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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非法采煤的通知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9-14 10:58:38

公司非法采煤的通知(建設項目導緻礦産壓覆的)1

建設項目導緻礦産壓覆的,企業在談判過程當中應當注意哪些問題?最近,我們在辦理案件過程當中,遇到過很多這種建設項目導緻的礦産壓覆,比如常見的是煤礦、鐵礦或者是其他的稀有金屬的礦産導緻被壓覆的,在談判過程當中很多企業主往往會遇到一些問題。比如說像我們最近接到多個吉林的客戶,企業主說:我不想打官司,但是我又想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何才能不打官司更大限度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其實我們楹庭律師所辦理的很多案件都是不用打官司的,很多案件是通過非訴的方式最終達成了幾方都比較滿意的結果。像這種礦産壓覆的案件好多通過非訴就可以得到一個比較好的結果。下面對礦産壓覆類的案件進行簡單的梳理。

1、涉及到礦産壓覆的項目以及糾紛類型都有哪些?

比較常見的是鐵路建設項目、公路建設項目,特别是高速公路建設項目以及機場建設項目。其實除了這些之外,還有很多其他的項目也會導緻礦産的壓覆,比如說管線、線路、電路等等。這些雖然是點狀的,有很多電線的線路是點狀的壓覆一塊兒一塊兒的,也會導緻壓覆。另外,還有水庫和其他的保護區這些項目建設,水庫也往往會壓覆一些礦産,還有其他的建設項目。

1)、補償不合理

常見的一些糾紛類型,其實糾紛的種類有很多,而且五花八門,但是大多數都是比如補償不合法、不合理。關于補償用的不再是依法補償,一定要注意是合理補償。所以換句話也就是隻要不合理,就是不合法的。

2)、壓覆審批文件不合法

這個也比較常見,不要認為說壓覆是不是有文件就是合法的。有的企業主會說:壓覆我們的是某高鐵、高速公路或機場等大型項目,這樣的項目導緻的壓覆能不合法嗎?其實不一定。我們在辦理案件過程當中遇到的大項目中違規的案例也是有的,并不稀奇。

3)、談判地位不平等

這個是普遍面臨的問題,就是地位不平等。一方是擁有行政權的一方相關部門、相關的建設單位和産權單位。另一方是企業。所以,談判地位不平等,包括雙方掌握的信息、擁有的權利,甚至制作文件的能力遠遠不對等。

4)、實際占地位置與批準不一緻

這個也是比較常見的,比如說批準的時候,選址的時候,規劃的時候,初步設計的時候是沿着一條線,也不可能不占,但是在施工的時候偏了,就占用了一些礦産。這個也是比較常見的,不要認為說是不是這個圖紙上、規劃上、設計上不占,實際上就不占,那不一定。大家一定要注意。

5)、補償款發放對象不對

這種情況也是很常見,一般發生在礦業公司有股權糾紛或者說前後發生過股權的轉讓、礦産的轉讓等等,往往會引起一些糾紛。實際經營的主體和登記的主體不一緻,或者說相關部門登記的經營主體和實際經營的主體不一緻,這樣的情況往往也會發生。很多時候就要通過一些訴訟的方式或者非訴的方式來解決。

2、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哪些呢?

談判包括提前談判,然後訴中談判和訴後談判。如果談判不成的,不能解決問題的,進行行政訴訟,包括合法性訴訟、補償的合法性訴訟等等。如果有一些股權糾紛等等,比如說施工引起的糾紛,可能還會引起一些民事訴訟或者民事仲裁,但是,主要的糾紛都在行政訴訟,大家一定要注意。

因為很多企業主向我們反映說遇到了這個問題,但是找了某某專家、律師,他們說雖然是征地占地行為,但是屬于民事糾紛。其實,這類的糾紛是典型的行政糾紛,是典型的信賴保護原則的體現。《行政許可法》第八條規定很清楚,《優化營商環境》第31條也規定很清楚,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議若幹問題的規定也有明确的說明。這類的案子屬于行政訴訟。另外,《土地管理法》當中也規定得非常清楚。

如果發生了征收,如果發生了違反信賴保護原則等等這樣的情況應當如何解決?特别是《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得非常清楚,還有《行政訴訟法解釋》也有相關的規定。

建設項目導緻礦産壓覆類的案件為什麼不建議通過民事訴訟解決?因為按照民事訴訟的相關規定,民事的主體,民事訴訟法包括民事的法律都是平等的保護原被告雙方的權利。如果說雙方地位平等的,那麼沒有問題。如果雙方地位不平等的,比如企業和相關部門的地位一定是不對等的,一個是管理者,一個是被管理者。一個擁有特權,行政權力,另一個是沒有的,這樣的話地位就不是平等的。

所以,《民法》、《民事訴訟法》解決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行政訴訟法解決的是不平等的,一個是相關部門、行政機關,一個是行政相對人之間發生的糾紛。這類的案件一定是行政訴訟,在行政訴訟當中更多的是限制行政機關,保護行政相對人的權益。大家一定要注意,千萬不能走錯了法律程序。很多基本的問題判斷一定要準确。

3、礦産壓覆類的案件,在談判當中一定要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很多企業主說:律師,我們有擔憂,我們不想走訴訟這條路,也就是說我們不想打官司。因為我們覺得打官司有可能會使得雙方關系不太融洽,因為我們将來還要在這塊兒經營發展。

其實,這種心情我們律師非常理解,但是,不能錯誤地認知了一個情況,現在無論是行政方面,還是在行政管理方面,還是在老百姓做事方面都在講依法行政、依法經商、依法行使。依法行政就是大家都是在講法。一定要摒棄原來那種人情社會,過去的已經不符合現在的情況了。另外,無論是礦産壓覆還是補償的問題都是一個公對公的問題,也就是說是相關的部門、行政機關對企業是一個公對公,不是私人之間的矛盾和糾紛。

行政訴訟一般是以行政機關為被告,所以不會導緻企業所擔心的那種情況出現。事實上我們這麼多年以來,特别是近幾年發現這種情況已經完全沒有了。所以大家完全不用擔心,但是企業主的擔心我們律師是可以理解的。

我們很多案子确實通過非訴來圓滿解決的,非訴來解決需要注意以下這些問題:

1)、談判的問題

談判的第一個階段是審批前談判,其實項目在選完址之後産權方、施工方特别是地方的相關部門就開始找企業開展談判,就已經陸陸續續開始找企業開展談判。第一次談判的時候,大家就應該注意所有的東西一定要納入法治的軌道,千萬不要相信某些人的口頭承諾。

怎麼納入法治軌道呢?第一,要制作會議紀要,所說的内容一定要記到會議紀要裡或者備忘錄或者意向性協議。形式無所謂,但是一定要記錄。如果實在不能或者不方便記錄的,也可以錄音錄像,在合法的情況下可以錄音錄像。總之,一定要保存記錄。

最高人民法院的發布過非常有典型意義的案例,2018最高法行再205号。為什麼它具有典型意義?因為它關于會議紀要的定性問題作出了明确的認定。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2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起的訴訟中,第六項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人身權、财産權、合法權益的,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不予答複的,可以依照第72條的規定進行。

關于法定職責,最高人民法院對這個問題進行了深入的剖析。法定職責既包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政機關的職責,也包括上級和本級規範性文件以及三定方案制定的職責。

我們在辦理有的案件過程當中,比如相應的縣級部門進行了補償,但是後來說沒有這個職責。在法律上面也不好找,但是我們通過調查發現相關的省級部門把這個權限曾經委托給縣裡來運作。委托給縣縣級部門來處理,這就是上級或本級規範性文件制定的,還有當地三定方案确定的職責。法定職責還包括行政機關,本來不具有,但是基于行政機關的先行行為、行政允諾、行政協議而形成的職責。

例如行政機關本來在法律上原來沒有此職權,但是基于先行行為,比如說前置的一些行為已經做出了,是在實施一個行為的前置程序,比如說在拆遷中雖然沒有職責,但是前期的評估都是相關的部門來組織的,這就是先行的一些行為。

比如行政允諾,會議紀要包括備忘錄這些都叫行政允諾。行政允諾還有行政協議,行政協議有的,比如說如果備忘錄,或者說意向性協議是由産權單位簽完字了就叫行政協議,不履行行政協議也是違法的,屬于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所以,會議紀要是行政機關常用的公文格式。

原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辦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行政機關的公文是行政機關行政管理過程中行政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第八條也對會議紀要進行了規定。所以,會議紀要是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是行政機關相對人應當遵守的,應當遵守、執行會議紀要既定的行政機關的職責。會議紀要屬于法定職責。如果因為法定職責設定的一些權利義務而不履行的,相關部門可以要求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

2)、實質性談判

之前談判還有審批後補償階段談判最為關鍵,在此之前有可能會達成一些意向性的内容,現在就進入一個實質性的談判。實質性談判裡邊需要注意的内容特别多,審批後在談判過程當中,一定要注意審批文件的合法性。合法性是談判的一個重要的籌碼。到底有沒有文件?合不合法?依據什麼批的?依據的文件合不合法和不合理、必要的程序有沒有進行等等。

3)、補償階段的談判

所補償的法律依據是什麼?權限是什麼?你有沒有權利來跟我談?評估報告是評估機構是誰請的?評估合不合法和不合理?這些談判内容尤為重要。掌握了合法性的問題,合理性的問題,權限的問題可以使咱們掌握優勢地位,起碼達到平等的地位。隻有這樣才能得到一個比較公平的結果。

另外一些細節問題,比如說壓覆礦産的類型,壓迫礦産的儲量等等,這些是不是有專業機關來評估?專業的評估部門是不是會受到相關部門的幹擾等等,這些都需要注意。如果談妥簽訂協議,協議過程當中也是要注意有沒有可執行性。

4)、糾紛産生或訴訟階段的談判

即便進入了訴訟階段,大部分案件也是可以通過協商談判解決的。訴訟階段很有可能走不完,也就是起訴了,如果相關的部門感受到給的壓力了,然後開始談判最終解決問題這類情況。也是比較常見,所以說不要忽略訴訟過程中的談判。另外也不要視而不見,不要把這個問題推向極端化,有可能也會不太好。妥善的解決問題,還是要理性的看待一些糾紛。

所以,糾紛産生之後,在訴訟過程當中的一些談判顯得尤為重要。另外在談判過程當中,大家還可以采取一些自救措施或維權措施。自救和維權措施的方式有很多,每個案子的情況都不一樣。大家可以采取一些自救措施、維權措施來阻止相關項目的違法行為的繼續實施。因為這種補償應當先補償後施工。在沒有補償完成的情況下開始施工的話是不合适的。所以你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當然是合法的一些措施是可以的。

如果企業主也遇到了這樣的情況,大家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考慮:

第一,要對自己遇到的問題的性質準确的定性,比如說民事的問題還是行政的問題?遇到的是什麼問題?應該是行政的問題,一定要定性清楚。第二,盡量多的搜集證據。第三,盡量多的搜集法律法規依據或者案例。第四,制定一個正确的、完善的維權方案。比如說告誰,怎麼告,憑什麼告,事實依據什麼,法律依據是什麼等問題一定要搞清楚。

在遇到類似問題的時候,可以及時地向專業的律師團隊進行咨詢,律師會根據法律規定、地方政策、相關部門的文件通知以及相關的案件判例等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也可以向我們咨詢,行政訴訟糾紛當然要找北京楹庭律師。我們會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地方政策規範性文件的規定、相關案例的規定,結合案件的一些事實證據給出詳細的法律意見,運用法律知識與主管部門協商談判,争取獲得公平、滿意地解決。

本文法律知識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議,如遇同類問題應當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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