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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人對音樂的十大誤解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21 08:25:31
關于音樂天賦,大家普遍有誤解!天賦不過是超常的能力,這裡主要談談音樂天賦也就是超常音樂能力的問題。音樂能力不是音樂天才或者一部分人的專利,而是每個正常人都具有的素質。判斷音樂能力應該提倡多元化審視标準,不能僅靠表演能力與創作能力來評價,聽賞能力也是重要的音樂能力,更是音樂得以存在的基礎。判斷一個人音樂能力還應基于其生活的文化背景去考量,擺脫歐洲中心的音樂能力話語霸權。提倡更多人通過聽賞參與到自身民族音樂文化傳統中來,彰顯本民族音樂能力。一、人的音樂性與音樂能力英國音樂人類學家約翰·布萊金曾在《人的音樂性》(How Musical Is Man)一書中提出:不同文化下,人的音樂感性能力存在差異。在某些測試标準下被認為沒有音樂能力的人可能在自己的文化中卻是音樂的行家。例如一個傑出的非洲文達音樂家在西肖爾(Carl·E·Seashore)的音樂能力測試中或許就是一個音樂的低能者,而事實上他是一個非常成熟、非常有造詣的文達音樂家。判斷人的音樂能力需要知道不同的社會究竟選擇了哪種音響、哪種行為而将其稱為音樂能力。布萊金認為“如果音樂心理學和音樂能力測試的研究,沒有在音樂能力的本質上達到一緻,那麼原因很可能是它們一直存在着排他性的種族中心主義。”[1]當今中國的音樂院校傳授的大多是西方音樂知識,主要就是歐洲某一曆史階段發展起來的音樂理論體系和實踐,以歐洲巴洛克時期以來的音樂和音樂理論為主,進入不了這一體系的音樂能力則被邊緣化。因此,隻有“一部分人”才具備音樂能力,這種能力的判斷往往是根據其依照樂譜表演音樂的能力,或者把音樂記在樂譜上的能力來确定。比如現在音樂院校的招生專業測試就是明顯的例證。然而事實并非如此,事實上每個正常人都存在音樂的本能,尤其是感知音樂的能力。如在沒有樂譜的社會中,口頭傳授、準确聆聽和表演一樣重要,并且是衡量音樂能力的尺碼,它确保了音樂傳統能夠延續。但在現代工業社會中,大多數人的音樂能力卻沒有像語言能力一樣得到承認和培養。人們通過表演樂譜記載的音樂來判斷此人是否具有音樂性,而大多數人的音樂潛能被無情的抹殺。音樂是人類組織起來的音響,他的功效在下面情況下才能更好地被體現出來,那就是:和音樂創作者享有共同的文化體驗,或用已經習慣的耳朵去聆聽音樂時,在某些方式上能夠共享文化體驗。因此,斷定一個人是否具備音樂能力就不能不考慮其個人文化背景。二、音樂能力評判的現實情況當今社會普遍的現象是将音樂表演能力、音樂創作能力視作音樂能力,聽賞能力則被忽視。比如現在學習鋼琴的孩子往往以郎朗、李雲迪等人作為崇拜對象,這正是片面強調音樂表演和音樂創作能力的一個表現。又如,在學校裡,如果說一個孩子不會任何樂器,也不會演唱歌曲,他就會覺得自己是沒有音樂才能的,也許在他的觀念中,隻有演奏音樂才是有音樂能力的體現。然而他也會被某段音樂深深吸引和打動,會與音樂作品産生情感上的共鳴,會因某種音樂強烈的節奏手舞足蹈。他忽視了自己重要的音樂能力——音樂聽賞能力,甚至沒有把這認為是自己的音樂能力。在這樣的音樂能力話語體系下,在單一的音樂能力觀的影響下,使類似的孩子抹殺了自己的音樂能力。事實上,音樂能力是一種近似本能的存在,是人社會化存在的重要條件(比如節奏感是協調勞動的基礎),每個人都有音樂能力,尤其是聽賞能力。現實中這樣的例子還有很多。像前面提到的音樂院校招生專業考試,一般都會測試如下科目:樂理、視唱練耳、主項(聲樂、西洋樂器、民族樂器等),這些測試項目着重考察的主要是依照樂譜表演的能力,而不是強調學生領悟音樂的文化能力。音樂院校的音樂教育中,還是更多強調歐洲古典音樂體系以來所認為的音樂能力,忽視自己民族音樂傳統的學習。即使學習民樂的方式也采用了西方專業音樂教育的方式,很少有人參與到傳統音樂傳習的方式中來,這使傳統的音樂生态環境繼續惡化并逐漸消失。社會音樂教育中,除了普通學校的音樂教育之外,很多家長還為孩子選擇了在校外音樂教育機構中學習吹、拉、彈、唱等音樂演奏技能,也反映了家長強調表演能力的音樂能力觀。如今小區裡面時常可以看到形形色色的藝術培訓廣告,大多居民小區都有音樂教室、鋼琴小屋之類深入社區的音樂表演能力培養的機構。這些培訓方式強化了将音樂表演能力作為音樂能力的思維傾向。自古以來,音樂和人類的關系密切,音樂是每個人的生活組成部分。我們學習音樂并不是使每個人都成為演奏家、作曲家,而是真正享受到音樂的快樂,了解自己的音樂文化,使音樂成為自身生活的一部分。現在人們似乎也已經意識到這個問題,但意識中還是過分強調了表演與創作音樂的能力,對聽賞能力重視卻不夠。在我國古代就非常重視音樂聽賞能力在音樂活動中的重要性,有“孔子聞韶樂,三月不知肉味”的故事,孔子在齊國聽賞韶樂後,迷醉于韶樂的魅力,以緻三個月都吃不出肉的味道了,它強調的就是聽賞音樂的能力。假如每個人都能意識到音樂能力不僅僅是表演、創作能力,還有聽賞能力,那樣大家将都可以參與到音樂活動中來,對音樂,尤其是民族音樂更多地聆聽、認同、理解,則有助于重塑當代人的民族文化品格。三、提倡多元化的音樂能力評價标準一個人的音樂能力主要包括演唱、演奏音樂的能力;分析音樂的能力;聽賞音樂的能力。聽賞音樂的能力是音樂存在和發展的基礎,是音樂的聽賞能力創作了音樂本身,沒有聽賞音樂的存在,音樂活動也就不複存在。因此我們在評價人的音樂能力的時候,不能僅依賴其表演、創作的能力,而應該将聽賞能力納入到判斷音樂能力的标準中來。其中,對自身文化中音樂的聽賞能力更應得到強調。我國古代有俞伯牙摔琴謝知音的故事,它不單單告訴我們知音難覓的道理,它還提醒我們,聽衆是音樂存在的核心環節,如果沒有了能夠聆聽欣賞音樂的人還談何音樂呢?所以,“我們應該牢記,巴赫和貝多芬的存在,不但依靠諸多演奏者,同樣要依靠有諸多鑒賞能力的觀衆……”。[1]在我國,長期在民間音樂傳承體系中生存的民間藝人,世代口傳心授的傳承方式,造就了他們可以不識樂譜僅憑聽覺也能完成再現音樂作品的能力。他們在西肖爾等人的西方音樂測試評價體系下也許也會成為音樂的低能者,然而我們卻不能否認他們的音樂能力。因此,判斷音樂能力還應該将眼光放置到研究對象的文化中來考量的,我們既應當看到在自己的文化中音樂能力的表現,同時也要以他者的眼光去多角度的審視一個人的音樂能力,而不局限在單一、霸權化的西方音樂能力判斷标準中。然而我們當今的社會評價機制下,主流仍然是單一化的以西方音樂為中心的評價标準,這種單一化的評價體系會抹殺大多數人的音樂能力,帶有很強的壓迫性。強調每個人都可以發展自己的音樂能力,都可以在自己的文化背景下發展自己的音樂能力且不僅僅是創作表演能力,聆聽、理解音樂所傳達出的文化信息更重要。布萊金也提到:“世界上并沒有絕對的音樂共性,某些在音樂刺激下的共性反應是可能存在的。但這種可能性在很大程度上還隻是一種假設,而且尚未在世界上所有的文化中得到驗證。迄今為止,僅有的共性看來隻有一點,即各種人都具有某種‘音樂性的’行為。”[2]所以,能領悟自己音樂中的文化才是最根本的。結語當今社會,對于音樂能力的價值判斷主要基于音樂表演能力與創作能力,導緻音樂從業者、音樂教育者、受教育者們判斷一個人音樂能力全局性眼光的缺失。音樂的創作、表演、聽賞是三位一體的,相互依賴不可或缺。判斷音樂能力應該提倡多元化審視标準,表演能力、創作能力、聽賞能力并重。大衆音樂能力的培養更應該強調音樂聽賞能力的提高。而判斷一個人的音樂能力更須将其放置到自身的文化背景中考量。每個人都是有音樂能力的,至少都能夠欣賞、理解、認同并參與音樂活動,音樂應該是人們精神生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當然這個“音樂”尤其要強調本民族文化中的音樂,借以提高民族文化的凝聚力,抵禦歐洲中心的音樂文化霸權話語,重塑本民族音樂文化的傳統。

大部分人對音樂的十大誤解(一直被誤解的音樂天賦到底是什麼)1

大部分人對音樂的十大誤解(一直被誤解的音樂天賦到底是什麼)2

參考文獻:[1](英)約翰·布萊金,人的音樂性[M]. 馬英珺譯,北京:人民音樂出版社,2004.[2]管建華,音樂人類學導引[M].南京:江蘇教育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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