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國的勞動法,法定節假日和公休日上班算作加班的情況,與平時上班的工資是不一樣的,用人單位要求員工在法定的節假日加班的,需要支付員工的工資不低于平時上班的三倍,用人單位要求員工在公休日加班,而且後面不給補休的,支付給員工的工資不低于平時工資的兩倍。如果給了補休,那麼就不用給加班費了。如果是用人單位延長了勞動者的上班時間,那麼加班時間段的工資不應該低于平時工資的一點五倍。
如果用人單位要求員工加班了卻沒有支付加班費的話,勞動者可以直接和所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向所在單位所要應得的加班費,并且可以所要經濟賠償金。遇到這種情況可以向有關的勞動部門投訴,或者去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索要加班費和經濟賠償金。不給加班費的情況符合我國合同法解約的情況,除此以外還有,沒有給員工提供應有的勞動保障條件和工作環境;沒有給勞動者繳納所需的社保;用人單位存在違法犯罪的行為,對勞動者的權益造成了損害。滿足以下條件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索要經濟賠償:上述說到的解除合同并索要賠償金;勞動者沒有得到用人單位提供的保障,包括人身保障和薪資保障。
還有一種情況是工傷,如果存在休假期,也是要支付勞動者費用的。如果職工在工作過程中因為突發事故受到傷害,不能繼續進行工作,需要到醫院接受治療的,屬于接受工傷醫療。停工接受治療的階段為帶薪治療,即不需要進行工作,但原來所有的工資也好,福利也好,一切待遇應該跟正常上班一樣,由所在的企業單位按照月份進行支付,保障職工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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