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檢查出的病算既往病史麼?有朋友問:投保的某期醫療險,被以“既往症”的理由拒賠了,但是在投保時,健康告知裡并沒有詢問這個疾病史啊?,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剛檢查出的病算既往病史麼?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有朋友問:投保的某期醫療險,被以“既往症”的理由拒賠了,但是在投保時,健康告知裡并沒有詢問這個疾病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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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症”這個詞對于大部分人很陌生,但當你想要配置或者已經配置好了醫療險,那“既往症”便非常重要,因為它是絕大部分“醫療險”理賠糾紛的導火索。
我們平日裡接觸到的絕大部分醫療險,條款中明确寫着對于“既往症”免責,因此會出現很多人買了醫療險,以為什麼都管,報銷時出現了猝不及防的“拒賠”。
案例回顧
01 保單載明對既往症,保險公司不予以理賠
2019年1月,徐某在大地财保投保了“天地關愛百萬醫療”,保險期間為2019年1月20日至2020年1月19日。投保須知載明:“本公司對既往症不承擔任何保險責任。既往症:指在保險人對其保險責任生效前被保險人已就此接受診斷、醫學咨詢或者治療,或者服用藥物,或者顯現症狀的疾病或者損傷。”
02 病史記載,腰背部及雙側臀部酸脹不适等5年餘
2019年3月8日,徐某入住長征醫院住院治療。在長征醫院的入院記錄現病史部分記載:患者于5年前出現腰背部及雙側臀部酸脹不适等;首次病程記錄中記載:病例特點為慢性起病,慢性病程;診斷依據為患者既往病史明确,症狀體征明顯等。3月13日出院,出院診斷為:腰椎管狹窄症、腰椎間盤突出症。
嗣後,徐某向大地财保索賠,大地财保根據“涉案保單責任免除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被保險人在首次投保本保險前已有的傷害或疾病,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為由拒賠。
03 原告病史記載的症狀是否應歸入既往症?
大地财保:
原告患病五年有餘應屬于既往症,故本案原告所患疾病不屬于保險責任範圍之内的保險事故,我司不應進行理賠。
徐某:
1. 本次投保系通過被告公司業務員進行,被告對“既往症”不屬于保險責任範圍未盡到明确說明義務,故該免責條款對原告無效。
2. 原告僅五年前出現腰背部及雙側臀部酸脹等身體不适,并未對此進行就醫咨詢、确診或服藥,被告也未要求原告在投保時進行體檢,故原告本身情況也不屬于既往症,被告應予以理賠。
04 既往症屬免責條款,未明确說明不産生效力
1. 關于理賠義務。
被告雖提供了相關證據用以證明原告的病症屬于既往症的範疇,但該條款屬格式條款,且為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根據法律規定應在保險單中予以明示,并對該條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說明,而被告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已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說明義務,故該條款不産生效力。
2. 關于被告認為原告出現就診時所描述的“出現腰背部及雙側臀部酸脹不适等”症狀應歸入既往症而不予理賠。
審理中,原、被告均認可原告未存在接受診斷、醫學咨詢或者治療,或者服務藥物等情況,被告僅概括描述其具有“出現腰背部及雙側臀部酸脹不适”,本案中如将原告曾經出現的各類不适均理解為後續确診疾病的有關症狀,則将不适當地縮小保險公司的責任範圍,損害被保險人的合法權利,故對此主張難以采納。
寫在最後
既往症,是指被保險人在投保之前,身體上已經發生的疾病或者健康上的異常。簡單來說,就是投保前身上已經有的毛病,醫療險不保。不同醫療險對于既往症的描述并不相同,所以選擇醫療險時,盡量選擇對既往症定義寬松的。
需要注意的是:那些投保前,已經完全治愈,或影響不大的疾病,比如急性肺炎、上呼吸道感染、急性胃腸炎、急性闌尾炎、輕微擦傷等,不會被視為既往症。隻有合同生效前,疾病仍在治療中或症狀還未完全消失才算,保險公司才不賠。
另外,投保時,你主動告知保險公司,或保險公司從其他途徑知道你罹患了某些疾病,但依然承保了,此後就不能因為“既往症”來拒絕賠償。
說了這麼多關于既往症的問題,如果沒有任何既往症,一切既簡約又簡單,所以建議大家趁早趁健康投保。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内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說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說明的,該條款不産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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