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作為農民必不可少的土地資源,關乎着農民的實際居住需要。不過因過去多年裡監管漏洞,宅地亂象比較多,如“一戶多宅”、“面積超标”、“改變用途”等,這些都會導緻宅地浪費,鄉村規劃混亂。
在新農村的建設目标下,如何推動宅基地改革工作事關重要,唯有加大對宅地的管控,提高審批條件,落實基本法規,這樣才能建立起舒适、幹淨、秩序的新農村。
日前,官方發表了《對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第2409号建議的答複》,表示接下來會重點着力于宅基地的改革工作,我們一起來看看。
01、“三權分置”是重點宅基地之所以要重點改革,還是為了能夠盤活閑置的宅地和民房,提高其利用效率,并吸引更多人返鄉,也希望城鎮人員進村投資。畢竟,農村想要迎來發展必須有人,唯有留住人才能更好的帶動鄉村發展。
早在2015年時,33個縣就率先探索了宅基地的改革工作。而到了18年時,一号文件中重點提出要進行資格權、使用權、所有權的“三權分置”,為今後宅基地改革提供了新的方向。
去年6月,宅基地改革工作全面進行,103個城市率先試點,接下來嚴範宅基地面積、審批以及退出機制。而到了今年,官方又提出了“合作建房”試點,在部分地區準許城鎮人員和農民共同建房,并合法确權登記,這給城鎮人民合法居住農村住宅開了個口子。
接下來的宅基地改革,将圍繞“三權分置”進行改革,從而解決其閑置、退出、抵押、合作建房、流轉等試點,讓城裡人來到農村投資,并帶動農民收入的提升,但不管怎麼改革,農民的宅基地資格權不能變動,宅地村集體所有權也不能動搖。
02、非農戶口也可繼承
早在2019年時,官方就開始了農村宅基地确權頒證工作。而确權後,農民和宅基地的關系得以鞏固,農民可憑着不動産證書辦理抵押業務,也為流轉、買賣提供了法律依據,而在拆遷征收中,有了這個證書也能避免“踩雷”。
當然,《答複》中也明确提到,即便是非農業戶口,非本村集體成員,下面幾種情況也可确權登記:
1、非農人員合法得到的宅基地按理說,宅基地隻有本村集體成員才能申請獲得,不過《答複》中指明,不少非農業人群也因各種情況獲得宅基地和民房,這些人的合法權益也要得以保護,任何人不能損壞其利益,且其也能合法确權。
這類宅基地時間通常比較久遠,多是在1999年法律禁止城裡人購買宅基地前合法獲得的宅地和住房,當時不少城裡人為了養老考慮,從而在農村購房居住,如果産權一直沒變,後來沒買賣,那就可依法确權,但要注明為“非本村集體成員”。
2、合法占用的宅地
有一些民房或宅基地時間久遠,農民無法提供證件或其他證明。有關部門要下鄉調查其曆史情況和現狀,如果符合法規條件,由村委出具證明并公示一個月,沒有争議後,村委就可向縣政府申請,待到縣政府審核可以合法使用,即可下發證件。
3、繼承占用的宅基地随着經濟的發展,不少人已在城市裡定居落戶,家裡隻留下父母。但此時就會出現一個問題,父母離世後,老家留下的住宅該如何處理?非農戶口的兒女有權繼承嗎?
其實不管是城鎮人員還是外村人員,隻要是繼承人,那就可繼承父母留下的住宅,進而根據“地随房走”政策,合法繼承宅基地使用權,從而進行房地一體化的确權登記,但要注明“本集體成員房屋的合法繼承人”。
4、非本村集體成員
對于那些因新農村改造、易地搬遷安置、因災害搬遷等行為而搬遷到新的村集體,也是能夠辦理确權登記工作的。
03、确權辦法《答複》中表示,對于1982年前申請的宅基地,按實際面積進行确權,畢竟在這之前宅基地并沒有法規管理;而在1982-1987年之間的超占宅基地,可根據當時各地的法規進行處理,如果有材料證明的話,就可按實際面積确權,畢竟這5年是過度時間;1987年後,《土地管理法》施行,超占的宅基地就不能合法算在自己名下,部分地區也出台了超占收費标準。
同時,注意的是,如果宅基地閑置超2年、宅基地違規濫用、權屬有争議、面積超過标準,那就無法繼承,甚至可能會被回收,大家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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