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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放快遞站被别人拿走了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1-16 00:40:30

快遞放快遞站被别人拿走了?2021年7月26日,原告通過網絡平台購買商品,由被告負責商品的快遞7月28日,被告的加盟商即第三人的工作人員向原告發送短信,内容為“您的圓通快遞YT567655X已放在牧校快遞超市請及時來取,不取将代您簽收有問題請聯系187x2934”之後,原告将該快件從小區的快遞超市取走,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快遞放快遞站被别人拿走了?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快遞放快遞站被别人拿走了(快遞公司将快遞存放在快遞超市)1

快遞放快遞站被别人拿走了

2021年7月26日,原告通過網絡平台購買商品,由被告負責商品的快遞。7月28日,被告的加盟商即第三人的工作人員向原告發送短信,内容為“您的圓通快遞YT567655X已放在牧校快遞超市請及時來取,不取将代您簽收有問題請聯系187x2934”。之後,原告将該快件從小區的快遞超市取走。

原審原告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擔侵權責任;2.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擔侵權精神損害賠償1000元;3.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提起訴訟支付的交通費損失6元;4.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賠禮道歉;5.由被告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為,《快遞暫行條例》規定“企業事業單位、住宅小區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采取與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簽訂合同、設置快件收寄投遞專門場所等方式,為開展快遞服務提供必要的便利。鼓勵多個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共享末端服務設施,為用戶提供便捷的快遞末端服務。”而快遞超市或快遞驿站即是快件收寄投遞的專門場所,該專門場所的設置,是為了更好的開展快遞服務,更方便用戶随時領取快件。故被告通知原告到快遞超市或快遞驿站領取快件并不違法亦不違約。當然,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如果被告洩露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個人信息,侵害了自然人的人格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原告并沒能提供證據證明被告在快遞服務過程中将知悉的原告個人信息洩露。在通過快遞超市或快遞驿站遞送快件不違法的前提下,不能僅憑快件通過快遞超市或快遞驿站遞送而認定洩露個人信息。綜上,被告的行為并未侵害原告的人格權,原告要求被告承擔侵權責任,本院不予支持。判決如下:駁回原告陳某某的訴訟請求。

陳某某上訴請求:1.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決,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2.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且适用法律錯誤,導緻判決結果錯誤。理由如下:一、知情同意原則應當是處理個人信息的合法性前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處理個人信息的合法性前提應為知情和同意。而原審判決認為“快遞超市或快遞驿站即是快件收寄投遞的專門場所……故被告通知原告到快遞超市或快遞驿站領取快件并不違法亦不違約”,該觀點并不能成立。變更地址不違法的前提必須是取得上訴人的明确同意,而“通知”不等于“同意”。上訴人要強調的是,(1)快遞公司首先應當按照約定的地址投遞;(2)若需變更地址應征得被投遞人的明确同意和許可後方可将快件存放于約定地址以外的場所。否定個人信息處理自我決定權的情形下,一切後續行為均為非法,“更好更方便的服務”也是完全沒有根據的,正所謂“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二、被上訴人未經上訴人明确同意即将包含上訴人個人信息的快件存放于約定投遞地址以外的場所,已經造成個人信息的洩露,侵權後果已經産生。被上訴人自認将快遞存放于約定地址以外的場所,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九十三條第四項的規定,可以直接推定圓通公司的行為已經讓上訴人的個人信息處于未經允許的公開狀态。綜上,被上訴人的投遞行為喪失合法性,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如不能合理考察客觀事實,勢必會造成判決的錯誤,産生嚴重偏離的社會導向性錯誤。請求二審法院綜合本案客觀事實,作出能夠經得起時間和曆史檢驗的正确判決。

圓通速遞有限公司辯稱,1.被上訴人不存在侵權行為,不是本案的适格主體,錦州市快遞人員均為本案第三人的職工或外聘人員或者是合作人員,錦州市内的快遞收派均由本案第三人自行組織完成,具體責任由其承擔,第三人與圓通之間是特許經營活動關系;2.上訴人并未舉證證明其具體的個人信息種類範圍,一審期間我們已經提出了這個問題,該快遞面單是郵寄人與快遞公司的合同關系,快遞面單登載的上訴人信息均是由郵寄人填寫的,滿足了國家對快遞實名制的要求,該信息完全符合合同要求,及現行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屬于可以不經信息所有人許可的使用範圍;3.本案所涉及的快件投遞之前已經有信息告知上訴人投遞到快遞驿站,實際上上訴人也到驿站進行了領取,所以不存在侵犯上訴人個人信息的事實。

錦州市中誠物流有限責任公司辯稱,同意被上訴人圓通速遞有限公司意見。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屬實,二審法院予以确認。

二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原審第三人錦州市中誠物流有限責任公司在未經上訴人同意的情況下,即向上訴人發送短信,表示上訴人的快遞已放在快遞超市,請及時領取,不取将代上訴人簽收。此行為擅自改變了快遞的投送地點,确系不當。但根據以上法律規定,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承擔侵權責任,須證明其因被上訴人過錯造成了自身的損害,本案中上訴人雖然提供了相應證據,但不能證明因被上訴人及原審第三人的行為而受到了實際損害,故其要求侵權損害賠償依據不足,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應承擔不利的後果。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應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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