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父母不具有撫養子女的經濟能力,在這樣的情況下可能會把子女送給他人收養,但這樣的情況下其實可能根本沒有按照國家的規定辦理收養手續,這對當事人來講都是很不利的。那根據法律中的規定,當事人之間自願送收養犯法嗎?
網友咨詢:家裡有困難養不起孩子,想把孩子送人,違法嗎?
浙江欣泰律師事務所高仁剛律師解答:
自願送收養這樣的行為不犯法,但要是父母打算借送養孩子的名義實際進行買賣的話,這樣的行為就會構成拐賣兒童罪。收養小孩必須要通過福利院辦理手續,私下撿、收養是不合法的
送養人需提供的手續有:
(1)送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組織作監護人的,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2)提交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高仁剛律師解析:
生父母為送養人的,應當提交與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還應當提交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的證明。其中,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
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輩旁系血親收養的,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與收養人有親屬關系的證明。
自願送收養的條件:
(一)必須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的生父母。但父母對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
(二)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自己子女。但收養三代以内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
(三)如果被收養人是沒有父母的孤兒,其監護人可作為送養人,但必須征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如果被收養人是無監護人的孤兒,社會福利機構可以作為送養人。
(四)生父母送養子女,須父母共同送養。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
根據《收養法》,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多項法定條件才具備收養資格,且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若收養人符合法定條件,也應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收養登記,該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根據我國收養子女的相關規定,收養小孩必須辦理相應的收養登記手續,需要提供收養申請書、身份證、戶口簿、居委會和計生部門的證明等資料。
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明确規定了,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兒童的行為之一的,即涉嫌構成拐賣兒童罪,有可能被處以五年以上直至死刑的嚴厲處罰。第二百四十一條則規定了,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的,也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社會福利機構為送養人的,應當提交棄嬰、兒童進入社會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或者孤兒童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監護人為送養人的,應當提交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孤兒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或者被收養人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對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
高仁剛律師,畢業于浙江大學法律專業本科,現為浙江欣泰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從業期間,共辦理300多件訴訟案件,具有深厚的法學理論功底及豐富的庭審實踐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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