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職業傷害保障工作?數字經濟時代,快遞小哥、外賣騎手、網約車司機等靈活就業勞動者撐起零工經濟新業态這個龐大勞動者群體日益凸顯的工傷風險,成為全社會關注的重要話題資料照片,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做好職業傷害保障工作?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數字經濟時代,快遞小哥、外賣騎手、網約車司機等靈活就業勞動者撐起零工經濟新業态。這個龐大勞動者群體日益凸顯的工傷風險,成為全社會關注的重要話題。資料照片
有關外賣騎手在送餐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傷,因與平台或站點之間法律關系不明而陷入救濟難題的新聞報道頻出,反映出新業态從業人員的職業傷害保障存在制度短闆。早在2019年8月8日發布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平台經濟規範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就提出,抓緊研究完善平台企業用工和靈活就業等從業人員社會保障政策,開展職業傷害保障試點。在此背景下,我們需要就新就業形态職業傷害保障制度因何而起、與現行工傷保險制度是怎樣的關系、試點将以何種機制實現保障并對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發展産生什麼影響等問題進行探讨。
基于“身份”的現行工傷保險的局限性
現行工傷保險制度是以《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為依據建構的,其邏輯起點是勞動關系下的勞動者身份,也就是說工傷保險的保障對象是已經建立了勞動關系并辦理了工傷參保手續的勞動者。這就形成了勞動關系與工傷保險之間的“綁定關系”,工傷保險因此表現出顯著的身份保障屬性。而從當前司法實踐來看,依據現行勞動關系認定标準,能夠确認組織型平台下的勞動關系,而新業态從業人員屬于靈活就業,無法認定勞動關系,相應地就不能納入工傷保險予以保障。
在《社會保險法》的險種規定上,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均設置了靈活就業人員自願參保的制度入口,而工傷保險并未采取這一開放結構,嚴格限定在勞動關系範圍内,它包括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但不适用于無雇工的工商戶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究其原因,我國現行的勞動法律框架是“民法—勞動法”構成的二分法,将全社會各類勞動形态一分為二地劃分為民法所調整的“獨立性勞動”和勞動法所調整的“從屬性勞動”,靈活就業人員處于勞動二分法的制度空白。然而,新業态引發了就業方式和勞動形态的深度改造,靈活就業的規模和行業不斷擴張,由此導緻二分法下制度空白的擴大。
“身份化”與“去身份化”的兩種保障方案
為應對平台靈活就業人員保障身份缺失的問題,學術界和實務界以現行工傷保險的“勞動者身份”為前置條件,提出了“身份化”與“去身份化”兩種主要方案,都旨在調整“勞動者身份”所劃定的工傷保險适用範圍,以便應和新業态靈活化帶來的保障需求,但二者在改革重點和制度走向上幾乎是相悖的。就其内在邏輯而言,兩種方案都在“身份”話語下展開,但能否适應平台化就業形态的變革,須予以深入剖析和綜合評價。
塑造平台靈活就業人員“勞動者身份”的保障方案
這一方案的出發點是“新業态的勞動定性”,将各類型的新業态全部認定為勞動關系。該方案的核心理由是平台對從業人員的控制力更強,現行勞動關系認定的從屬性标準仍然适用。但是,平台靈活就業職業傷害争議進入司法程序後,法院因其勞動形态的自主性特征很難直接證明平台與從業人員之間已經構成“人格性結合”,而必須對新業态中的“參與—控制”作擴大解釋,需要在較大程度上突破現行勞動關系認定标準,導緻此類判決數量很少。
具體到職業傷害保障問題,在現行工傷保險的制度約束下,一些地方實踐為突破“勞動者身份”與靈活就業之間的區隔,發展出了靈活就業“視為勞動者身份”的工傷保險适用規則。究其實質,“視為勞動者身份”是将現行工傷保險強制套用于辦理勞動人事事務代理手續的一小部分靈活就業人員。既有研究顯示,此種做法不可能适用于新業态。
工傷保險“去身份化”以覆蓋靈活就業的保障方案
與為靈活就業人員“塑造勞動者身份”不同,另一主要方案聚焦工傷保險制度改革本身。這種方案在理論上的基本觀點是“職業風險的普遍性”,作為社會政策的工傷保險制度理所應當為所有勞動者提供必要的職業傷害保障,而不論哪種形态、何種方式的就業。
這一方案關注的是“職業風險”,以此替代“勞動者身份”,作為擴張工傷保險保障範圍的正當性基礎。若是據此實施工傷保險擴面,在制度構造上會發生的效果是工傷保險不再需要一個審查标準,任何為了獲得報酬而給付勞務的行為都可因該過程中的任何損害而主張工傷保險待遇,這在現行制度框架下是無法執行的。
一些地方試點中,為了應對當前最為突出的新業态職業風險問題,進行某種折中化處理,在“松綁”的思路指引下探索“單工傷”即單項參加工傷保險的保障模式。但是,該保障模式的建構有三個症結性問題。一是新業态與靈活就業兩個概念本身缺乏明确界定和構成要件,将導緻工傷保險的适用邊界不可控。二是,我國工傷保險制度并未實現完全社會化,用人單位在參保工傷并繳費後仍須承擔一定的保障義務,如果從業人員在某個平台短時間靈活就業期間發生傷害事故,就會産生雙方權責不匹配等問題。三是,工傷保險作為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而“單工傷”試點由于自身制度結構不完整以及上位法依據不足等問題,難以強制平台參保。
超越身份的“行為風險保障”及其制度展開
工傷保險的本質是将雇主責任塑造為社會化風險分擔機制,旨在克服侵權法下勞動者維護權益的種種弊端,看待工傷保險不能僅從“社會政策”的定位予以抽象認識,而必須依托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的内在機理。
新業态從業人員“類雇員身份”構造及其保障方案
新業态職業傷害保障的要旨,應是解決新業态所塑造之勞動形态的靈活就業特征使得現行勞動法越來越難以解釋和規制的問題。為了闡釋靈活就業人員相對平台的弱勢地位,“類雇員”理論引入本土勞動知識體系,以便建構适應新業态的規制模式。
類雇員又稱“類似勞動者”,根據德國《集體協議法》(TVG)的界定,類雇員是指具有經濟從屬性并且像勞動者一樣具有保護需求的人。借助這一理論框架,給付勞動的主體因人格從屬性與經濟從屬性的拆分與重組,劃分為同時兼具人格與經濟從屬性的勞動者、無人格從屬性而有經濟從屬性的類雇員。前者對應現行勞動法所保護的勞動者,後者因我國缺乏對靈活就業人員專門的保障機制而歸為民法調整,将“民法—勞動法”二分法下的制度空白予以具象化。平台靈活就業人員藉由類雇員身份突破了二分法的制約,根據新業态行業的差異性,按照“民法做加法”的進路逐步建構獨立于現行勞動法的保障制度體系。
人社部56号文将依托互聯網平台就業的新就業形态分為三種類型:符合确立勞動關系情形的,企業應當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不完全符合确立勞動關系情形但企業對勞動者進行勞動管理(簡稱不完全符合确立勞動關系情形)的,指導企業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協議,合理确定企業與勞動者的權利義務;個人依托平台自主開展經營活動、從事自由職業的,按照民事法律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其中,“不完全符合确立勞動關系情形”意味着我國增加了第三種勞動形态,對應“平台靈活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試點”。
類雇員身份為新業态職業風險保障制度的建構提供了一個基點,将這一新勞動形态的職業風險與勞動關系下工傷風險區分開,進而跳出現行工傷保險制度探索新的保障機制。為此,有一些學者也提出了獨立于工傷保險的職業風險保障方案。
“類雇員身份”下的權益拆解與職業風險認定的“行為化”
如何對“類雇員”界定。在域外實踐中,類雇員的界定主要采取“收入占比标準”,即勞務提供者從單一或主要合同相對方取得的報酬占其總收入的比例,達到一定比例可證明存在“經濟上的依賴性”,例如德國的标準是50%以上,西班牙的标準是75%以上。
“類雇員身份”構造的首要意義是将平台靈活就業的職業傷害保障建構路徑從現行工傷保險中分離出來,确定獨立發展的制度走向。其次是将“類雇員”的權益拆解,區分為“單次行為權益”與“持續關系權益”。“單次行為權益”是指即便一次參與新業态都應當享有的權益保障,最典型的就是職業風險保障。新業态風險存在于任意一次勞務給付行為中,保障的目标是有效應對風險。“持續關系權益”是指從業人員通過持續性勞務給付與平台形成的利益關系,或者說某種勞動保障需求必須依靠時長、訂單數量以及收入占比才能形成。在此權益拆解之下,新業态的保障制度建構可以分為兩個層次,一個是單次行為權益下的風險分擔,另一個是持續關系權益下的利益分配。那麼,新業态職業風險保障作為風險分擔的制度形式,應當從“類雇員身份”中抽離出“行為”要素,以此超越“類雇員”界定的分歧,将保障對象設定為每一個在平台用工中給付勞務的個人,将職業風險與每一次勞務給付行為“綁定”,确立“行為風險保障”主導的制度架構。職業風險認定的“行為化”旨在呈現新業态風險與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确定适當的保障對象範圍,并依據“行為”建立職業傷害的認定标準。
職業保障“行為險”的行業化實施機制
人社部56号文将職業傷害保障的試點行業确定為“出行、外賣、即時配送、同城貨運”,以應對新業态中風險最為顯著的交通運輸形态。就“行為險”的實施機制而言,有兩種可供選擇的模式。一是“從業人員—平台”模式(簡稱“平台模式”),二是“從業人員—行業”模式(簡稱“行業模式”)。二者比較來看,在平台模式下,從業人員的行為與平台訂單有明确的對應關系,但如果從業人員在多平台就業或頻繁轉換平台,會導緻平台承擔停工待遇的公平性問題。在“行業模式”下,平台作為保險義務人應承擔繳納保險費義務,但無須承擔工傷工資和傷殘津貼,該部分待遇給付完全轉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相當于從現行工傷保險的半社會化狀态升級到完全社會化狀态,參保的用工主體無須承擔繳費以外的待遇給付義務。從業人員受傷後無須向平台主張救濟,僅須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保險待遇給付,社保經辦機構履行完整的法定保險人義務,給付醫療費和停工待遇,這将使從業人員能夠以最低的成本獲得救濟。
綜上,“行業模式”在從業人員救濟成本、社保運行效率、平台義務負擔和行業發展影響等方面均具有優勢,并且能通過新設職業傷害險的完全社會化探索為現行工傷保險制度的改革積累經驗。新業态典型行業的職業傷害保障是以靈活就業“行為”為基點,塑造整體性風險分配機制,抽離從業人員與平台在保障上的對立關系,實現職業行為及其保障的社會化。
(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作者:□王天玉
來源: 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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