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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物業受傷案例

職場 更新时间:2024-11-17 23:14:41

柳州市柳南區宏城綠都小區物業撤場後,幾名業主志願者組成“業主之家”臨時小組接手管理小區,利用停車費等公共收益聘請了保安、保潔,維護小區日常生活。

今年6月,一名女保安在小區上班時騎電動車發生意外,摔成重傷,光住院醫藥費就花了近12萬元。 由于受傷女保安還涉及到後續治療康複,醫藥費該如何賠付成為難題。

秩序員意外受傷 全身多處骨折

該事件當事人雷先生向今報反映稱,他的愛人魏女士,今年58歲,之前一直在該小區擔任秩序員。原來的物業撤場以後,幾名志願者組織成立“業主之家”接管小區,并繼續聘請魏女士擔任秩序員。

“6月15日下午,我老婆到該小區3号崗上班,該崗位需要用‘業主之家’配發的電動車每小時在小區巡邏一次。由于配發的電動車沒有維護保養,刹車失靈,老婆開車時車輛失控撞到了一堵牆,翻車後倒地受傷昏迷。 ”雷先生說,老婆之前也開過這輛車,但都沒有問題,誰料事發當天雨天路滑、刹車失靈、車輛失控,最終釀成悲劇。

小區物業受傷案例(幾名業主接管物業)1

事發後,魏女士被送到柳州市工人醫院進行救治,被診斷為右側肱骨下端骨折(粉碎性骨折)、右側肱骨遠端骨折(粉碎性骨折)、右側髌骨骨折、左側桡骨遠端骨折、多發性顱骨骨折(右眼眶内側壁、右側額窦、上颌窦壁骨折)、多處軟組織挫傷。

小區物業受傷案例(幾名業主接管物業)2

記者在事發處看到,牆體依稀還留下一些劃痕,一旁窗子的不鏽鋼防盜網被撞後出現了彎曲。據雷先生介紹,老婆因為傷勢嚴重,在醫院住院33天,總共花費了近12萬元 (含醫保報銷部分),因為家庭經濟能力有限,在老婆還沒有完全康複的情況下就出院回家養傷了。

小區物業受傷案例(幾名業主接管物業)3

雷先生還稱,事發後“業主之家”墊付了一千多元醫藥費後,就再也沒有付過錢了 。“我們家經濟條件不太好,無力繼續支付醫藥費,實在沒有辦法,隻能把沒有完全康複的老婆接回家慢慢養傷”。

巨額醫藥費存争議 多次協調無果

雷先生認為,魏女士是在上班巡邏時發生意外的,按照相關規定,應屬于工傷,應由聘用方——“業主之家”負責,并承擔相應的醫藥費。不過,讓他意想不到的是,他多次找“業主之家”協商賠償問題,還請了街道和社區幫忙協調,但遲遲無法達成一緻。

小區物業受傷案例(幾名業主接管物業)4

“之前為了解決醫療費問題,街道幫忙協調的時候,街道建議雙方先各出一半,等法院判決後再按判決内容執行。但‘業主之家’則表示隻願意一次性付三萬元,後續問題與他們無關。”雷先生說,他認為這樣不公平,便沒有同意,之後又通過街道的柳南區睦鄰惠社工站調解,但依然沒有達成一緻。

就相關問題,記者聯系了“業主之家”臨時小組成員林女士。她稱,自己隻是志願者,沒有工資和報酬,與雷先生的糾紛最好通過法律途徑解決,随後婉拒了記者的采訪。

記者在柳南區睦鄰惠社工站的調解材料看到,林女士在調解的時候稱魏女士并不會騎電動車,而且同事已經進行勸阻,但是勸阻無效,最終導緻了事故發生。街道司法所的協調方案為魏女士總計12萬元的治療費,去除醫保報銷的6萬元外,剩餘自費部分各出一半。“業主之家”願意先行墊付3萬元治療費,後面再根據責任認定進行處理。不過雷并不同意該方案,無法達成共識。

對此,雷表示“魏女士不會騎車”的說法并不屬實,“我老婆會騎車,不然怎麼會在上班時間騎車去巡邏?”

建議:通過法律途徑解決難題

據了解,該小區去年召開過業主大會,但因各種原因業委會沒能成立起來。在小區物業撤場後,幾名志願者自發成立“業主之家”自管組織,以解決小區無物業管理的問題。銀山街道工作人員介紹說,“業主之家”并非業主委員會,也沒有到相關部門報備。

記者在該小區走訪看到,雖然“業主之家”不是一個合法主體,但是接管小區後通過停車費等公共收益聘請了保安和保潔,而且沒有收取業主物業費,相關的公共收益都向業主進行了公示,得到了不少業主的認可。

記者從參與調解的銀山街道相關工作人員處獲悉,在魏女士手術前曾進行過一次調解,當時雙方達成了一個口頭協議,醫藥費先各出一半,之後經過相關部門認定責任後再通過責任劃分解決争議問題。不過,雙方最終并沒有簽署書面協議。手術結束後又進行了一次調解,傷者家屬提出五十多萬元的賠償費用(含此前的醫藥費、後續手術康複治療費、傷殘費、護理費、交通補貼、精神損失費等),“業主之家”認為數目過大,無法接受。

小區物業受傷案例(幾名業主接管物業)5

由于調解無果,銀山街道工作人員建議雙方走法律程序解決此事。廣西至和律師事務所李發翔律師認為,由于“業主之家”沒有登記備案,因此他們沒有用工權,女保安與“業主之家”不是勞動關系而是提供勞務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南國今報記者黃遠來

來源: 南國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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