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檢察院
我們經常會看到一些這樣的消息
某某被“逮捕”
某某被“批捕”
一般遇到“壞人”我們會發自肺腑的說一句
但是“批捕”“逮捕” 一字之差,你知道差别在哪裡嗎?
“
批捕,是由人民檢察院根據嫌疑人已查清的犯罪事實,認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而做出的批準逮捕決定。公安機關在偵查中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 應當制作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件材料和證據一并報送人民檢察院審査批準。人民檢察院審査後,認為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清,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當批準逮捕。
逮捕,是指司法機關在一定時間内依法剝奪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人身自由并羁押于一定場所的強制措施。逮捕是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
它能有效地控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而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如果不 依法适用逮捕措施,将侵害公民的人身權利。因此,對犯罪嫌疑人采用逮捕措施時,必須嚴格遵守逮捕的法定條件和程序。
批捕是決定,逮捕是執行。批捕決定向公安機關發出,執行逮捕針對嫌疑人。
檢察機關批準逮捕的條件和程序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為: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批準逮捕的程序:
1.受理。檢察機關對公安等偵查機關提請批捕的案件,應指定專人審查其所移送的案卷材料和證據等是否齊全,法律手續是否完備。
2.審查案卷材料。人民檢察院受理公安機關提請批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後,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審查。審查後提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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