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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怎樣判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01 07:11:22

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怎樣判?【裁判要旨】1、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案件從犯罪人員組成到各自的分工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方面都符合犯罪集團的特征,故對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案被告人的涉案金額應根據《刑法》中關于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和其他參加者的規定分别認定處罰,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怎樣判?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怎樣判(在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中如何認定犯罪集團)1

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怎樣判

【裁判要旨】

1、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案件從犯罪人員組成到各自的分工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方面都符合犯罪集團的特征,故對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案被告人的涉案金額應根據《刑法》中關于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和其他參加者的規定分别認定處罰。

2、在涉及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果已經對首要分子和其他參加者的涉案金額做了區分,其他參加者在其參與的部分犯罪中隻要符合從犯的認定條件時應對其按照從犯的規定處罰,這樣處理不屬于重複評價,而是罪刑相适應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體現。

3、共同犯罪中在主犯未判決的情況下,隻要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能證明其他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就應該對其認定為從犯進行處罰。

【案情介紹】

2015年7月,被告人楊X在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擔任前台、兼任業務員期間,夥同肖X暋、肖X楠(均系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未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通過發傳單和口頭宣傳的形式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存款。具體作案方式如下:被告人楊X招攬到投資人後将投資人帶到公司,由同案肖X暋、肖X楠與投資人進一步宣傳并帶客戶去所謂的項目地點進行考察後簽訂相關合同,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經司法會計鑒定,被告人楊坤對外招攬不特定投資人員1人,吸收存款人民币100萬元。

【辯護意見】

初犯、偶犯,主觀惡性較小,所起作用較小,屬于從犯,建議法庭适用緩刑。

【裁判結果】

被告人楊X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二萬元。

【裁判理由】

1、楊X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已構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

2、雖然楊X作為與投資人的直接接觸人,但并不是吸納資金主要行為的實行人,在以被告人肖X暋、肖X楠為首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依法對其減輕處罰并适用緩刑。

3、被告人知道公司或個人都沒有從事金融業務的資質的情況下,認為公司有營業執照就可以從事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納資金的業務,不知道這種的行為的違法性後果,其主觀方面已達到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标準,即明知沒有資質而去參與從事相關業務,對其行為違法性的認識與否并不影響罪名的成立。

【案例評析】

本案涉及到三個核心法律問題:

第一、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中犯罪集團的認定問題。

第二、在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案中區分了其他參加者涉案金額的情況下,能否再次對其他參加者區分主從犯?

第三、共同犯罪中主犯未判決,能否對其他共同犯罪人認定為從犯定罪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公訴人提出對于被告人楊X的金額隻認定為一百萬,而對肖某某等人的金額認定高達二千多萬,在犯罪數額已經做了區分的情況下,不應在本案中再區分主從犯。該公訴意見混淆了犯罪集團中首要分子以及其他參加者的分别處罰的規定和主從犯認定這兩個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當前辦理犯罪集團罪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解答》),刑事犯罪集團一般應具備下列基本特征:第一、人數較多(3人以上)重要成員固定或基本固定;第二、經常糾結在一起進行一種或數種嚴重的刑事犯罪活動;第三、有明顯的首要分子,有的首要分子是在糾集過程中形成的,有的時候首要分子在糾結開始就是組織者和領導者;第四、有預謀地實施犯罪活動;第五、不論作案次數多少,對社會造成的危害或具有的危害性都很嚴重。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案件在犯罪人員組成、各自的分工以及社會的危害程度等方面都符合犯罪集團的特征,故對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案中的被告人的涉案金額應根據《刑法》中關于犯罪集團中首要分子和其他參加者的規定分别認定處罰。

根據《解答》的規定,刑事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該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首要分子應對該集團經過預謀有共同故意的全部罪行負責。集團的其他成員應該按照其地位和作用分别對其參與實施的具體罪行負責。故上述公訴人所提在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案中對不同參與人認定的涉案金額不同已經是對被告人各自的作用做了區分的公訴意見,隻是對刑事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和其他成員在犯罪集團罪中所涉及的犯罪做的區分。

對于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中起到不同作用的被告人在法律适用上應區别對待,要綜合犯罪分子作用的大小和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主觀惡性等因素全面考量。做到定罪量刑符合罪刑相适應原則。本案中雖然被告人楊X作為與投資人的直接接觸人,但并不是吸納資金主要行為的實行人,被告人楊X在以被告人肖X暋、肖X楠為首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故應認定為從犯。根據被告人楊X在參與非法吸收公衆存款人民币100萬這部分的作用去認定為從犯,這并不涉及到重複評價的問題,而是罪刑責相适應原則在具體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應用,也是對犯罪集團和從犯的法律概念在案件審理中的正确理解适用。

對于共同犯罪中主犯未判決可否對其他共同犯罪認定為從犯的問題,在審理案件過程當中存在以下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主犯還未判決認定從犯不妥。如果在主犯的案件當中并沒有提到主從犯,那案件整體上會受到影響,不利于事實統一評價和法律适用,甚至會出現同案不同判的現象,造成定罪不準,量刑失當的問題。第二種意見認為主犯雖未判決,隻要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對指控犯罪事實舉證的證據确實充分,即可對被告人定罪處罰。理由是現有法律雖未有明确直接規定共同犯罪中主犯雖未判決可以對從犯定罪處罰的規定,但仍可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尋得相關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對公訴案件,起訴書中有明确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開庭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00條規定,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依法應當作出有罪或無罪判決。上述法律條款從審理到作出判決的條件是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即共同犯罪中在主犯未判決的情況下,隻要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能證明其他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就應該對其認定為從犯進行處罰,不能因其他主犯未判決而不審不判。這也符合刑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行為、提高結案效率、節省司法資源和對犯罪分子不枉不縱的基本司法要求。

綜上,合議庭最終采納了第二種意見:與本案相關聯的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案的主犯雖未判決,但本案被告人楊坤在其參與的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故依法應對其認定為從犯定罪處罰。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案例索引:(2019)雲0102刑初9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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