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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二手房在過戶之前房款怎樣監管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3 23:05:33

房屋買賣過程中,經常會遇到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後,因為種種原因出賣人推脫、反悔拒絕協助購房人辦理房屋過戶手續,這種情況下,購房人該如何應對?跟随民一庭法官鄒祥波審理的案件一探究竟吧!

買二手房在過戶之前房款怎樣監管(買二手房房款付清了)1

案情回顧2015年3月,陳某某與王某某、商某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購買兩人共有的某小區房屋一處,房屋價值37萬元。合同簽訂後,陳某某支付了房款,對方将房屋交付。後得知商某某因病去世,需要商某某親屬配合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但被告以各種理由不履行辦理房屋變更登記的義務,損害陳某某的權利。為此,陳某某訴至法院。法院審理2013年8月,被告王某某、商某某與某地産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某地産公司為出賣人,王某某、商某某為買受人,合同載明出賣的房屋為某小區X号樓X單元XXX号,總價款368448元,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付清首付款111448元,貸款金額257000元。2015年3月,原告陳某某與王某某、商某某通過某中介公司介紹簽訂《房屋轉讓協議》,王某某、商某某為甲方,陳某某為乙方。協議約定:“甲方在某小區購買樓房一套,自願将房屋轉讓給乙方,經甲、乙雙方協商後同意簽訂以下協議,雙方共同遵守:1.房屋坐落:某小區X号樓X單元XXX号。2.房屋價格:住宅與車庫的總價為叁拾柒萬元人民币。3.付款方式:簽訂此協議時乙方一次性付給甲方拾萬零壹仟壹佰柒拾玖元整,貳萬元等甲方房産證辦理出後,乙方把貳萬元交清甲方(因此套房屋乙方購買是以銀行按揭方式購買,經雙方協商同意,甲方在轉讓此套房屋時即2015年3月18日銀行剩餘248821.01元整銀行按揭未還清一并轉讓給乙方,自今日起由乙方按時歸還)剩餘銀行按揭由乙方接手按時還款。4.産權辦理:甲方當初購買房屋時所簽訂購買合同交給乙方,今後辦理房産證時,如需甲方配合,甲方承諾無條件配合,各種辦證費用甲方不再承擔,由乙方承擔……。”上述轉讓協議簽訂當日,原告陳某某将購房款101179元給付商某某,商某某向陳某某出具收條一張,此後,陳某某便在涉案房屋居住,并按時償還銀行按揭貸款。2021年陰曆6月,商某某去世。另查明,在本案訴訟期間,陳某某于2022年5月6日将商某某名下的涉案房屋按揭貸款全部還清。法院認為及法律依據陳某某與王某某、商某某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有效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協議簽訂後,陳某某按照約定履行了付款義務,王某某、商某某也已将房屋交付,并由陳某某占有、使用至今,且在本案審理期間,陳某某也已将全部銀行按揭貸款還清,雖然本案不動産物權變動的法律行為沒有以登記的形式向社會公示,但不影響在當事人之間産生物權變動的結果,陳某某享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産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法院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判決如下:确認原告陳某某對其購買的位于某小區X号樓X單元XXX号房屋(即王某某、商某某與某地産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項下的房屋)享有所有權。法官提醒由于房屋屬于不動産,而房屋買賣合同是一個債權行為,要想取得房産權利,就要求辦理房屋的所有權的變更登記,僅僅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或者隻是占有使用了該房屋,隻要沒有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是不發生所有權轉移的,即并沒有取得法律上的物權,都還隻是債權。因此,在遇到本案中類似情況時,在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買受人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出賣人協助買受人辦理産權過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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