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說起來很離奇。起初小美(化名)是去應聘健身教練助教,月薪3000元左右,但現在她卻參加着健身教練的培訓,身背近2萬元(本金)的網貸,“我一個學生,每個月還款八九百元。”
當初面試她的人自稱店長,曾約定兩個月培訓期間會支付她1000元每月的“學徒工資”,不過第二個月“店長”就找到她打了“欠條”,上面對方寫的是“成都朗日健身服務有限公司”;但小美記得,招聘時,面試通知寫的是“中體力建健身連鎖管理公司”,而面試的地方是在“亞美氧倉”健身房。
記者找到“店長”和位于龍泉驿區的中體力健培訓學校時,他們均強調:與學員的溝通、建議過程是透明、自願、“沒有欺騙”,問題之所以會發生,全因“店長”的“朗日健身”經營不善——盡管從“朗日健身”成立到寫“欠條”不過一個半月,而“朗日健身”租賃的場地不過一兩個月。
進一步的暗訪調查中,培訓學校透露了他們與“店長”的合作方式:推薦一個學生過去培訓,可以返款5000-7000元不等,而所謂“學徒工資”也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其實就是讓學員多交2000元培訓費用。
“奇怪的招聘”:
還沒上班就辦了貸款……
小美現在還是個學生,她的奇怪“應聘”經曆要從2020年10月說起。
小美回憶,2020年10月下旬,自己在網上看到“健身教練助教”的招聘。印象中,崗位描述裡工作内容不複雜,“幫助教練安排會員時間,整理健身器材等”,月薪大約3000元。在網上聊過之後,對方給她發來了面試通知:“中體力建健身連鎖管理公司正式邀請您……面試,面試地址為……亞美氧倉健身人事部……”
面試通知(圖據受訪者)
小美告訴記者,“面試時我前後還有一兩個人。”面試時小美見到了自稱店長的李某,讨論過“健身教練助理”這個職位後,對方換了話題,“他說,助教沒有什麼提升空間,工資不高,建議我去做教練。”不過小美坦言自己零基礎,“他說可以推薦我去合作的學校培訓,學習兩個月後考了證,可以推薦去健身房工作。”至于培訓費,“他說要1萬多,但是培訓的兩個月,會給我們1000元每月的學徒工資。”
回家和父母商量後,小美又回到“亞美氧倉”,找到李某以及其員工,“試了好多個網貸APP,有3個通過了,貸款費用支付的是培訓費用。之後,小美就去了位于龍泉驿區的“中體力健精英專修學院”開始培訓,準備考證後做健身教練。
第一個月的“學徒工資”,李某在2020年11月底給了小美,“分開給的,微信200元,支付寶800元。”但第二個月的“學徒工資”卻一直沒有着落,直到12月22日對方來學校,提出打“欠條”。
小美的一個網貸(圖據受訪者)
“學徒工資”就發了一個月
第二個月打“欠條”
小美當時錄了音,其中,李某以及其同行人員反複稱,因為今年虧損嚴重,不僅無法支付小美的1000元,還欠了員工工資未結清,錄音中他們稱“不止你們的,我們還有其他的……資金壓力很大的。”
小美的一個網貸(圖據受訪者)
考慮到自己每個月有八九百元的還款壓力,小美提出希望對方支付一半即500元,但李某等人仍然表示無能為力。在他們的反複要求下,小美同意了李某等人的提議,即李某等人出具一份“欠條”。“欠條”由李某寫就并署名和按手印,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給小美的“欠條”上寫道:
【成都朗日健身服務有限公司,由于資金問題和****協商 經同意于2021年6月份以前支付欠款1000元,期間不得以任何借口無理取鬧,否則不予支付。】
店長寫給小美的“欠條”(圖據受訪者)
李某等人沒有同意蓋公司的公章,稱李某就是法人代表,由他“簽字”。盡管小美等還沒有考核拿證,李某等人則建議可以去外面帶課,“去教單車,那是團課。”李某等人說道。
小美告訴紅星新聞記者,那天李某等人在學校給其他人也寫了好幾份這樣的“欠條”,“應該都是通過他們進來培訓的,都和我差不多的遭遇,具體人數10人左右吧,有的人一個月的學徒工資都沒拿到。”
李某等人還稱,這之後他們就要回老家。“大家心裡很不安。”小美說道。
亞美氧倉:
李某隻是租用我們的場地
小美很着急,因為自己每個月需要還貸款,家裡人也很生氣:明明是去找工作的,怎麼沒拿到工資,還欠了将近兩萬塊錢的貸款呢?
她與“李某”簽訂的合同上,對方(甲方)用“朗日健身”的章,合同裡有甲方培訓、甲方頒發結業證書、甲方推薦工作等說法。李某、亞美氧倉、中體力健、朗日健身……他們是什麼關系?小美到現在也沒搞清楚。
小美與“朗日健身”的合同(圖據受訪者)
7日下午,紅星新聞記者來到位于高升橋附近的亞美氧倉健身房。這裡正常營業,前台兩位工作人員稱,此前确實出租場地給了李某,“租給他們兩個月,人員在這裡統一面試,培訓是在龍泉那邊;2020年11月份做完了就沒來了。”他們也建議去龍泉的中體力健學校去找人,在他們看來,“李某是學校的人。”
至于“朗日健身”,“亞美氧倉”的工作人員表示“不知道”。不過天眼查資料顯示,“朗日健身”直到2020年11月11日才注冊成立。根據工商信息上的地址,記者找了過去,發現是成都一小區内的民房,門口擺放着鞋子,多次敲門無人開門。
李某和培訓學校強調:
“沒有欺騙”“沒有強制”
給小美等的“欠條”上,李某留了自己的電話。紅星新聞記者聯系上李某時,他表示自己已經回了老家。
按照李某的說法,他們曾租用其他健身房的場地以及器材,但因為虧損做不下去。記者提出希望能去其租用過的場地看一下,他表示:“已經到期了,就租了一兩個月。”雖然從公司注冊到李某寫“欠條”不過一個半月,場地租用時間也隻有一兩個月,但是李某屢次強調公司遭遇了“經營不善”。
為什麼面試通知以“中體力健”名義?李某解釋稱:“當時營業執照還在辦理,我們和中體力健是合作關系,在中體力健進行培訓。”怎麼理解這種合作呢?按照他的說法,招聘助教并不一定就要做助教,他這樣說:“我們做招聘,對每個人都給一些個人建議……他是個成年人,覺得很不錯他才會去做,他選擇做哪個工作,是他們的權利。”他直言,推薦學生去培訓會有一些返款,不過他聲稱,給完學員的培訓費用後,落到自己手上的還剩下3000多元,“要支付員工工資、場地費……虧損了。”
“現在欠學員大約8000元,我不會因為這個跑路。”對于欠的“學徒工資”,李某并不回避。但他強調的是:當時他們建議小美等人做教練、貸款培訓,過程中“沒有欺騙”“沒有強制”。
而“中體力健”方面同樣強調,李某與學員之間清晰、透明、自願。中體力健位于龍泉的培訓學院負責人李某生稱,他們與李某之間互相獨立。為什麼面試通知上會出現“中體力健”?李某生解釋稱:“我們為李某提供條件篩選,有些人做不了健身教練。”中體力健與李某屬于合作關系,即李某那邊有想學健身教練的,“可以推薦到我們學院來。”李某生也強調:過程中遵循透明、清晰以及學生自願的原則,“大家都有獨立人格,有培訓協議的。”
小美的一個網貸(圖據受訪者)
如何看待有學員認為,遭遇了朗日健身和中體力健的“套路騙局”,即以招聘之名行招生之實?李某也承認,看起來确實有這個感覺,但他繼續強調,事情是因為公司經營不善;李某生則強調,“要以事實為依據”。
暗訪:李某與李某生的合作——
一人返款5000-7000元 “學徒工資”出在“羊”身上
另一方面,紅星新聞記者也以健身房尋求合作的名義,通過“中體力健”網站上的咨詢電話,聯系上了學院負責人李某生,天眼查的資料顯示,他同時也是“四川中健體聯健身管理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龍泉驿區“中體力健”的培訓學校即屬該公司旗下。談及合作,李某生直言,學院與大學城附近的一些健身房都有合作,“它們會成為我們的定點招生單位,這種招生的市場分成就與常規的一個人1000元分成不一樣。”
中體力健在龍泉驿區的培訓學校
李某生介紹,成為了招生合作單位,款到賬之後會進行返款,其中一種模式被稱為傳統模式,兩個月1.48萬元培訓費、三個月1.68萬元、四個月1.98萬元;另一種模式被稱為“帶薪模式”,即類似小美等人的模式:每個月支付給學員一定工資,“學生會覺得可能帶薪要好一些。”李某生說道。“帶薪模式”下,兩個月的培訓費是1.68萬元——多出來的2000元,成為所謂“學徒工資”。
小美與中體力健的培訓協議(圖據受訪者)
具體來說,傳統模式中,如果從發布招聘信息到面試全包的話,隻需要将一筆費用交給學校就可以,這樣的話可以返款5000-7000元;若是隻向培訓學校提供學員信息的話,“考慮到很多事情是學院來做,返現就會少一些。”
至于工作,他表示學院會推薦到合作的健身房,隻是工作以後學員會面臨各種壓力,“我們可以在合作上把這個問題規避掉。”紅星新聞記者也提到李某,李某生表示:“李某是我們學校的招生渠道。”
為何有這樣比例返款以及出在學員身上的“學徒工資”,李某依然要寫“欠條”呢?再聯系上李某的時候,他稱:“虧得太多了。”
投訴後相關部門介入
律師:存在商業騙局的可能性
就小美的遭遇,記者咨詢了武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一位工作人員直言,類似的情況并不少見,他建議小美等人撥打12345市長公開電話,“事情裡面還涉及到網絡貸款,最後可能需要多個部門聯合辦理。”
12日上午,小美撥打了12345,記者注意到,當天上午11點半武侯區以及龍泉驿區人社局先後簽收工單。武侯區人社局政策法規和信訪科一位工作人員表示,小美反映的内容将轉交業務科室判斷處理,他也指出,其中涉及的網貸、存疑的騙局可能在其他部門的職權範圍。
小美向12345投訴
四川及第律師事務所律師邢連超認為,這個事件很值得調查,目前看來存在商業騙局的可能性,即“以招聘為名實際是推薦培訓”,并且高昂的培訓費用也很難說合理,中間還涉及網絡貸款,使得一些沒有支付能力的人入局。“這種操作手法隐蔽性很強。”邢連超表示,如果大範圍、經常性的這麼做,“詐騙的嫌疑是很大的。”在他看來,公安機關應該介入,另外一方面,我們國家的法律體系對于類似的商業騙局應該加大處罰。邢連超也提醒,老年人、學生以及初出校門的群體尤其需要注意。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劉秀認為,根據《勞動法》《職業教育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崗前培訓是其應見的法定義務,同時也是勞動者享有的法定權利。正常的用人單位招聘員工,是不會收取員工培訓費用的,“用人單位收取勞動者培訓費是違法行為。”他表示,本案中的用人單位存在“假招聘”可能,即借招聘之名從事中介之實,建議勞動者向公安、勞動等部門舉報。
(來源: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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