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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與債務人怎麼區别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5-23 18:51:03

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區别有哪些?

債權人與債務人怎麼區别(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區别有哪些)1

債權人是預付款者,有權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債務人是負有償還義務的人。債權人享有免除權、撤銷權;債務人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後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債權無效抗辯權。這兩者是不同的,存在很大的區别。接下來就由華律網的小編來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

一、債權人

1、債權人的概念

債權人主要是指預付款者,有權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的權利主體,是指那些對企業提供需償還的融資的機構和個人,包括給企業提供貸款的機構或個人(貸款債權人)和以出售貨物或勞務形式提供短期融資的機構或個人(商業債權人)。

貸款債權人最關心的是債權的安全,包括貸款到期的收回和利息的償付。因此,他們需要了解企業的獲利能力和現金流量,以及有無其他需要到期償還的貸款。

商業債權人最關心的是企業準時償還貸款的能力,因此,他們需要了解企業的短期償債能力,包括流動比率、速動比率、現金比率。

按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在民間借貸關系中,将錢借給他人的人,稱為債權人;相對而言從别人手中借錢,欠别人錢的人稱為債務人。

2、債權人的權利

(1)債權人代位權是債的保權制度的一種。保全債權是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基本價值取向。

我國合同法規定的代位權,是以傳統的代位權理論為基礎,代位權的效力及于債權人、債務人和次債務人。

(2)債權人免除債務,指債權人放棄自己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系及其他債的關系。

合同法規定,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從這條規定看,我國合同法規定的免除是單方的法律行為。但合同法也并不排除債權人與債務人訂立免除協議,免除債務人的義務。

(3)債權人撤銷權,又稱撤銷訴權或廢罷訴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所為有害及債權的行為,得申請法院撤銷的權利。

我國合同法确立了債權人撤銷權制度。依據合同法的規定,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财産,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的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财産,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亦可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二、債務人

1、債務人的概念

債務人通常指根據法律或合同﹑契約的規定,在借債關系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在财務會計學的術語中,債務人是指欠别人錢的實體或個人。簡單地說,債務人也可以理解成是買方,而對應的債權人可以理解成賣方。

債務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出現時也可以具備債務人的資格。

2、債務人的法定義務

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

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是特定的,隻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财産、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

3、債務人的合法權利

《合同法》從公平原則出發,賦予了債務人諸多權利:

(1)同時履行抗辯權。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同時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同時履行的時間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履行的,有權保留自己的給付義務,這種保留給付的權利就是同時履行抗辯權。《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後履行抗辯權。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約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權利,這種權利就是後履行抗辯權。《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又稱先履行抗辯權,指雙務合同成立後,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義務,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可能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有權單方中止履行合同義務。《合同法》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确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财産、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它情形。當事人沒有确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需要說明的是,當事人依照上述規定中止履行義務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适當擔保時,應當恢複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複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債權無效抗辯權。《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當事人因該合同取得的财産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應當将因此取得的财産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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