在館内進行危險動作(空翻、轉體等)。晏某稱事發當天是其第一次玩蹦床,玩的過程中沒有工作人員進行指導。其在做空翻時受傷,後未向工作人員反映身體不适,工作人員亦未對其進行急救或采取相應醫療措施。後經醫院診斷為胸12椎體爆裂骨折、胸11棘突骨折。經鑒定,晏某構成十級傷殘。

●法條

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民法典第1176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民法典第1198條)

●專家說法

劉宏豔(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牛欄山法庭庭長)

提高風險防範意識,謹慎選擇遊玩項目

一定的風險性是文體活動固有的特點,這既增強了文體活動的魅力,也構成了其潛在的風險。為避免因噎廢食,自甘風險原則應運而生。

根據自甘風險原則,受害人明知可能遭受來自于特定危險源的風險,仍願意主動介入到該風險當中冒險行事,如最終因該風險而使自身遭受損害,則加害人可以免除或減輕民事責任。民法典第1176條将自甘風險原則正式寫入條文,做出明确規定。本案中,晏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在經營者盡到一定告知提示義務的前提下,仍在初次遊玩時冒險做出高危險性動作,應對自己的受傷負主要責任。

同時,根據案情來看,雖然生态農莊要求晏某簽署了《入場安全免責須知》,但生态農莊未盡到區域區分、引導、确認等安全保障義務,對晏某的傷害應承擔侵權責任,負次要責任。

基于自甘風險原則,新興遊樂項目的參與者應仔細閱讀風險告知,謹慎選擇遊玩項目。監護人要盡到監護責任,防止未成年人為尋求刺激擅自遊玩。

在遊玩過程中,參與者要嚴格遵循遊戲規則,在遊玩中發生危險,要及時撥打急救電話并呼叫管理人員。事故發生後,切莫将門票等憑證随意丢棄,對于能夠證明事發經過或現場的照片、視頻須妥善保存,以減少維權困難。

對經營者而言,應在遊玩場所配置安全設備和急救藥品等,在高危遊玩項目處應至少配備1名着裝醒目的專業技術指導人員,進行遊玩提示、規則講解、動作指引、秩序維護。同時應充分履行告知義務,通過投保人身意外保險等方式,分擔化解相應風險,提升賠付能力。

(光明日報記者靳昊采訪整理)

《光明日報》( 2020年09月03日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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